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1498號
申請人(反被申請人):陳金舟,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被申請人(反申請人):廣州市流湘雲集餐飲有限公司,地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薈二街2-18號(雙數)。
法定代表人:施政,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鳳,女,廣東林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鵬,男,廣東林和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申請人陳金舟訴被申請人廣州市流湘雲集餐飲有限公司一案,以及反申請人廣州市流湘雲集餐飲有限公司訴反被申請人陳金舟一案,本委依法受理並進行合並開庭審理,申請人(反被申請人)陳金舟、被申請人(反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秦鳳、李鵬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1年9月22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在2021年12月30日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上班純工作時長10小時。2022年1月15日,申請人在群裏發布通知,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決定2022年1月16日離職。現申請人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工資951.75元;二、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法定假日加班費1368.93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1月15日休息日及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3847.34元;四、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400元;五、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019元;六、被申請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11.5元;七、被申請人支付病假工資115.87元;八、被申請人返還碗損及社保192元。
被申請人辯稱:1.申請人在2021年9月22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簽收並確認了員工手冊(家人成長手冊),申請人在2022年1月15日擅自離崗,拒絕被申請人工作安排,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通過短信及微信通知申請人,若要離職,需按被申請人管理製度辦理離職手續,但申請人均不予理睬,故屬申請人自動離職,被申請人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2.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被申請人已在2022年2月15日支付其2022年1月工資,且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其要求的加班費應予以駁回;3.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表示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4.被申請人已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主張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且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回溯至2021年9月22日,申請人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鑒於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申請人的勞動報酬,申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病假工資及其他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仲裁請求,故均應予以駁回。
反申請人訴稱:反被申請人陳金舟入職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洗碗工。反被申請人陳金舟簽收並確認熟知員工手冊(即家人成長手冊)。反被申請人陳金舟於2022年1月15日擅離崗位,拒絕工作安排,反被申請人陳金舟違反員工手冊第8條的管理規定,應當向公司返還工資1373元。同時,反被申請人陳金舟違反了員工手冊第三章第三條(1)款的管理規定,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00元。反被申請人陳金舟尚未辦理離職手續,且未歸還辦公用品和員工手冊,依據該手冊第十二章第2項的規定,應當賠償公司50元。現反申請人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一、反被申請人返還1月工資1373元;二、反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300元;三、反被申請人賠償50元;四、請求依法駁回反被申請人全部仲裁申請。
反被申請人辯稱:1.不同意返還1月的工資,因為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本人是以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通知公司離職;2.反被申請人沒有違約,不存在違約金;3.不同意支付賠償50元。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即反被申請人,以下統稱陳金舟)與被申請人(即反申請人,以下統稱“流湘雲集公司”)分別於2022年2月9日(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2022年3月3日(穗埔勞人仲案〔2022〕1498號)訴至本委。
