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1295號
申請人:黃建美,女,******,住址:廣東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億創街1號406房之279。
法定代表人:張潔。
委托代理人:梁楚曼,女,被申請人員工;賴燕媚,女,被申請人關係專員。
案由: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爭議。
申請人黃建美訴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梁楚曼、賴燕媚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7053.75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發年假工資1655.17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8月24日入職,崗位為web前端開發工程師,雙方已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9日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公司決定自2021年11月30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請您於2021年11月30日前到公司辦理完畢相關的離職手續,否則,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將由您本人承擔。申請人已收到該《通知書》。
三、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工資為12337.91元,該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
四、申請人2021年尚餘1天未休年休假。
五、申請人曾於2021年12月1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勞動關係並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及獎金,本委於2022年1月24日作出穗埔勞人仲案〔2022〕384號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查明認定: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目前該裁決書已生效,被申請人已履行完畢。
申請人於2022年1月3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穗埔勞人仲案〔2022〕384號裁決已查明認定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新證據證明公司的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被申請人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根據申請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均工資及工作年限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7013.73元(12337.91元×1.5個月×2倍),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
被申請人已確認申請人2021年尚餘1天未休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十二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為申請人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該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雙方已確認申請人月均工資12337.91元未包含加班工資,故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1134.52元[12337.91÷21.75天×1天×(300%-100%)]。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7013.73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資1134.52元;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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