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333號
申請人:龍嘉玲,女,******,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申請人:廣州星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神舟路18號C棟1105、1106。
法定代表人:袁剛。
申請人龍嘉玲訴被申請人廣州星錦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工資等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與穗埔勞人仲案〔2022〕334號合並審理。申請人龍嘉玲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1年7月8日入職,崗位為出納,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0月21日離職,被申請人至今未發放申請人10月份工資,也未為申請人繳納10月社保。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請求如下: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0月工資6000元;2、裁決被申請人返還個人繳納社保費963.39元。申請人當庭更正第二項請求的金額為958.57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辯稱。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21年7月8日入職,崗位為出納,雙方已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保管於被申請人處,於2021年10月21日因公司被查封而離職,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於2021年10月轉正,轉正工資為6000元。就此申請人提交銀行流水予以證明。
申請人主張2021年10月被申請人被查封,無法為其繳納社保,故當月社保隻能由其本人全額繳納,故要求被申請人將當月用人單位應繳部分返還給申請人。就此申請人提交《完稅證明》及支付賬單截圖予以證明。《完稅證明》顯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部分642.32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部分367.04元、工傷保險單位部分2.10元、失業保險單位部分10.08元、失業保險個人部分4.20元、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單位部分29.28元、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單位部分274.79元、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個人部分123.50元,合計1453.31元。
被申請人未出庭也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申請人於2021年12月1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到庭,未對申請人的主張進行抗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對申請人主張或證據進行反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任職情況、工資情況等基本信息均予以采信。
關於申請人要求工資的請求。首先,《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申請人主張的拖欠工資期間屬於被申請人員工,被申請人有義務按時向申請人發放工資。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被申請人缺席且未對申請人的工資數額進行舉證,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委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至今仍拖欠申請人2021年10月工資的事實予以采信。其次,申請人確認其工作至10月21日,故其10月1日至21日的工資應為4137.93元(6000元÷21.75天×15天),申請人主張因被申請人被查封導致其當月無法正常上班而要求被申請人發放全月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申請人要求返還社保費的請求。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顯示2021年10月社保已由申請人全額繳交,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單位應繳部分958.57元(基本養老保險單位部分642.32元+工傷保險單位部分2.10元+失業保險單位部分10.08元+職工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單位部分29.28元+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單位部分274.79元)合理合法,本委對申請人的該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因被申請人缺席,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1日的工資4137.93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0月社會保險單位應繳部分958.57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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