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507號
申請人:陳文光,男,******,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廣州市嘉堯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南雲五路8號大院14號樓401(自主申報)。
法定代表人:周建鳳,職務:管理。
委托代理人:周誌明,男,係被申請人管理。
申請人陳文光訴被申請人廣州市嘉堯運輸代理有限公司關於工資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文光,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周誌明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在被申請人處任職司機,因解除工作發生爭議,已經訴訟到一審、二審法院,還沒有全部解決。被申請人還拖欠著公積金未補繳,申請人也查到被申請人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繳納社保、醫保時多扣了個人金額,當時被申請人把工作崗位和工資包幹到個人,把醫保、社保繳費打入到車輛的基本費用上,實際是把所有醫保、社保繳費在工資扣了一半,有穗埔勞人仲案〔2019〕2423號的工資單證明,還有醫保、社保繳費表和計算單據證明多扣了個人金額8024.58元,特提起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補繳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的公積金;二、被申請人退還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因繳納醫保、社保多扣的個人金額8024.58元。
被申請人辯稱:一、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該勞動爭議發生在2019年8月,已超過一年時間。二、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雙方的勞動爭議糾紛已分別在2020年4月、7月、8月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和一、二審法院的判決處理,但申請人還以此勞動爭議糾紛重複申請仲裁。綜上所述,懇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一直有就被申請人退還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因繳納醫保、社保多扣的個人金額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2020)粵0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維持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19年8月20日因被申請人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申請人於2021年9月22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能就請求被申請人退還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因繳納醫保、社保多扣的個人金額的申請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提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認定該申請不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退還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因繳納醫保、社保多扣的個人金額,已過仲裁時效,本委不予支持。
補繳公積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範圍,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補繳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間的公積金,本委不予調處。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七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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