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372號
申請人:宋仁麗,女,****** ,住址:湖南省花垣縣****** 。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捕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光譜中路11號雲升科學園2棟2單元4層17單位。
法定代表人:張草秀,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小偉、肖惠,係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宋仁麗訴被申請人廣州捕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關於支付工資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與穗埔勞人仲案〔2021〕2373、2374號案合並審理。申請人宋仁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時間到庭應訴,本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本人於2019年12月7日入職,崗位是產品經理,雙方有簽訂期限為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勞動合同,實行標準工時製度,采用釘釘打卡考勤,工資通過轉賬方式發放,需要簽收,入職時工資標準為7500元/月,之後調整為9000元/月,2021年2月26日離職,原因是被申請人不按時發放工資、不按時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安排休年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8500元。現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未發工資1994.15元,當庭明確該項請求為工資差額1458.44元(9000元÷21天×15天-已發4433.19元-社保個人部分431.94元-公積金個人部分105元);二、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已扣未繳公積金2310元,當庭變更金額為1155元(105元×11個月);三、被申請人支付年假工資6428.57元(9000元÷21×5天×300%)。
被申請人書麵辯稱:一、我方無需支付申請人2月未結工資。我方已經結清申請人2月工資4433.19元,不存在差額。其中包括無需支付申請人2月社保部分965.5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之規定,本案涉及的此社保費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申請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我司早已繳齊申請人直至2021年2月底離職前的所有相關社保費用,有完稅證明。其中也包括無需支付申請人的2021年2月績效工資。申請人於2019年12月7日入職公司擔任產品助理,約定每月綜合薪資7500元,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薪酬為6000元,績效工資占綜合工資10%,2020年12月1日調薪為9000元。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績效考核製度第6項考核結果,規定了績效月度分數對應的等級和績效工資發放標準,該員工手冊的績效考核製度在申請人入職後也知曉並簽名認可,對於具體的崗位也有具體的績效考核表,對方都曾簽名並且認可。此外,每個月的工資條也有核對績效結果並且簽字確認最後發放工資。綜上都表明申請人對績效的知情與認可,績效考核類薪酬屬於企業內部激勵行為,申請人在春節返崗後於2021年2月28日突然提出離職並直接告知要離開,離職申請沒有提前30天書麵申請通知我方,且也沒預留時間給公司招聘新人交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沒有提前30天書麵通知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申請人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二例,沒有提前30天書麵通知我方要離職,導致我方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安排。此違法行為影響公司項目進度與發展,屬於重大工作失誤,績效等級為E,我方無需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績效工資。二、我方無需支付申請人住房公積金23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之規定,本案涉及的公積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申請人要求支付住房公積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三、我方無需支付申請人年休假工資6428.57元,年假工資需要重新核算。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三條關於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中已經明確說明對於計劃性的休假應提前15天書麵申請以便我方安排工作。公司《考勤與休假管理製度》也明確指出請假≥3天需書麵申請,人事行政部備案留檔經各級領導審批通過方可執行。該員工對員工手冊以及勞動合同明細都知曉並且簽字簽收,公司對於員工手冊各項製度也予以公示並且給予製度試題考核。公司春節放假時間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8日,為期九天。