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743號
申請人:梁海濤,女,******,住址:廣東省雲浮市******。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省電白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電白區水東鎮人民路91號。
法定代表人:邵國欽,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蕾、陳劍平,係廣東金橋百信(黃埔)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
申請人梁海濤訴被申請人廣東省電白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梁海濤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秦蕾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1000元,當庭變更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000元(月均工資5500元×2個月×2倍);二、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7日至2月23日期間帶薪年休假工資3340元(日工資196.428元×17天),當庭明確該項請求是指2021年2月7日至10日、18日的帶薪年休假工資、2月11日至17日的法定假日工資以及2月19日至23日的公司福利假工資;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從老家坐車回公司交接工作期間工資590元(196.428元×3天)、來回車費3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9年8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崗位是資料員,雙方有簽訂兩期勞動合同,最後一期合同期限為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合同約定申請人按月計薪為4000元/月,被申請人每月2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申請人上月工資。
二、申請人實行每月工作28天、休息2天的工作模式,月固定工資5500元。
三、申請人的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1月30日,工資已結算至該日。被申請人每月底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申請人上月工資,申請人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的實發工資分別為4217元、4583元、5866元、5500元、5500元、5256元、5500元、3489.66元、8496.55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
四、2021年2月8日上午11:46,被申請人項目部主管龍某發微信告知申請人“梁海濤你好:由於公司領導對項目管理人員優化調配,很遺憾的通知到你,公司春節後不再錄用你……”,申請人問“這個工資怎麼結算”,對方回複“今年的工資這兩天發放”,申請人問“那公司單方提出辭退,還需要給付補償金1.5個月工資”,對方回複“不好意思,我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申請人問“你啥時說過”,對方回答“現在說到明年3月份”、“你回去前也讓你帶齊所有東西回家”。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500元。
五、申請人於2021年3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被申請人確認是以微信通知方式辭退申請人,但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申請人工作不稱職,故為了優化人員公司對申請人予以辭退,稱平時工作中公司也多次向申請人提出工作意見,但未對其工作不稱職情形進行相關處罰或處理,並主張公司已在2021年1月31日口頭通知申請人不用再回來上班,故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1年1月31日。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工作不稱職,也無證據證明是以申請人工作不稱職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申請人則主張雙方確認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被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是2021年2月8日,通知人也明確表示“公司春節後不再錄用你”,故認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為過完春節假期後即2021年2月18日。
本委認為,首先,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雙方對此各執一詞,但均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結合雙方陳述及微信聊天內容可知,被申請人正式發出通知的時間為2021年2月8日,且明確告知申請人春節後不再錄用,可見被申請人並非通知申請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國家2021年春節放假時間為2月11日至17日(其中法定假日為2月12日、13日、14日)的情況下,本委依法采信申請人的主張,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為2021年2月18日。其次,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依法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工作不稱職,也無證據證明以該理由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亦未向申請人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故其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000元(5500元×2個月×2倍)。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於工資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財務人員口頭告知2021年2月7日至10日、18日安排其休年假,且龍某在微信中通知的是春節後不再錄用,故認為被申請人應當支付其帶薪休年假5天以及2月11日至17日春節假日期間工資,並主張2月18日至23日期間公司其他員工還在放假,屬於公司福利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該期間也應向其支付工資,支付標準為196.428元/天(5500元÷28天)。
被申請人則主張根據雙方確認的最後工作日,可見申請人2021年2月份並未在崗工作,故不存在需支付其2021年2月7日至23日期間工資的問題,申請人請求的帶薪休年假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本委認為,首先,如上所述,本委已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於2021年2月18日解除,故申請人請求支付2021年2月18日之後的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其次,在2021年2月7日至18日期間,申請人未到崗上班,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安排其2月7日至10日、18日休年假,故其主張的帶薪休年假5天工資,缺乏事實依據,本委亦不予支持。再次,2021年2月11日至17日屬2021年春節放假調休期間,其中法定假日為2月12日、13日、14日(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其餘4天為休息日調休,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的規定,對於2月12日至14日法定假日休假,被申請人也應視同申請人正常勞動並向其支付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當補發申請人2021年2月工資589.29元(5500元÷28天×3天)。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本委予以部分支持。
三、關於第三項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被辭退後,確有回公司取回物品並辦理資料交接工作,同意支付其交接期間工資550元(5500元÷30天×3天)以及來回車費300元。
申請人當庭認可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的上述金額。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申請人離職後交接工作期間的工資以及來回車費,申請人亦對被申請人主張的金額無異議,本委予以認可,故對申請人的該項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金額以雙方確認為準。
裁決結果
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2000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補發申請人2021年2月工資589.29元;
三、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交接工作期間工資550元、來回車費3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