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764號
申請人:黃耀,男,******,住址:廣西貴港市******。
委托代理人:盧劍輝,男,係廣東品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千源冷鏈物流服務(廣州)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友愛街三巷6號101。
法定代表人:徐紅傑,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明,男,係廣東威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俊,男,係被申請人項目經理。
案由: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10月25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並於2021年12月7日進行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盧劍輝、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胡文明、張俊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間的工資12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596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0年11月14日。
二、工作崗位:車輛調度。
三、勞動合同:未簽訂。
四、考勤方式:不需要考勤。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間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其與被申請人實際控製人李某偉及管理人員曾某曾口頭約定其每月固定工資6000元,到2021年1月,與李某偉、張俊協商變更其工資為底薪4500元+提成(根據車輛大小、長度計算)。被申請人在當月發放其上月工資,另外有部分是其借支,不一定是當月借支次月,有可能是當月借支當月。其一部分工資通過公司公賬轉賬支付,一部分工資通過李某偉私人賬戶轉賬支付,申請人不清楚公司公賬轉賬部分及李某偉轉賬部分如何區分,但兩部分轉賬數額相加後與工資條金額一致,每月都有發工資條,領取工資不需要簽收。
被申請人主張李某偉隻是一名普通員工,不是股東或實際控製人,隻是入職時間比較長。申請人的直接領導是被申請人本案委托代理人張俊,張俊與申請人口頭約定申請人每月工資為底薪4000元+提成(按2元/車次計算)。被申請人沒有發放書麵工資條,隻是通過微信與申請人核對。每月通過被申請人公賬發放申請人的工資,申請人2021年11月工資3400元是讓李某偉發放的,因為李某偉是被申請人的調度員,但除此外,李某偉個人發放的報酬不屬於被申請人處應當發放的工資。
申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千源內部群”微信群聊記錄》《銀行流水》為證。《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偉曾向申請人發送被申請人賬戶支付申請人12月工資的銀行電子回執,張俊曾多次向申請人發送工資條。
被申請人確認《微信聊天記錄》《“千源內部群”微信群聊記錄》《銀行流水》的真實性,但主張申請人的工資是由被申請人通過公司公賬發放,李某偉的工作內容與申請人一致,但李某偉作為公司老員工其提成比新員工要高,申請人為了謀取更高的利益,私下與李某偉交易,申請人介紹車輛到被申請人處的提成工資本來是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主張,但是申請人通過公司製度缺陷與李某偉交易,所以李某偉個人發放的報酬不屬於被申請人處應當發放的工資。張俊通過微信發放的工資條是因為沒有撤回,主張沒有發放書麵的工資條,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所以不確認,工資條應以書麵的形式發放申請人簽收。
被申請人未按本委要求提交委托李某偉向申請人發放2021年11月工資3400元的相關證據或證明李某偉與申請人相互勾結導致李某偉每月向申請人支付相關款項的證據。經本委核查,被申請人曾於本委處理的穗埔勞人仲案〔2021〕2007號案件中委托李某偉作為案件代理人,填寫的李某偉職務為副總經理。
經本委比對,張俊在聊天記錄中發送的工資條與申請人銀行流水中被申請人公司公賬轉賬部分及李某偉轉賬部分以及申請人主張的借支情況基本吻合。
申請人主張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7月6日,其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每天均正常上班,該期間工資按照月均工資6000元÷30天×6天計算得出為1200元,被申請人至今未支付該期間工資。
被申請人答辯時主張同意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工資1103元,按照工資4000元÷21.75天×6天計算得出。但是,在庭審調查時又主張申請人在其處工作至2021年6月30日,雙方勞動關係已於當日解除,理由是申請人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潛逃了找不到人。
申請人提供了《申請人與張俊的微信聊天記錄》《千源物流-美團買菜司機群聊天記錄》《美團買菜溝通群聊天記錄》為證。上述聊天記錄顯示申請人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均有回複處理相關工作事宜。《申請人與張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申請人於7月7日發送消息“還有一件事,我可能要離職了。目前這邊沒有項目,感覺在(再)不做事人就要廢了,所以我想進京東裏麵試試看”張俊此後回複“繼續再呆著,還是去意已決?”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與張俊的微信聊天記錄》《千源物流-美團買菜司機群聊天記錄》《美團買菜溝通群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確認,但主張聊天記錄隻是回複工作的相關事宜,無法證實申請人在該期間工作。