鑒於春節期間放假太長會影響公司項目進度與發展,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沒有批準五天年假同春節九天連放,但是同意兩天年假衝抵兩天事假,所以不存在故意拒絕申請人年假請求。剩餘三天年假可以年後根據生產經營再安排,但申請人在春節返崗後突然提出離職並離開,並沒有提前30天書麵申請通知我方,而且也沒預留時間招聘新人交接接任。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八條第二例,沒提前30天書麵通知我方要離職,導致工作和年假也無法順利安排由此產生爭議。我方已核算出申請人上一年度平均月薪為6138.49元,願意拿出和解誠意,給予五天年假薪資1411.14(6138.49÷21.75×5),由於年假薪資857.14元已經隨2月份薪酬發放,故還有尾款284元(1141.14-857.14)。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2019年12月7日入職,崗位是產品經理,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的勞動合同,實行標準工時製度,采用釘釘打卡考勤,工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有發放工資單,入職時工資標準為7500元/月,之後調整為9000元/月,2021年2月26日因個人原因離職。
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單》(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銀行卡賬戶明細》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在職期間工資發放情況,並當庭出示了前述證據原件核對。其中《勞動合同》載明期限2019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試用期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約定申請人在產品研發中心部門從事產品助理崗位工作,實行標準工時製,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為2100元/月,被申請人於每月25日發放上月薪資。《離職證明》載明“員工宋仁麗,身份證號……於2019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廣州捕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職產品經理一職,於2021年2月26日正式離職,已辦理完畢離職及交接手續,雙方已解除勞動關係。本證明一式兩份,員工與公司各執一份,雙方自此再無勞動爭議。”,最下方加蓋被申請人公章,日期為2021年2月26日。《工資單》顯示,除2021年2月外,申請人所有月份績效等級B,2019年12月應發工資標準6000元,應發和實發工資4500元;2020年1月應發工資標準6000元,應發和實發工資4136.21元;2020年4月至9月應發工資標準7500元/月,實發工資分別為5834.72元、6633.81元、6877.85元、6627.06元、6434.94元、6963.06元;2020年10月至11月工資標準應發8250元/月,實發工資分別為7988.06元、7713.06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應發工資標準9000元/月、實發工資分別為8148.06元、8463.06元、4433.19元;並顯示自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月每月代扣社保個人承擔部分420.28元/月(2020年7月起為431.94元/月)、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每月代扣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105元/月。申請人對其2021年2月工資單中計發的實發工資有異議,該月工資單載明:績效等級E,應發合計9000元加帶薪300元、其他應扣小計3364.29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績效扣款900元、年假2、補休0.63)、應扣社保個人小計1397.52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5天。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僅按照實際出勤12天計發,漏算了3天法定春節假日的薪資,且無故扣除績效工資900元,還將該月單位應承擔的社保部分965.58元在其工資中扣除,應當予以返還。《銀行卡賬戶明細》顯示吳*婷賬戶在2020年1月22日轉賬支付申請人工資4500元,吳*婷賬戶在2020年3月30日轉賬支付申請人工資4136.21元,吳*婷賬戶在2020年4月25日轉賬支付申請人工資381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分別在2020年5月26日、5月30日轉賬支付申請人4月工資4534.72元、13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在2020年7月7日分別轉賬支付申請人5月工資4633.81元、20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分別在2020年8月4日、8月7日轉賬支付申請人6月工資4877.85元、20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分別在2020年9月4日、9月8日轉賬支付申請人7月工資4627.06元、20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在2020年9月25日分別轉賬支付申請人8月工資4434.94元、20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在2020年10月27日分別轉賬支付申請人9月工資4463.06元、25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在2020年11月30日分別轉賬支付申請人10月工資4988.06元、3000元,被申請人、吳*婷賬戶在2020年12月28日分別轉賬支付申請人11月工資4713.06元、3000元,被申請人於2021年4月16日轉賬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工資4433.19元。申請人稱在職期間大部分月份的工資都是通過被申請人賬號和財務吳*婷賬戶分兩筆轉賬支付,且先簽收後轉賬,發放的工資單與其提交的證據一致。
