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941號
申請人:呂少武,男,******,住址:廣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理沅,男,係廣東尚辰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秋月,女,係廣東尚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市嘉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聯和街南雲五路11號倉庫D棟303房。
法定代表人:梁亞妹。
申請人呂少武訴被申請人廣州市嘉儀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勞動報酬、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呂少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理沅到庭,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開庭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20年7月14日入職被申請人,每月工資為25000元,但是入職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於是申請人於2021年5月31日離職,被申請人也沒有發放該月份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提起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的工資25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38710元。
被申請人缺席審理且未提交書麵答辯意見。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工作崗位為銷售,被申請人與其口頭約定其工資為固定工資稅前25000元/月,沒有工資結構。被申請人每月月底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其上個月工資,其領取工資不需要簽收,被申請人沒有發工資條。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5月31日,雙方勞動關係已於當日解除,由其提前一個月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其崗位實行5天8小時工作製,在門口打指紋卡考勤,出差時在企業微信考勤,考勤記錄要其簽名確認。
申請人主張其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正常提供勞動,當月工資按照約定的工資25000元/月計算,被申請人至今沒有發放該月工資。其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每月工資數額分為24400元、23754.78元、22773.20元、22773.20元、24155.56元、23910.84元、22773.20元、22773.20元、22773.20元、25000元。
申請人提供了《發放工資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工資轉款記錄》為證。
申請人於2021年8月24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經本委提前依法送達應訴通知、舉證告知和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仲裁活動,亦未進行答辯,視為被申請人放棄答辯、質證的權利,此外,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相互印證,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因此,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主張的入職、工資標準、工資發放、勞動合同簽訂、提供勞動、離職等情況均予以采信。
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被申請人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的工資25000元,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但金額應以本委核算為準,為222493.63元(24400元÷31天×15天+23754.78元+22773.20元+22773.20元+24155.56元+23910.84元+22773.20元+22773.20元+22773.20元+25000元)。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的工資25000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22493.63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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