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煒獻: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永和派出所於2023年2月2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公埔(永和)行罰決字〔2023〕310049號],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永和派出所於2023年2月2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公埔(永和)行罰決字〔2023〕310049號]。
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穗埔行複〔2023〕62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廣州市黃埔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二樓領取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本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