陳金舟主張,其於2021年9月22日入職流湘雲集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洗碗工。流湘雲集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與其補簽期限為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流湘雲集公司沒有為陳金舟參加社會保險。流湘雲集公司與陳金舟約定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300元+全勤200元。流湘雲集公司已支付陳金舟2021年9月工資962元、2021年10月工資3460元、2021年11月工資3492元、2021年12月工資3547元、2022年1月工資1373元,工資於每月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上月工資,領取工資無需簽收,有發放工資條。陳金舟在職期間需要紙卡打卡考勤,每天純工作時長10小時,其中在2021年9月沒有休息,2021年10月休息5天,2021年11月休息4天,2021年12月休息3天,2022年1月休息4天。陳金舟最後工作至2022年1月15日離職,陳金舟在公司工作群發出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流湘雲集公司已支付陳金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工資,陳金舟當庭撤回此項仲裁請求。但是,流湘雲集公司未支付陳金舟加班費,具體加班情況為2021年9月工作日延長加班8天、每天延長加班2小時,2021年10月工作日延長加班17天、每天延長加班2小時,2021年11月工作日延長加班22天、每天延長加班2小時,2021年12月工作日延長加班23天、每天延長加班2小時,2022年1月工作日延長加班9天、每天延長加班2小時;2021年9月休息日加班1天、2021年10月休息日加班6天、2021年11月休息日加班4天、2021年12月休息日加班5天、2022年1月休息日加班1天;2022年1月1日元旦加班、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日國慶假加班。其次,陳金舟在2021年11月16日休病假0.5天、2021年11月18日休病假0.5天、2021年11月22日休病假0.5天,陳金舟通過微信向流湘雲集公司請病假,但流湘雲集公司說算陳金舟休息,沒有核算陳金舟病假期間工資。再次,陳金舟工作年限已超1年,流湘雲集公司未安排陳金舟享受年休假。最後,流湘雲集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每月從陳金舟工資中扣除碗破損費20元/月及社保28元/月,合計扣除80元、112元。
流湘雲集公司確認陳金舟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已發工資數額、工資發放方式、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但主張按照入職申請表顯示,陳金舟月工資為3300元,無其他組成,流湘雲集公司沒有向陳金舟發放工資條。流湘雲集公司無需對陳金舟進行考勤,陳金舟工作時間為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每天8小時,陳金舟在2022年1月1日元旦有上班,但陳金舟領取的工資中包含有加班費,陳金舟每月領取工資後也未對勞動報酬提出異議。流湘雲集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2022年1月15日發放了陳金舟2021年12月工資,在2022年2月15日發放了陳金舟2022年1月工資,流湘雲集公司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勞動合同中也約定陳金舟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流湘雲集公司不存在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此外,流湘雲集公司支付的2022年1月工資中包含陳金舟的未休年休假工資。陳金舟沒有向流湘雲集公司申請病假,流湘雲集公司沒有核實是否有向陳金舟支付病假工資或扣除病假工資。流湘雲集公司沒有扣除陳金舟主張的碗破損費及社保。此外,依據流湘雲集公司的流湘歲月員工入職須知第8條約定,如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即辭即走現象,須出具相關證明,並扣除15天工薪,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返還2022年1月工資。依據家人成長手冊第三章家人的工作與製度流程第三點離職、辭職與解聘第1小點約定,入職半年內及春節前三個月不允許離職,否則扣違約金300元。特殊情況報總經理審批,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支付違約金。依據家人成長手冊第十二章關於家人成長手冊的修改第2點約定,本手冊屬公司內部資料,受公司保密規定保密,不可外傳,員工離職時必須交回本部門並由部門主管確認已回收,如有破損、遺失,按50元/本賠償,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賠償50元。流湘雲集公司當庭撤回反申請書第四項仲裁請求,請求依法駁回反被申請人全部仲裁申請。
陳金舟為證明其主張,對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案提交了如下證據:1.銀行交易明細(原件),用於證明勞動關係;2.工資條(原件),用於證明勞動關係及加班情況;3.考勤表(2022年1月為原件,其他為拍照打印件),用於證明工作日延長時間、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4.病假條(原件),用於證明未支付病假工資;5.結清臨時工資(即為申請人與其他公司廚師長的微信聊天記錄),用於證明可享受的年休假;6.穗增勞人仲案[2021]2234號仲裁裁決書(原件),用於證明可享受的年休假;7.通知(即工作群微信聊天記錄,出示原始載體),用於證明解除勞動關係原因;8.勞動合同(原件),用於證明勞動關係。經質證,流湘雲集公司對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認為流湘雲集公司已於每月15日支付上月勞動報酬;對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是陳金舟單方製作;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是陳金舟單方製作,該證據沒有流湘雲集公司的蓋章或管理人員的簽章;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流湘雲集公司已足額支付陳金舟的工資,陳金舟在職期間從未就工資發放向流湘雲集公司提出異議;對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聊天對象並非流湘雲集公司的員工,與本案無關;對證據6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真實性予以確認,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是陳金舟單方向流湘雲集公司提出辭職。流湘雲集公司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及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證據8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認為勞動合同已明確在2021年9月22日生效,工資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陳金舟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需提交申請。
