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意見及建議 |
采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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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辦法》第四條“處於立案調查期間或近一年內因環保、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暫停當年申報資格”,後續項目中部分項目申報期可以跨越1年(例如標準製修訂是2年),是否需要考慮完善。 |
反饋方式:座談當麵反饋。
說明:本規定屬於對環保、市場監管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的一種信用懲戒措施,不屬於資格條件,故暫停當年申報資格已足夠起到警示作用,不需要跟全部條款年份對應。 |
2 |
《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建議對新獲評國家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資助標準適當提高。(同類意見4條)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綜合修改采納。
說明:參照深圳3萬元、東莞不超過5萬元、南沙不超過20萬元,擬按照產品類和非產品類進行修改,金額做適當調整,對《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
3 |
《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建議機器人認證在原補貼不變的情況下,增加技術指標扶持(如L1增加補助10000元,L5增加50000元)。 |
反饋方式:電子郵件。
采納情況:綜合修改采納。
說明:不調整金額標準,增加“按照技術指標發展等級(L1-L5)”在限額下進行分級資助,對《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進行修改。 |
4 |
《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建議增加獸藥“GMP”認證的資助額,增加至20萬-50萬元;建議取消第七條規定對獸藥產品累計銷售額的要求。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未采納。
說明:1.《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獸藥和其他藥品的資助額保持一致,不再另行增加資助金額。2.《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產品累計銷售額要求,意在鼓勵企業研發生產優質、市場認可度高的獸藥產品,積極開拓市場,且企業在本政策有效期內達到100萬就可申請資助,隻要產品具有一定價值,達成100萬銷售額的難度並不高。 |
5 |
《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首次通過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含獸藥“GMP”),建議增加化妝品。 |
反饋方式:電子郵件。
采納情況:未采納。
說明: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符合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是普適性的法定要求,所以不建議新納入。 |
6 |
《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測量管理體係資助項目,由於認證認可改革,目前測量管理體係認證發證機構已從2家增加到31家,由於采取承諾製,不排除未來增加到上百家。目前、東莞、佛山有測量管理體係資助的地區,都出現一年發證400多家的情況,建議對該政策需加以進一步完善。 |
反饋方式:座談當麵反饋和電話反饋。
采納情況:采納。
說明:進一步修訂《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滿足市場公平的前提下,兼顧認證體係實施成效,提高政策條款的精準性。 |
7 |
《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建議調整CNAS實驗室認證的資助標準調低幅度不超過60%。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采納。
說明:該項目為區重點建設項目配套政策,為體現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支持,對《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做修改。 |
8 |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先進質量方法資助,建議增加黃埔美妝行業活動支持。 |
反饋方式:電子郵件。
說明:本規定屬於普惠性政策,不區分行業。美妝行業相關活動隻要符合要求,也可以享受該條款資助。 |
9 |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標準製修訂資助:主導(含參與)國際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100 萬元、80 萬元的資助;主導國家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50 萬元、30 萬元的資助;主導行業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30 萬元、20 萬元的資助;主導地方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10 萬元、5萬元的資助;主導團體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5萬元、3 萬元的資助。主要參與單位按照不高於主導同類標準製修訂資助標準的50%執行。參與單位按照不高於主導同類標準製修訂資助標準的30%執行。”
因區域標準尚在發展和完善階段,故建議不納入獎勵範圍。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未采納。
說明。2021年在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標準化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指引下,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國家標準委與廣東省政府聯合籌建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化研究中心大灣區標準研究中心,以“灣區標準”為主要載體加快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同年,該中心牽頭組建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標準促進會,打造灣區標準孵化與合作平台,委托4家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聯同粵港澳三地權威專家,對“灣區標準”清單開展全麵技術審查。結合《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2022年工作要點》(穗埔大灣區辦〔2022〕1 號)“28.研究製定“灣區標準”,推動企業、協會參與“灣區標準”的研製或驗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標準對接”有關要求,我區擬對研究中心通過技術審查的灣區標準給予資助。 |
10 |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團體標準“同一申報者申報團體標準資助數量每年最多不超過5個”。由於全區每年限定隻資助不超過20項團體標準,可能致單個團體獲得的資助項目數量在當年20項中占比過高,不利於鼓勵更多團體參加團體標準製修訂活動。建議適當調低單個團體每年可申請資助的數量。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采納。
說明:對《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團體標準“同一申報者申報團體標準資助數量每年最多不超過5個”修改為“同一申報者申報團體標準資助數量每年最多不超過3個”。 |
11 |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建議修改為:“4.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國家標準代號範圍的國家標準,分產品類和非產品類,分別予以不同金額資助,非產品類國家標準按照產品類國家標準資助金額的60%執行。”國家標準代號為“GB/Z”。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國家標準的分類。希望在《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 |
反饋方式:電話。
解釋說明:國家標準代號為“GB/Z”的指導性技術文件屬於我區政策資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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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辦法》第十五條【標準化良好行為資助】“複審升級按差額給予補償資助”中“複審升級”表述不準確,應是“複審定級”,建議刪除“複審”2字。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采納。
說明:根據實際情況對《辦法》第十五條【標準化良好行為資助】表述予以規範。 |
13 |
《辦法》第十五條【標準化良好行為資助】建議要區分製造業企業和服務業企業。 |
反饋方式:電話。
說明:製造業和服務業都按照星級認證區分資助額度。 |
14 |
《辦法》第十七條【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研製生產】建議要考慮政策資助對象的精準性、資助金額的經濟合理性和政策執行的可行性。 |
反饋方式:電話
采納情況:采納
說明:對《辦法》第十七條【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研製生產】進一步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