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全麵推動我區質量強區和標準化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專業化人才的重要支撐作用,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件1)的要求,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我區重點工作需要,現決定在全國(含港澳地區)範圍內征集第七批標準化類專家,具體通知如下:
一、征集對象
(一)全國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技術標準聯盟和企業等從事標準化和質量管理的專家,重點征集行業為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機械電器、石油化工、汽車、電子商務、公共管理等。
(二)國際和國家標準化技術組織委員。
二、征集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在行業內造詣較深,熟悉專業內的國內外技術及相關標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權威性;
(三)企業和社會組織人員在其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曆,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行業主管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相關業務主管經驗,一般應擔任部門副處級以上職級。
(四)熟悉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主要業務工作;
(五)願意從事並能夠勝任標準製修訂、先進標準培訓推廣以及其他標準化方麵的科研、評審、知識及經驗分享等工作;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兩院院士年齡不限)。
三、征集方式
本次申報采取社會公開推薦或個人自薦方式,被推薦人應填寫《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專家申報表》(簡稱《申報表》,見附件2),並提交身份證、學曆(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等複印件及標準化成果相關證明材料。
四、征集時間
征集活動截至2023年9月10日。請推薦單位認真填寫相關資料,將材料各1式1份(含電子版,加蓋推薦單位公章)郵寄至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處。同時,將電子版資料報送至郵箱hpqbzc@gdd.gov.cn。
郵寄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239號A1棟403室
附件:1.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管理辦法
2.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申報表.docx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聯係人:袁秦山,聯係電話:82385785)
附件1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
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全麵推動我區標準化戰略和質量強區戰略的實施,為了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9〕17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穗埔市監規字〔2020〕2號)等有關要求,培養和建立我區標準化和質量專業人才隊伍,規範我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的管理工作,發揮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的專業支撐作用,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實行入庫管理製度,由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化和質量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內的標準化和質量試點示範以及質量強區資助獎勵、品牌認證、卓越績效質量提升獎、質量狀況分析、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等專項工作中設有專家評審環節的,其專家遴選、聘任、派出、培訓、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入庫專家按行業、專業、職務專項分類管理,參與相關領域的標準化和質量管理技術工作,分為標準化專家、質量管理專家和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專家三類。滿足條件的專家,可同時擔任多個類別專家。
第五條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在行業內造詣較深,熟悉專業內的國內外技術、標準、認證等發展趨勢或熟悉卓越績效、5S、六西格瑪和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權威性;
(三)企業和社會組織人員在其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曆,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行業主管部門及下屬事業單位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相關業務主管經驗,一般應擔任部門副處級以上職級;
(四)熟悉標準化或質量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主要業務工作;
(五)願意從事並能夠勝任標準製修訂、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以及其他標準化和質量方麵的科研、評審等工作;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兩院院士年齡不限)。
第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標準化類專家,優先遴選入庫:
(一)入選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正式聘請的“標準化專家”;
(二)受聘於國際、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或工作組(TC/SC/WG)的委員;
(三)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標準化組織擔任技術職務或受聘的標準化專業人才;
(四)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承擔國際標準化科研項目的標準化專業技術人才;
(五)在標準化工作領域獲得相關的獎勵或榮譽,或出版過標準化類專著。
第七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質量管理類專家,優先遴選入庫:
(一)入選各級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
(二)入選國家認監委專家庫管理的認證類技術專家;
(三)入選中國質量協會,並由該協會正式聘請的質量管理專家;
(四)具有卓越績效培訓師資格,具有豐富的培訓、診斷和推廣經驗,客戶或本企業獲得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人才;
(五)在質量工作領域獲得相關的獎勵或榮譽,或正式出版過質量管理類專著;
(六)獲得政府質量獎或行業協會質量獎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類專家,優先遴選入庫:
(一)獲得“黃埔工匠”榮譽稱號和國家級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班組長管理技能大賽項目獎項的班組長可直接認定;
(二)近三年指導或直接參與過8個以上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項目,具有豐富的培訓、診斷和推廣經驗,客戶或本企業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金獎的人才;
(三)獲得中國質量獎小組類獎勵的質量管理小組負責人;
(四)在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領域獲得相關的獎勵或榮譽,或正式出版過質量管理小組活動類專著。
第九條專家遴選入庫程序:
(一)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技術組織、標準化事務所、認證機構、技術機構、檢測機構、質量服務組織、科研單位、行業協會、學會、重點企業下發推(自)薦標準化專家通知,並在政府門戶公開通知;
(二)單位推薦的專家填寫《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申報表》(詳見附件),並提交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及個人學曆、資曆和相關標準化、質量管理成果材料。經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後,報送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三)個人自薦的專家在填寫好《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申報表》後,連同個人學曆、資曆和相關標準化、質量管理成果材料一起提交至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四)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審定,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納入標準化和質量專家庫管理,並頒發聘書。
第十條入庫專家的權利:
(一)獲得與專家活動相關文件和資料、聽取委托單位對活動的必要介紹等知情權;
(二)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評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三)享有表決權,有不同意見的,專家保留個人意見,並記錄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入庫專家的職責:主動了解、掌握國內外相關工作的最新動態和前沿信息,能夠為製定我區標準化和質量強區工作相關文件製定、活動開展等提供智力支持。
(一)為我區標準化戰略規劃的製定、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實施提供谘詢意見;
(二)參與我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和質量強區戰略試點和示範試點工作的創建、評審、驗收、確認工作等;
(三)組織或參與我區單位主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製修訂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審查工作;
(四)參與我區卓越績效400分、區級質量管理小組發布賽等質量推廣活動的評審工作;
(五)參與我區標準化組織、活動和各類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
(六)配合我區開展標準化和質量管理相關業務的培訓;
(七)參與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標準化和質量管理相關新聞媒體交流、新聞發布、業務宣傳以及信息發布活動等;
(八)承擔我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涉及標準化和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專家在參與相關標準化和質量管理活動中,應按規定保守秘密,在參與項目審查、考核及相關工作中實行回避製度。專家或相關單位認為專家與其所參與的第十一條入庫專家職責所列工作內容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應書麵告知專家管理部門,由專家管理部門決定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第十三條專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結束時由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複審,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家可繼續留任。
第十四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在作出解聘決定的5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在黃埔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告更新專家庫的有關信息。
(一)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從事相關工作,所在單位或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個人情況變化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的;
(三)受刑事處罰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參與的專家工作與本人或所在工作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應主動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以專家身份從事商業活動的;
(六)收受專家工作涉及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利益輸送,或存在其他嚴重違反職業操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行為的;
(七)接受區行政部門邀請後無故缺席1次相關會議或者連續兩次無故不履行專家職責的;
(八)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第十五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專家,仍願意繼續承擔專家工作的,本人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向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標準化和質量專家申報表
附注:因填寫本表提交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學曆、資曆和相關標準化、質量管理工作資料的,需提交上述材料的複印件,並承諾材料的真實性、注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