流湘雲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對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1498號案向本委提交了如下證據:1.勞動合同(原件),用於證明2021年9月22日,陳金舟入職流湘雲集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2.流湘歲月入職申請表(原件),用於證明陳金舟簽收了家人成長手冊;3.家人成長手冊(原件),用於證明陳金舟於2022年1月15日擅離崗位,拒絕工作安排,違反了該手冊第三章第三條有關離職的管理規定,且屬於第四章第二條(1)款曠工應做開除處理的情形;4.流湘雲集公司的工作人員與陳金舟微信聊天截圖(打印件),用於證明陳金舟於2022年1月15日擅離崗位,當日流湘雲集公司的工作人員安撫其情緒,讓其及時返崗、安心上班,陳金舟予以拒絕;5.流湘雲集公司的工作人員向陳金舟發送的短信截圖(打印件),用於證明陳金舟於2022年1月15日擅離崗位,流湘雲集公司的工作人員短信通知陳金舟,按時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如果有離職,也需按流湘雲集公司管理製度辦理離職手冊,陳金舟不予理睬;6.轉賬彙款電子回單(打印件),用於證明勞動合同約定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流湘雲集公司依約支付了陳金舟1月份的工資;7.工資支付憑證(打印件),用於證明陳金舟勞動存續期間,即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工資如下:2021年9月工資962元、2021年10月工資3460元、2021年11月工資3492元、2021年12月工資3547元、2022年1月工資1373元。經質證,陳金舟對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證據2予以確認;對證據3不予確認,認為從未看過;對證據4不予確認;對證據5確認是本人的手機號碼,但沒有原件不予確認;對證據6、7予以確認。
陳金舟對穗埔勞人仲案〔2022〕1498號案件未提交證據。
以上事實,有陳金舟的陳述、流湘雲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陳述、庭審筆錄、有關書證為據,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一、關於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工資問題。陳金舟稱流湘雲集公司已支付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工資,當庭申請撤回此項仲裁請求,本委對此予以準許。
二、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延長時間加班費問題。雖陳金舟主張其在職期間需要紙卡打卡考勤,其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長時間加班,並提交考勤卡予以證明,但流湘雲集公司主張雙方無需考勤,對陳金舟的主張及提交的考勤卡均不予確認。對此,庭審時陳金舟僅出示了2022年1月的考勤卡原件,其他月份的考勤卡僅為拍照打印件,所顯示的出勤時間非常模糊,無法看清所記載的出勤時間,而2022年1月的考勤卡中2022年1月1日的上班顯示手寫“正常”字樣,陳金州無法證明該“正常”字樣是由何人所寫。因此,本委對陳金舟提交的考勤卡,不予采信。流湘雲集公司庭審時確認陳金舟在2022年1月1月元旦有上班,但主張在該月工資中已計發陳金舟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陳金舟對此不予確認,而流湘雲集公司未提交工資表予以證明,故流湘雲集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同時,結合流湘雲集公司提交的流湘歲月入職申請表顯示陳金舟的入職工資為3300元/月+超產獎,對陳金舟關於其工資標準的主張,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流湘雲集公司應支付陳金舟2022年1月1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455.17元(3300元÷21.75天×1天×300%)。其次,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陳金舟的工作時間為6天8小時製,其在工作時間固定、對應的工資待遇也固定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已實際行為約定陳金舟的工資待遇與其工作時間相對應。即陳金舟的月工資中已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和休息日加班時間的加班費。因此,對於陳金舟要求休息日加班費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再次,如前文所述,本委對陳金舟提交的考勤卡不予采信,而陳金舟就本案提交的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存在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陳金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陳金舟要求工作日延長時間加班費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三、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問題。陳金舟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也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流湘雲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對此,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陳金舟的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而流湘雲集公司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顯示其司已在每月15日向陳金舟支付上月工資,故流湘雲集公司並不存在延遲發放陳金舟工資的行為。陳金舟還主張流湘雲集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但如前文所述雙方實際就加班費存在爭議,而非流湘雲集公司惡意未足額支付陳金舟加班費。因此,對陳金舟關於流湘雲集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本委不予認可。其次,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即陳金舟)主動向甲方(即流湘雲集公司)提出:鑒於乙方係外地務工人員,工作流動性較大,自願不要求甲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繳納其中的單位部分,並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每月支付人民幣叁百元整給予乙方作為補償,乙方領取該款後,不得再以甲方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繳納其中的單位部分為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對此,陳金舟在勞動合同落款簽名確認,故陳金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流湘雲集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因此,陳金舟以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本委不予認可。綜上,陳金舟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原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陳金舟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四、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問題。陳金舟及流湘雲集公司均向本委提供了一份期限為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勞動合同。