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598號
申請人:胡佳喜,男,******,住址:湖北省黃梅縣******。
被申請人:廣州不同凡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豐路266號602房。
法定代表人:蔡權。
委托代理人:聶靜雲,女,廣東瀛雙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工資爭議。
申請人胡佳喜訴被申請人廣州不同凡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胡佳喜、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聶靜雲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度至2021年度未發工資差額1440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1月份工資12000元。申請人當庭明確第一項請求期間為“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蔡*自2017年12月起每月均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申請人進行轉賬,2017年12月轉賬19000元,附言“12月薪酬”,2018年1月轉賬19000元,附言“深圳廠區12月薪酬”,之後每月均轉賬9000元,其中2021年7月、8月、9月、10月附言均為“蔡權提交的付款申請”。
二、申請人現為****(深圳)有限公司員工,與該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由該司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業餘時間為被申請人提供技術顧問的工作。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
申請人於2021年12月7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工資差額以及2021年11月份工資的請求。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隻是被申請人的技術顧問,隻需交付勞動成果,不受公司規章製度與考勤約束,雙方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且被申請人每月向申請人轉賬支付勞務費為9000元,不存在12000元的約定。申請人確認其本人為****(深圳)有限公司員工,與該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由該司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僅業餘時間為被申請人提供技術顧問的工作,雙方約定12000元/月,其中3000元延後一並發放。申請人就本案僅提交了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蔡權向其轉賬9000元的記錄。本委認為,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而勞務關係則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麵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本案雙方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存在爭議,從申請人自述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人身依附屬性並不明顯,申請人亦無須遵守被申請人處的規章製度及接受被申請人的考勤管理,申請人就本案僅提交法定代表人轉賬記錄予以證明,但僅以該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結合上述情況並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可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成立的必備要件。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向其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間工資差額及2021年11月工資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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