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監督管理所、機關各處室: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情況和工作實際以及市局修訂的《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五版),我局修訂了《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三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清單第二版同時失效。各單位在全麵落實新版清單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年度抽查計劃,深入推進抽查監管工作。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聯係人:馬廷濤,聯係電話:22205805)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版)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一、登記事項檢查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範使用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2 | 名稱規範使用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3 | 一、登記事項檢查 | 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4 | 經營(業務)範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
5 |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6 | 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的行業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7 | 一、登記事項檢查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8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 |
9 | 二、公示信息檢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
10 | 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1 | 三、價格行為檢查 |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情況,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收費行為檢查 | 《價格法》規定的經營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製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 | ||
12 | 四、直銷行為檢查 | 重大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情況的檢查;是否存在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違法經營行為。 | 直銷企業總公司及分支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50%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管理條例》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 ||
13 | 五、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檢查 | 是否存在仿冒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違法經營行為 | 互聯網平台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2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書麵檢查、 網絡檢查、 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
14 | 六、打擊網絡傳銷工作檢查 | 是否存在傳銷違法經營行為 | 互聯網平台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2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書麵檢查、 網絡檢查、 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禁止傳銷條例》 | ||
15 | 七、電子商務經營者檢查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50%以上 | 每年一次 | 書麵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 ||
16 | 八、拍賣等重要領域市場規範管理檢查 |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 ||
17 | 文物經營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5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以及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 |||
18 |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 |||
19 | 九、廣告行為檢查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
20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製度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
21 | 十、產品監督抽查 | 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 市場上或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22 | 十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檢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23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 | ||
24 | 十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食品相關產品獲證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25 | 十三、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26 | 十四、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校園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校園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27 | 高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B、C、D級食品銷售者(校園及校園周邊食品銷售者除外) | 重點檢查事項 | 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
28 | 一般風險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A級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0.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29 | 十四、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網絡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入網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0.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網絡檢查、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30 |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 |
31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 |
32 | 保健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保健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1%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 |
33 | 十五、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檢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34 |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者)監督檢查 |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含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其他銷售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35 | 十六、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食品經營許可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36 | 原料控製(含食品添加劑)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37 | 加工製作過程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38 | 供餐、用餐與配送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39 | 十六、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十六、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0 | 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1 | 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2 | 人員管理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3 | 高風險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 |
44 | 高風險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大型餐館、工地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5 | 一般風險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中小餐飲服務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 |
46 | 網絡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47 | 十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 市場在售食品 | 重點檢查事項 | 對全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獲證生產企業實施100%監督抽檢;對全市食品重點經營主體(大型超市、食品批發市場等)實施100%監督抽檢;對全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實施100%監督抽檢;對食品大類和品種實施100%監督抽檢 | 食品品種全年至少覆蓋抽檢1次,高風險食品品種覆蓋抽檢3次,中等風險食品品種、低風險食品品種覆蓋抽檢1至2次 | 抽樣檢驗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48 | 十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檢查 |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書麵檢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
49 | 十九、計量監督檢查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強製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眼鏡製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
50 | 計量授權檢定單位及計量校準機構專項監督檢查 | 計量授權檢定單位、計量校準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四、十八條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 |
51 |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 一般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書麵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 《全麵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 |
52 |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銷售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 |
53 |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法》第十八條 | |
54 | 十九、計量監督檢查 | 能效標識的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 生產、銷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 |
55 | 水效標識的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 生產、銷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
56 | 二十、檢驗檢測機構檢查 | 檢驗檢測機構檢查 | 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五條 、第五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四條、第十七條 |
57 | 二十一、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檢查 | 認證活動及結果的合規性檢查 | 認證機構、獲證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5%、1%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193號令)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117號令)第三十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58 | 二十二、市場類標準監督檢查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 實施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網絡檢查為主,必要時輔以其他方式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
59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 實施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社會團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定向 | 每年一次 | 網絡檢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 |
60 | 二十四、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 各類市場主體、產品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少於5%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
61 | 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 各類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少於5%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
62 | 二十五、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63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誌)使用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 | |
64 | 商標印製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商標印製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65 | 二十六、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麵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 |
66 | 二十七、藥品監督檢查 | 藥品生產監督檢查 | 藥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67 | 藥品經營監督檢查 | 藥品批發企業和連鎖總部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
藥品零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
68 | 二十八、化妝品監督檢查 | 化妝品生產監督檢查 | 化妝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69 | 化妝品經營監督檢查 | 化妝品經營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
70 | 二十九、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71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