本委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未能就主張的委托李某偉向申請人發放2021年11月工資或李某偉與申請人相互勾結導致李某偉每月向申請人支付相關款項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次,被申請人一方麵在答辯中同意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工資,另一方麵又在調查中否認申請人在2021年6月30日後提供勞動,主張前後矛盾,此外,被申請人不確認張俊聊天記錄中向申請人發放的工資條的理由更是強詞奪理,結合被申請人在本案主張李某偉隻是一名普通員工但實際上曾在本委處理的案件中委托李某偉作為案件代理人,填寫的李某偉職務為副總經理的情況來看,被申請人存在嚴重違反誠實信用的情形。最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結合申請人的舉證能力,本委采信其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方式、工作情況的主張,采納申請人的計算方式。綜上,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故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1200元。
二、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被申請人主張在2021年4月19日已經通過微信通知申請人將簽好的勞動合同返還公司,申請人對簽訂勞動合同是明知的,後期因為未返還公司蓋章導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在於申請人,被申請人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被申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其在2021年4月19日要求申請人將簽好的勞動合同返還公司。《微信聊天記錄》顯示4月19日晚,相關人員在“千源內部群”發送消息“各倉合同完成簽訂的寄回公司這裏”。
申請人提供了《千源內部群聊天記錄》以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的4月19日所說的合同並非指勞動合同,而是指收集回公司與各倉點司機所欠的貨物運輸合作合同(協議),而且被申請人從未在該群上要求過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的仲裁訴訟活動不誠實。申請人自始至終未領取過被申請人發放的空白書麵勞動合同,亦自始至終未收到過被申請人要求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通知。
申請人主張其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間每月工資分別為6000元、6946元、6000元、6646元、7900元、6668元、4600元、1200元。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4月份因個人原因請假沒有發放工資,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其餘月份每月工資依次分別為3400元、4542元、4963元、4975元、4646元、4668元、4600元、1103.4元,主張計算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應當以申請人實發工資為計算標準。
申請人主張其2021年4月份正常上班,而且被申請人發放了工資7900元,其中5000元是申請人向李某偉預支的工資,另外2021年5月20日發放了剩餘工資。
申請人提供了《千源內部群聊天記錄》以證明其2021年4月份有正常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上班。該聊天記錄顯示申請人在2021年4月份有回複處理相關工作事宜。申請人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李某偉在2021年5月20日向申請人轉賬摘要為“4月工(資)”的款項2900元。
本委認為,首先,被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僅表述為“各倉合同”,未表明為勞動合同,且被申請人亦未提供任何證明曾將書麵勞動合同交付申請人簽訂或前後聯係簽訂勞動合同相關事宜的證據,本委對其關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在於申請人的主張不予采信,故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其次,申請人於2020年11月14日入職,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期間尚在法律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協商期內,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此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再次,被申請人主張計算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應當以申請人實發工資為計算標準,於法不符,本委不予支持。最後,上文本委已認定采信申請人工資發放方式的主張,《銀行流水》亦顯示李某偉有發放申請人2021年4月工資,結合申請人提供的《千源內部群聊天記錄》顯示的申請人工作情況,本委對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2021年4月份因個人原因請假沒有發放工資的主張不予采信,此外,張俊在聊天記錄中發送的工資條顯示的工資數額與申請人主張的工資數額基本一致,故本委采信申請人關於每月工資數額的主張。綜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為43443.87元(6000元÷31天×18天+6946元+6000元+6646元+7900元+6668元+4600元+1200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1日至7月6日期間的工資1200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3443.87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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