被申請人庭前就本案提交如下證據:1.《錄用通知書》,載明申請人的職務為產品部產品助理,工資待遇:基本工資2100元+崗位工資2186元+績效工資750元+競業補償500元+補貼600元+加班費1364元(小周),試用期待遇:發放工資待遇的80%,工時製:標準工時製,試用期:是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如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下方受聘人回複處載明“我同意接受以上錄用通知書內所列之條款,並承諾對以上信息保密,不向公司內外人員透露,同時我確認到職日期為2019年12月7日。”,最下方有申請人簽名及日期2019.12.7。申請人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並主張每月工資實際直接以前述工資待遇組成的固定工資7500元來計發。2.《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簽收單》,其中《勞動合同》與申請人提交的一致。申請人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對合同第三條第5項、第八條第7項約定的內容不予認可,認為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且申請人已提前向被申請人申請休年假並提前30天申請離職。3.《製度簽收回執》、《考勤與休假管理製度》、《捕獲科技管理製度試題》,顯示申請人於2019年12月13日簽收被申請人員工準則和入離職管理製度、考勤與休假管理製度、績效管理製度等13項規章製度,並表示“本人已接到、閱讀並理解公司於2019年12月13日以後頒布實施的以下各項製度,同時,本人清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更新各項規章製度,並將隨時關注公司在網站SVN、宣傳欄、釘釘(包括但不限於)等各種方式公示的更新後的規章製度”,且申請人參加了公司關於管理製度的考試;前述《考勤與休假管理製度》載明“四、請假(一)請假規定和權限 1、員工休假應遵循先申請再休假的原則。請假沒有提前申請的或者審批無通過卻擅自離崗以曠工計。員工除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日如無法到公司工作者,請假≤2天需提前最少1天在釘釘上報批和提交書麵申請,節假日需提前一周,經過各級領導逐步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請假≥3天需書麵申請,須提前最少2天提出書麵申請,人事行政部備案留檔,經各級領導逐步審批通過後方可執行。(七)年休假1、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已滿1年,年休假5天;每年以1天遞增,(如:2年享有6天,3年享有7天),最高上限為國家規定15天。2、年假必須本年度內休完,可一次性使用、分開使用或衝抵病、事假。”。申請人確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與本案無關。4.《績效管理製度》、《產品助理績效考核表》(考核日期:2020年9月30日),其中製度規定“考核對象:公司所有部門及員工。考核時間:每月1日至31日。考核薪基:根據薪等不同,設50元-3000元區間為績效考核工資,根據當月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和具體金額。考核內容:員工本人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及綜合表現。考核方式:員工自評,實行分級考核,由直接上級考核直接下級,並由分管領導最終評定。即:1、公司總經理考核副總經理、各中心及事業部負責人。2、部門負責人考核部門所屬員工,並由分管領導最終評定。考核流程:由績效計劃、績效執行、績效考核、績效申訴、績效反饋五大部分組成。員工每月25號前製定提交次月度績效計劃,交部門負責人審定;部門負責人製定月度績效計劃,27號前交分管領導審定;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員工進行績效計劃溝通確定。每月1號至月末最後一天為一個月度績效周期,被考核人嚴格按照績效計劃執行,確保績效實施到位。員工考核:1-2號員工自評、部門考核,最終由分管領導審定。3-4號部門負責人考核:部門自評、互評,分管領導考評。8號前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中心提起申訴,由人力資源中心複核裁定,確保公平有效。考核結果以分數確定,最終轉換為A、B、C、D、E五個等級,以分管領導最終評定為準。各個等級對應分數及基本標準如下圖表:
