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於2020年5月8日入職某印刷公司,入職時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20年11月19日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主張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間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某印刷公司主張李某係職業碰瓷者,利用其所任職公司未能依法規範建立用工製度等漏洞,以相同或類似的事由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製造勞動爭議糾紛,擾亂勞動力市場。某印刷公司提供的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載明,上訴人為“李某”,但李某在仲裁委當庭告知應如實陳述以及如作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後果後,仍堅稱上述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李某”並非其本人。
爭議焦點
能否以李某存在主觀惡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駁回請求。
裁決結果
駁回李某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案件分析
經仲裁委核實,某印刷公司提交的三份二審民事判決書的上訴人“李某”均為本案申請人。李某在仲裁委一再提醒下仍拒不承認其先前參加仲裁、訴訟的客觀事實,該事實表明李某嚴重缺乏基本誠信,且對法律缺乏敬畏心,足以證明其通過勞動仲裁維權的態度及目的不合理、不正常。縱觀李某所涉及的多宗勞動爭議案件,李某利用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當前部分中小企業法律意識不強、用工規範不完善的漏洞,在建立勞動關係未滿一年的時間點,故意以各種理由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並索要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其行為已超出一般勞動者正常、合理行使仲裁權利的範疇,主觀上存在獲得不法利益的惡意。李某在與某印刷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其目的不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而是意欲通過引發勞動爭議獲取額外利益,違反了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故李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現實中,往往有些勞動者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劍走偏鋒”,抓住中小企業用工管理的漏洞故意“碰瓷”,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快將滿一年時以各種理由主動提出離職,後隨即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該行為完全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在勞動關係建立過程中,勞資雙方應當秉承誠信原則,不誠信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以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