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黃埔區電動自行車及車用蓄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經營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於檢驗,第2組用於備樣。具體抽樣數量和方法如下。
表1樣本量明細表
確定被抽樣對象應符合T/GDAQI 020-2020《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範》5.3.3.3和第6章抽樣的相關要求。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分別簽封,確保防止拆封、封條完整、清晰,並注明“檢驗樣品”或“備用樣品”,一起寄/送給檢驗機構,備用樣品也可封存於符合條件的被抽樣經營者處。其中第一組樣本采用購買方式,第二組樣本采用借用方式。
封樣單上應有被抽查企業和抽樣人員雙方的簽名,注明抽樣日期,並采用透明膠帶纏裹。封好樣後,可采取拍照、封樣單騎縫簽名及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在運送過程中應注意對樣品進行適當防護,避免出現磕碰、磨損、雨淋及進水等情況,必要時可使用紙箱封樣。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表2電動自行車檢驗項目
表3電動自行車用鉛酸蓄電池
表4電動自行車用鋰電池
三、判定準則
(一)檢驗標準
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
GB/T 22199.1-2017 電動助力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22199.1-2017電動助力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第2部分:產品品種和規格
GB/T 36972-2018 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