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843號
申請人:黃世鋒,男,******,住址:廣東省連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盈通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茅崗花果山路239號(僅限辦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陳欣。
案由:二倍工資爭議。
申請人黃世鋒訴被申請人廣州盈通達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黃世鋒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陳欣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1743.875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10月10日經陳*介紹至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9月27日,駕駛粵A*****車輛開展工作,日常接受被申請人管理,須遵守被申請人處的規章製度,由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即老板娘)安排工作,每月由老板娘製作《廣州盈通達物流司機運費對賬單》並通過微信發放工資。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三、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廣州盈通達物流司機運費對賬單》中“司機工資”一欄顯示申請人的工資分別是:8146元、9427.4元、14010.5元、15928元、4545元、14170元、13776元、13461元、9375元、9789元、12772元、7411.6元。
四、申請人曾於2021年12月9日提出仲裁申請(穗埔勞人仲案〔2022〕431號),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至9月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該案於2021年12月29日調解。
申請人於2021年12月3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
被申請人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故無須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也無須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主張車主陳*將其名下車輛(粵A*****)掛靠在被申請人處,申請人屬於陳*所雇用的人員,公司隻是代發工資,公司所製作的工資表均須經過陳*確認後才向申請人發放。首先,被申請人對於其主張申請人所駕駛粵A*****車輛的車主為陳*以及由陳*負責招用申請人的觀點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本委對此不予采納;其次,《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本委查明事實可見,雖然雙方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的工作內容為貨物運輸,其提供的勞動與被申請人經營範圍相吻合,同時申請人日常接受被申請人管理,需受被申請人處規章製度的約束,且由被申請人安排工作以及發放工資。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並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具備勞動關係成立的必備要件,本委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由於雙方未簽書麵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9月27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21739.76元(9427.4元÷21.75天×15天+14010.5元+15928元+4545元+14170元+13776元+13461元+9375元+9789元+12772元+7411.6元)。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9月27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21739.76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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