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關聯員工績效工資、項目分紅、年終獎金、職務晉升、獎懲評先、優勝劣汰等。考核過程中,當月考核等級為E的,留任原職查看;累計達到兩次的,轉為試用員工;累計達到三次的,公司將給予解聘或辭退。年度D級考核結果累計達到或超過三次的,根據其實際工作情況,給予適當懲處。(1)月度考核結果為A級:績效工資按100%發放。(2)月度考核結果為B級:績效工資按100%發放。(3)月度考核結果為C級:績效工資按80%發放。(4)月度考核結果為D級:績效工資按60%發放。(5)月度考核結果為E級:不予發放績效工資。”《產品助理績效考核表》顯示考核日期:2020年9月30日,分業績考核、能力指標、態度指標、規章製度四個大項及以下11個小項進行評分,對應各自權重,並有自評85、複評83,最終得分83.6,勾選對應等級C(70-80分),均為打印內容,除被考核人處有申請人簽名外,直接上級考核、複核領導以及簽字確認處均無任何人員簽字。申請人確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與本案無關,稱考核表是2020年9月的,該績效考核完全由上級主觀評分,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在2021年2月績效不達標,實際也未對其進行2月考核,且自2020年11月起被申請人未再讓其填寫過考核表,也不清楚自該月起是否有對其進行過績效考核,但一直沒有扣減過績效工資。5.《2020年1月、3月至12月工資表》、《捕獲科技2020年12月份薪資報表》、《捕獲科技2021年1月份薪資報表》、《捕獲科技2021年2月份薪資報表》,其中2020年12月、2021年1月薪資報表有申請人的簽名,除2020年3月、10月的工資表外, 2020年其他月份工資表與申請人提交的工資條內容一致,2021年2月的薪資報表載明:績效等級E,應發工資小計9000元、其他應發1157.14元(年假2天補貼857.14元、帶薪300元)、其他應扣小計4221.43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績效扣款900元)、應扣社保個人小計1397.52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5、節假日3天,實發工資4433.19元,備注4-16已轉。申請人僅確認有簽名的2020年12月、2021年1月薪資報表的真實性,認為其他月份應以其提交的工資條證據為準。6.《2021年春節放假安排通知》(2021年1月12日)載明,公司2021年春節放假安排如下:2月放假排班:2月6日單休(原雙休7號補2月11日班),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18日(共9天)春節放假,2月20日、21日上班(20日補13班,21日補17日班),2月27日、28日雙休。申請人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該休假並非作為年假抵扣,被申請人也沒有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7.《稅收完稅證明》,顯示被申請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2021年2月社保單位應承擔的部分被申請人是通過扣除其個人工資進行繳納的,該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申請人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在2021年2月21日向老板娘申請年假被拒絕,記錄顯示申請人問“肖總,滿一年的員工可以申請年假回家吧?”,對方回複“過年已經放假九天了,年假不與其一起請”、“可以抵扣”、“已經為大家預留了往返回家的時間”,申請人問“我買的是五號的票到時候要提前回,可以直接用年假抵扣吧?”,對方回複“五號太早了”、“過年是七天,公司放假九天,可以抵扣那兩天”。申請人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對。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至今仍未將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從其工資中代扣的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105元/月實際繳納至公積金賬戶,故應當予以退回,當庭出示個人公積金賬戶繳費明細記錄,該記錄顯示至開庭當日,無任何單位彙繳或補繳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公積金的情況。
申請人當庭出示與財務吳*婷在2021年4月14日至1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申請人向其發放多個版本的2021年2月工資條,且每次計算的工資數額都不同,對公司任意扣減工資的行為不予認可。該記錄顯示2021年4月14日17:07吳*婷發了2月工資條給申請人,並表示“對下工資條”,該工資條載明:應發工資合計9000元加帶薪300元,其他應扣小計4489.29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3.375天扣款1446.43元、績效扣款900元),應扣社保個人小計1397.52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5天,實發合計3308.19元,申請人問“績效為什麼900”,對方回複“評了E全扣”,申請人質疑“誰評的?”、“我不是有五個小時調休嗎”、“還有把老板評審的考核表發給我看一下”、“到底扣了那裏?”,隨後對方又發了第二版工資條給申請人,並表示“5小時給你算了”,該工資條載明:應發工資合計9000元加帶薪300元,其他應扣小計4221.43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3元、績效扣款900元),應扣社保個人小計1397.52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5天,實發合計3576.05元,申請人問“這個才算啊”,並再次要求將評審考核表發給她看一下,對方回複“問了,還沒給我”、“補休說可以算,我就給你補上去”,申請人問“還有社保為什麼扣我1000多”,對方回複“因為實際出勤天數沒有15天,所以社保要全額扣”,申請人問“合同上有說嗎?”,隨後對方發了第三版工資條給申請人,表示“補休算上去了,年假沒通過,如果你同意,就按這個來”,該工資條載明:應發工資合計9000元,其他應扣小計2035.71元(缺勤2天扣款857.14