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11號
申請人:逯翠翠,女,******,住址: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請人:廣州市美仕堡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南崗路22號5樓。
法定代表人:陳堅峰,職務:總經理。
案由:工資、經濟補償金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6月15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逯翠翠、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陳堅峰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10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20000元。
申請人於庭審時申請撤回本案第一項仲裁請求,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委準予撤回。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勞動合同:沒有簽訂。
二、每月工資:固定工資2500元。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其於2014年1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出納,工作職責包含製作會員卡、錄入係統,計算工資需要回公司收集信息,大部分工作在家裏完成,有事就工作,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是與上一任老板溝通的。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6月23日,當日發放工資後老板請員工吃散夥飯,但其沒有去,其認為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23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主張老板沒有書麵形式通知其不用上班,但有電話溝通,有通過微信告知其2021年6月開始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但沒有證據證明。
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主張其從2019年12月1日開始接手被申請人,故不清楚申請人的入職時間。申請人擔任財務,一個月去工作2-3天,打電話時才去,應該屬於兼職,工作內容是做工資表。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開始沒有去上班,是申請人自己不去上班。2021年6月23日,其發放員工工資後,所有員工都不回去上班,其便建議一起吃飯好聚好散。
本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2021年6月1日後有提供勞動、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23日解除其勞動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認定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起未再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係於2021年6月1日由申請人以實際行動解除,該解除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可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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