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1230號
申請人:楊帆,男,******,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廣州市黃埔崇德實驗學校,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夏園村隔牆。
法定代表人:陳坤,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會遠,女,被申請人辦公室主任;陳琳,女,被申請人助理。
案由:賠償金、社保補貼、修理費爭議。
申請人楊帆訴被申請人廣州市黃埔崇德實驗學校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楊帆、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會遠、陳琳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2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返還4050社保補貼140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退還校車修理費1524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8月26日入職,崗位為校車司機,雙方已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每半年簽訂一次。
二、2022年1月14日被申請人通過快遞的方式向申請人郵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申請人拒收。2022年1月15日被申請人通過微信向申請人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聯)》,該《通知書》載明因雙方勞動合同於2022年1月14日期滿終止,單位不再續簽,雙方勞動關係將依法終止。申請人對該信息未予理會。申請人的工資結算至2022年1月14日。
三、2021年10月8日上午,申請人駕駛校車時撞到BRT柱子,導致車輛損毀,被申請人收取了申請人1524元維修費。
四、申請人應發月均工資為4300元。
申請人於2022年1月18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申請人確認雙方原勞動合同至2022年1月14日期滿,但主張被申請人曾於2022年1月6日通知眾司機到學校二樓會議室續簽勞動合同,其簽字後交回學校蓋章,後學校遲遲未將蓋章的勞動合同交回申請人,且於2022年1月7日通知申請人不用再上班並給3800元的補償,申請人不同意,隨後被申請人於2022年1月15日通過向微信告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申請人認為雙方已簽訂了新一期勞動合同,現被申請人將其開除,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申請人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該聊天記錄為1張“崇德司機”群2022年1月6日的聊天記錄截圖,顯示被申請人通知“8點30分準時到二樓會議室開會”,申請人主張該記錄就是通知申請人等司機續簽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否認曾與申請人續簽新一期勞動合同,並表示雙方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14日期滿,被申請人不同意續簽且同意向申請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本委認為,雙方均確認簽訂了期限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僅能證明被申請人曾召集司機開會,無法證明會議的內容,即使如申請人所述該會議內容為召集司機續簽勞動合同,但其也確認其簽署該勞動合同時被申請人尚未加蓋公章,而勞動合同須雙方簽字蓋章後方生效,目前無證據顯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故被申請人於2022年1月14日通知申請人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並無不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6450元(4300元×1.5個月)。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支持,為免訴累,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經濟補償6450元。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4050社保補貼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其屬於“4050人員”,根據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的,社保基金會給予用人單位600元的社保補助,經其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同意將600元中的200元支付給其本人,現其認為該補貼應平分,即其本人應得300元,故要求被申請人向其支付14個月每月100元的社保補貼。被申請人確認學校有收到招用“4050人員”的社保補貼600元/人/月,也確認將其中的200元支付給了申請人,但表示該補貼是支付給用人單位的,申請人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補貼。本委認為,根據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包含“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即申請人所述“4050人員”)的可享受社保支付的社保補貼,但該補貼的發放對象為用人單位,申請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將申領到的部分社保補貼分予申請人是基於雙方協商同意的結果,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增加支付100元/月的請求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退還校車修理費的請求。
雙方確認因申請人撞毀校車而支出維修費1524元。申請人主張其車隊長表示因該事故導致車輛維修費為四千多,申請人應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故要求申請人承擔維修費1524元,其表示該事故是因其避讓電動車而導致,雖其本人有過錯,但被申請人僅能按其工資的20%扣除,主張被申請人扣除過重,現因被申請人開除其本人,故要求被申請人全額退回該維修費。本委認為,車輛撞到BRT柱子導致車輛損毀是雙方確認的事實,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是因緊急避險導致撞車,現被申請人根據責任分配要求申請人承擔車輛維修費用的三分之一並無不當,且申請人在支付該維修費用時並未就此提出異議,現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全額退回該費用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6450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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