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172號
申請人:張遠林,男,******,住址:江西省贛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迅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茅崗路770號首層商鋪101鋪。
法定代表人:鄧結容,職務:經理。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7月13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張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鄧結容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於庭審時當庭變更仲裁請求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5月16日。
二、工作崗位:普工。
三、勞動合同: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簽署了期限為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的《勞務協議》,約定申請人在生產部門工作,工資為3000元/月。
四、工資發放:申請人每月工資為固定底薪3000元+補助500元,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28日通過微信轉賬向申請人支付了2683元,為申請人2021年5、6月工資。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6月9日並因工作原因導致受傷,截至2021年6月9日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提供了《出院診斷證明》為證,載明申請人於2021年6月9日住院,2021年6月21日出院。
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在其處工作至2021年6月9日,但認為由於申請人在2021年6月7日提出辭職,雙方勞動關係已經於當日解除,由於其需要申請人多做幾天才能結賬,因此申請人就工作至2021年6月9日。被申請人提供了《勞務協議》《員工離職申請表》為證,《員工離職申請表》載明離職時間為2021年6月7日,申請日期為2021年6月7日。申請人確認《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事由”中“申請人”處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但主張其他內容均非其本人填寫,其2021年7月出院後要求被申請人補簽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就在雙方補簽合同時要求其填寫該《員工離職申請表》,其當時對內容不理解,被申請人要求其簽名其便簽字了。被申請人確認《勞務協議》《員工離職申請表》是一起補簽的,但主張申請人看過才簽字。
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6月9日是雙方均確認的事實。其次,被申請人確認《員工離職申請表》是事後補簽,結合申請人受傷住院的情況,本委采信申請人關於其當時對《員工離職申請表》的內容不理解故按被申請人要求簽名的主張,認定申請人對《員工離職申請表》存在重大誤解,其在該表上的簽名無效,故申請人並未在2021年6月7日從被申請人處離職,雙方勞動關係至2021年6月9日依然存續。最後,雙方均確認申請人於2021年5月16日入職,故申請人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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