【案件名稱】
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監測數據失實案
【案情簡介】
經查,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持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2022年9月30日當事人出具《檢測報告》,報告顯示,2022年9月20日,當事人對佛山某公司所排放之汙染物進行采樣監測,其中排放之廢氣中二氧化硫實測濃度為31mg/m³、折算濃度為27mg/m³。經調取上述監測報告的原始記錄,二氧化硫的實測濃度應為36.25mg/m³,原始記錄與監測報告不一致。經核實《有組織煙氣采樣原始記錄表》,發現打印憑條的二氧化硫實測濃度被用筆手動杠改,《檢測報告》中二氧化硫的實測濃度與折算濃度由修改後的數據計算得出。以上行為屬於環境監測機構在開展環境監測過程中弄虛作假,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作出罰款4萬元的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應汙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我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汙單位汙染源自行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但社會環境監測服務亦需按照規範開展環境監測,不得弄虛作假、出具不實監測數據。生態環境部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