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717號
申請人:汪長城,男,******,住址:湖北省公安縣******。
被申請人:廣州禹拓測控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茅崗路828號大院12號2樓209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李勇,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麗,女,係被申請人人事行政。
申請人汪長城訴被申請人廣州禹拓測控技術有限公司關於工資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汪長城,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蔣麗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7月21日進入被申請人,雙方約定好試用期兩個月,試用薪資6500元/月,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大小周休息,這是李總親口說的,他說這些都是被申請人的福利,然後申請人說可以放棄購買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嗎?提出兩個月試用期結束給申請人工資加1000元,李總當時就答應了,也就是兩個月過後工資應為7500元了。中途八月份被申請人要申請人簽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協議,可是兩個月過後一直都沒有給申請人加放棄社保和試用期過後應該加薪的那1000元。上班期間我們一直對這件事有談過話,被申請人稱不會少了申請人的,直到最後要被申請人給申請人補社保和試用期過後這麼久要給申請人加薪,被申請人就編造一些理由開除了申請人,特提起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答應申請人放棄買社保和試用期過後每月加薪1000元共計8000元。
被申請人辯稱:一、被申請人為每個員工都有購買社保,為何唯獨不給申請人一個人買?入職時是申請人自己主動提出不買社保,被申請人是不答應的,所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自願放棄購買社保、公積金協議書》。二、被申請人為什麼要冒著被行政處罰的風險反而給申請人加薪?何況疫情期間社保有減免政策,社保費用比1000元還少,為什麼被申請人反而不繳社保給申請人補1000元?三、申請人在職時間接近一年,為何在被開除後才信口開河提出加薪1000元的事情?提出這1000元的時間節點巧合,第一次仲裁時並沒有提出,卻在自己敗訴後胡亂編造提出。四、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情況,不存在試用期後加薪。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入職時與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勇口頭就放棄購買社會保險轉正後提高其工資待遇1000元達成一致意見,但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否認曾有該事件發生。
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7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能就其與被申請人就放棄購買社會保險轉正後提高工資待遇1000元達成一致意見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故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試用期後每月加薪1000元,證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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