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應扣社保個人小計431.94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天,實發合計6437.35元,申請人問“年假為什麼不過”,對方回複“要紙質申請單,提前十五天,還要他們批了才算”,申請人說“讓她抵扣五天,公積金一起到賬”、“要不然大家就拚個魚死網破”、“和工資一起發放”,對方又發了第四版工資條給申請人,並表示“不能補現金,隻能幫你補公積金,答應了給你補就會補,補休、年假都給你算上去了,如果你這邊不同意的話,那個沒辦法了”,該工資條載明:應發工資合計9000元,其他應扣小計1178.57元(事假2.75天扣款1178.57元),應扣社保個人小計431.94元(應扣部分單位/個人承擔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小計105元,應出勤21天、實際出勤12.62天,實發合計7234.49元,申請人問“工資什麼時候發放”、“公司答應的事情老多了,都沒實現到”,對方表示“那你不相信我也沒辦法”、“你讓我這周處理好,我也沒有號出去”,申請人再次問“工資什麼時候發?”,對方回複“不是說想什麼時候就馬上可以處理”,到下午申請人問“又沒消息了?”,對方回複“還沒最終確定,明天最終確定的給你”,4月16日9:39是申請人問“現在是什麼情況,能不能達成一致?”,隨後對方發了第五版工資條給申請人,並表示“這個”,該版工資條與申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內容一致,申請人表示“那我們還是走仲裁吧”、“反正都是看肖老板心情”、“其實我很好奇,這個帶薪3天,一天100?”。
申請人於2021年4月19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未到庭應訴,但在庭前提交了答辯書及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關於2021年2月工資問題。首先,本案被申請人雖未到庭應訴,但庭前提交了答辯書和證據材料,結合雙方的陳述以及證據可知,雙方對該月法定假日3天、申請人實際出勤12天均無異議,故本委確認被申請人應當計發申請人15天工資。其次,被申請人雖提交績效考核製度及2020年9月的考核表作為證據,但從該表內容來看,沒有任何考核領導的簽名,申請人的考核分數與勾選的等級完全不符,被申請人也未提交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其他考核表證明每月均有對申請人進行績效考核,而結合雙方提交的工資表來看,除2021年2月外,被申請人每月均按照固定工資總額作為計發申請人每月工資的標準,除扣發事假、缺勤工資外,未體現所謂績效工資的浮動性,也從未扣減過申請人的績效,且從申請人與財務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對方出示了多個版本的工資條,可見被申請人對於是否需要扣減申請人績效工資並不十分肯定,故在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有對申請人進行2021年2月績效考核的情況下,其直接認定申請人該月績效等級為E並扣減申請人工資900元,本委不予認可。再次,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被申請人將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轉嫁到勞動者身上,並從申請人的工資中進行扣減,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予以退回。綜上,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實發資工差額1458.44元(9000元÷21天×15天-社保個人部分431.94元-公積金個人部分105元-已發4433.19元)。申請人的第一項請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退回從工資中代扣的公積金個人部分問題。結合雙方提交的工資條可知,被申請人自2020年4月起每月從申請人工資中代扣了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105元/月,且至本案開庭時被申請人仍未為申請人向公積金征收部門進行繳納,申請人以此為由要求被申請人返還該部分扣減的工資1155元(105元×11個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未休年假工資問題。申請人雖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曾向被申請人申請在春節期間休年假被拒,但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對,也未舉證證明申請離職時有向被申請人提出補休年假而被申請人不同意安排,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舉證不利責任,故在其確認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可視為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因此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實發工資差額1458.44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退回申請人扣減的工資1155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 令 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潘 詩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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