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459號
申請人:劉金群,女,******,住址:廣西桂平市******。
被申請人:廣州市黃埔區安馨餐飲店(經營者:萬秀麗),經營場所:廣州市黃埔區科豐路83號237房。
經營者:萬秀麗。
申請人劉金群訴被申請人廣州市黃埔區安馨餐飲店(經營者:萬秀麗)關於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劉金群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11月30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擔任店員崗位,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約定2020年11月30日到2021年1月30日工資為3500元/月、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資為5000元/月,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擔任店長崗位。被申請人未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工資5000元。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請求如下: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二倍工資差額59409.63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工資5000元。申請人當庭確認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12月17日轉賬發放11月份工資5300元,當庭撤回本案第二項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20年11月30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入職時崗位為店員,2021年2月1日起任店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當月發放上月工資,由被申請人經營者萬秀麗的助理通過支付寶向其支付,具體工資情況與支付寶轉賬記錄載明的一致,2021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關係。就此申請人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予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分別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營者萬秀麗(微信名:********)的部分聊天內容、與經營者萬秀麗的助理[微信名:米姐助理(萬秀麗老板助理)]的部分聊天內容、店內微信群(**********)的部分聊天內容;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小妖”向申請人轉賬的情況,轉賬備注均為“月份+工資(或提成)”,轉賬記錄顯示申請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資分別為3980元、3971元、1730.76元、5446.43元(另加300元提成)、5232元、5703元、5703.2元、5945.16元、5703.2元、5300元、5461元、5300元。申請人主張“小妖”是被申請人經營者萬秀麗的助理。
申請人於2021年12月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到庭,未對申請人的主張進行抗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對申請人主張或證據進行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任職情況、工資情況等基本信息均予以采信。
關於申請人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由於雙方未簽書麵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6161.73元(3980元÷21.75天×2天+3971元+1730.76元+5446.43元+300元+5232元+5703元+5703.2元+5945.16元+5703.2元+5300元+5461元+5300元)。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6161.73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