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222號
申請人:李小臣,男,******,住址:河南省平輿縣******。
委托代理人:莫韻詩,女,廣東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惠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寶石路11號第九層第901號。
法定代表人:呂良玲。
委托代理人:王德清,男,被申請人員工;鄧厚軍,男,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工傷待遇、二倍工資爭議。
申請人李小臣訴被申請人廣州惠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莫韻詩、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王德清、鄧厚軍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0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住院夥食費105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陪護費4200元;四、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9500元。申請人於2021年12月21日增加仲裁請求: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5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50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3月27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職操作工,每月工資5500元,在職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2021年1月31日離職。
二、申請人2020年4月20日受傷,2020年5月28日被認定為工傷,2021年10月13日鑒定勞動能力功能障礙等級為拾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未達級,確認停工留薪期為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
三、申請人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3日住院21天。
四、申請人受傷前月均工資為5500元。
五、申請人於2020年4月20日發生工傷,被申請人於2020年4月25日為申請人參保,廣州市黃埔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於2021年9月28日答複申請人,因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故申請人申辦的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件,中心不予支付。
六、被申請人同意申請人第一項仲裁請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000元)、第二項仲裁請求(支付住院夥食費1050元)、增加請求第一項請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500元)、增加請求第二項請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500元)。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5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工傷住院期間陪護費的請求。
申請人當庭明確其該請求即為住院期間護理費,被申請人同意向申請人支付護理費,但表示申請人該請求過高。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按20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的依據。本委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已派人進行護理,故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此期間的護理費。由於申請人未提交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本委酌定按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120元/天計算,即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間的護理費2520元(120元/天×21天)。申請人計算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依法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本案被申請人已確認雙方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向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其次,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給予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者在一年內對此未提出權利主張的,其超過一年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因申請人於2021年11月5日申請仲裁,故其2020年11月5日之前的二倍工資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綜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5298.85元(5500元÷21.75天×17天+5500元×2個月),申請人請求有誤,以本委核算為準。
三、關於申請人要求住院夥食補助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請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經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受傷時未為申請人參加工傷保險,直至2020年4月25日方為申請人參加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以及《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申請人參保後新發生的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請人的住院時間為2020年5月2日至5月23日,其住院夥食補助費發生在申請人參保後,故本案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參保後新發生的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請求主體錯誤,本委對申請人的第二項仲裁請求以及增加請求第二項關於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請求不予處理,但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應協助配合申請人辦理上述工傷待遇的申領工作。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以及《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2000元;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住院護理費2520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500元;
四、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5298.85元;
五、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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