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1239號
申請人:高亞太,男,******,住址:廣東省吳川市******。
委托代理人:唐天華,男,湖南眾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楚豐建築勞務承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和睦新村46號407室。
法定代表人:胡年新。
委托代理人:張正飛,男,廣東廣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高亞太訴被申請人杭州楚豐建築勞務承包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天華、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正飛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33786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048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被申請人從中建八局****有限公司處分包了******施工總承包工程勞務,申請人於2021年3月2日至該項目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該項目已參加項目險。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員工。
二、申請人於2021年3月7日受傷,2021年8月6日被認定為工傷,2021年9月28日鑒定勞動能力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未達級,確認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申請人受傷後沒有再回項目工地工作,被申請人亦未再通知申請人回項目工地工作。雙方確認目前勞動關係已解除。
三、申請人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7日共工作5天,被申請人共向其支付1610元。
四、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向工傷保險基金申領了工傷待遇,申請人已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申請人兒子高**於2021年3月28日向被申請人出具《承諾書》,載明申請人在****工地受工傷,**同意支付住院費用18000元,另****工地再賠償15000元作一次性了結,承諾人不再找****工地及被申請人賠償任何費用,承諾人承諾其作為申請人的兒子可以代表申請人意思,承諾一切責任由承諾人承擔。隨後被申請人向高**支付15000元,申請人確認已收到,同意在其本案應得款項中予以扣除。
申請人於2022年1月27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受傷前月均工資的問題。
雙方已確認申請人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7日共工作5天,被申請人向其支付了1610元。雖然被申請人主張該1610元中包括了因申請人受傷而支付的部分費用,但被申請人未對此進行舉證,本委對此不予采納。因申請人受傷前工作未滿一整月,故根據上述申請人的工資收入情況,本委酌定申請人受傷前月均工資為7003.5元(1610元÷5天×21.75天)。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故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資21010.5元(7003.5元×3個月)。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補助金標準如下:(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根據上述規定,雙方已確認勞動關係自申請人停工留薪期滿終止,故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014元(7003.5元×4個月)。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四、本案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兒子高**曾於2021年3月28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承諾書》,約定公司向其支付15000元後了結雙方之間糾紛,申請人當庭表示其兒子未經其授權向被申請人出具的《承諾書》,其是事後才得知此事,但確認已收到該款項並同意在其應得工傷待遇中予以扣除。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出示的《承諾書》為申請人兒子所作承諾,目前未見其兒子簽署該承諾書時經申請人本人同意,且目前該金額明顯低於申請人可得工傷待遇,應認定雙方該次協商金額顯失公平,本委予以糾正。本案申請人已確認收到上述15000元並同意在其可得工傷待遇中予以扣除,本委予以允許。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資21010.5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8014元;
三、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的15000元在上述被申請人應付費用中予以抵扣;
四、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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