陳金舟主張此份勞動合同是在2021年12月30日簽訂的,要求流湘雲集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對此,雖該勞動合同顯示陳金舟是在2021年12月30日所簽訂的,但勞動合同顯示生效時間為2021年9月22日,陳金舟在勞動合同落款簽名確認,說明雙方已在勞動合同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對有關簽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了追認。因此,對陳金舟要求支付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五、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陳金舟主張其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流湘雲集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工資,並提交了結清臨時工資及穗增勞人仲案[2021]2234號仲裁裁決書予以證明,其中穗增勞人仲案[2021]2234號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申請人工作滿一年以上,每年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為5天。據此,本委對陳金舟關於其每年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為5天的主張,予以采信。流湘雲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安排陳金舟享受年休假,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已支付陳金舟年休假工資,故流湘雲集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陳金舟可享受年休假為1天(116天÷365天×5天),故流湘雲集公司應支付陳金舟未休年休假工資303.44元(3300元÷21.75天×1天×200%)。因陳金舟僅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資211.5元,屬於其對權利的自由處分,本委予以認可。
六、關於病假工資問題。陳金舟主張其在2021年11月16日休病假0.5天、2021年11月18日休病假0.5天、2021年11月22日休病假0.5天,流湘雲集公司未支付其病假工資,並提交了病假條予以證明。流湘雲集公司主張陳金舟未向其司申請病假,其司沒有核實是否有支付或扣除陳金舟的病假工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因流湘雲集公司未提交工資表證明是否有支付或扣除陳金舟2021年11月病假工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流湘雲集公司應支付陳金舟病假工資115.86元(2100元÷21.75天×80%×1.5天)。
七、關於碗損及社保問題。陳金舟主張流湘雲集公司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扣除其碗損20元/月及社保28元/月,並提交了2021年9月至11月工資條予以證明。流湘雲集公司對工資條不予認可,認為不存在扣除陳金舟的碗損及社保,但流湘雲集公司亦無提交工資表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陳金舟提交的2021年9月至11月工資條顯示有破損20元/月及社保個人28元/月,故流湘雲集公司應退還陳金舟2021年9月至11月碗損60元(20元×3個月)及社保84元(28元×3個月)。
八、關於返還1月工資問題。流湘雲集公司依據流湘歲月員工入職須知第8條,如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即辭即走現象,須出具相關證明,並扣除15天工薪。而陳金舟在2022年1月向流湘雲集公司提供了正常勞動,流湘雲集公司向陳金舟支付了2022年1月工資1373元,流湘雲集公司依據流湘歲月員工入職須知要求陳金舟返還2022年1月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九、關於違約金問題。流湘雲集公司依據家人成長手冊第三章家人的工作與製度流程第三點離職、辭職與解聘第1小點約定,入職半年內及春節前三個月不允許離職,否則扣違約金300元。特殊情況報總經理審批,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支付違約金300元。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此,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支付的違約金並非依據上述規定,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支付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流湘雲集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十、關於賠償問題。流湘雲集公司依據家人成長手冊第十二章關於家人成長手冊的修改第2點約定,本手冊屬公司內部資料,受公司保密規定保密,不可外傳,員工離職時必須交回本部門並由部門主管確認已回收,如有破損、遺失,按50元/本賠償,故流湘雲集公司要求陳金舟賠償50元。而流湘雲集公司並無提交證據證明陳金舟已收到家人成長手冊,流湘雲集公司要求賠償50元的仲裁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十一、關於駁回反被申請人全部仲裁申請問題。流湘雲集公司當庭撤回請求依法駁回反被申請人全部仲裁申請的仲裁請求,本委對此予以準許。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流湘雲集公司一次性支付陳金舟2022年1月1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455.17元(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
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流湘雲集公司一次性支付陳金舟未休年休假工資211.5元(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
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流湘雲集公司一次性支付陳金舟病假工資115.86元(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
四、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流湘雲集公司一次性退還陳金舟2021年9月至11月碗損60元及社保84元(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
五、駁回陳金舟在穗埔勞人仲案〔2022〕1129號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六、駁回流湘雲集公司在穗埔勞人仲案〔2022〕1498號案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林蘊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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