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年修訂)
(五)《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7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
(六)《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七)《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責任主體、公開時限、方式和監督渠道
(一)責任主體:廣州市黃埔區司法局
(二)公開時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的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開方式:廣州市黃埔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主動公開
(四)監督渠道:通過電子郵箱(sifaju@gdd.gov.cn)、電話(82113868)監督
第二部分 主動公開基本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