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539號
申請人:李朝培,男,******,住址:四川省蓬溪縣******。
委托代理人:寇曉波,男,係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潔舲,女,係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穗安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藍玉三街九號之四。
法定代表人:李國東,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會華,男,係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書琴,女,係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李朝培訴被申請人廣州穗安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寇曉波、張潔舲,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會華、蔡書琴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1994年12月10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跟隨公司的遷移,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就職,但被申請人從2011年才開始為申請人購買社保,且不是買的廣州社保,因申請人即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本該有的社會保險待遇,申請人想與被申請人協商解決此事。2021年5月7日,申請人協同其女兒以及女婿去被申請人處洽談社保的相關事宜,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心生間隙,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國東當即表示辭退申請人,但為了逃避違法辭退員工的法律責任,其要求申請人自己寫辭職信,且明確表明申請人不用再來上班,被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辭退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申請人的通知已經明確清晰的送達至申請人,違法解聘行為已成立,雖然被申請人後續發短信通知申請人去上班,但這可以認定是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後補救,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通知去上班這一行為應視為被申請人欲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應以申請人認可為前提,這一行為並不影響被申請人違法辭退申請人的事實。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仲裁,請求: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1994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65000元;三、被申請人一次性補繳申請人自1994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的養老保險。
被申請人辯稱: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自1994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一)被申請人並非本案適格主體。申請人與案外人廣東LX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X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僅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由LX公司派遣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為用工單位,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二)申請人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應當駁回。確認勞動關係仲裁時效為1年,申請人自2015年11月1日起與L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故申請人主張2015年之前勞動關係的仲裁時效應至2016年10月31日止。但其直至2021年5月13日才提起勞動仲裁,已經超過1年仲裁時效,其仲裁請求應被駁回。(三)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2015年前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使仲裁委認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仍在仲裁時效內,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自1994年12月10日起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其仲裁請求與2015年11月1日起與LX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亦不相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被申請人無需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三、社保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應被駁回。
本委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登記成立日期為2001年7月19日。
申請人主張其於1994年12月10日入職廣州開發區SA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A裝飾公司”),該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均是李國東,此後李國東將該公司注銷,成立了被申請人。申請人一直跟著李國東工作,發生糾紛後才知道被申請人在2001年7月19日才成立。SA裝飾公司注銷時,李國東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關係終止協議,也沒有重新辦理入職手續,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承繼申請人此前在廣州開發區SA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兩家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是一家。一直以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為打磨工,工資是計件工資,多勞多得。被申請人每月下旬通過銀行轉賬發放申請人上月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5月6日,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2021年5月7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李國東口頭要求申請人不要回去上班,讓申請人寫辭職報告,不寫辭職報告就讓寫請假條。
申請人提供了《穗安安公司2020年度年終獎(全員工工齡、入職時間)》《一張1995年9月9日公司中秋節合影照片》《2006年至2021年銀行流水(1994年至2006年工資發現金)》《多次與公司法人及老板溝通的音頻光盤》《錄音文字翻譯》《勞動合同》《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為證。
《穗安安公司2020年度年終獎(全員工工齡、入職時間)》顯示申請人“進廠日期”為1994年12月,《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顯示申請人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間由廣東RB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參保,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間由廣東LX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參保,2021年4月由被申請人參保。《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李某晴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基本每月均向申請人銀行賬戶轉賬。《多次與公司法人及老板溝通的音頻光盤》可辨認相關人員陳述“我就是說我94年就在裏麵幹起,轉過來,我社保也沒買滿”“做二三十年不止他一個”“他所有跟我勞務派遣都是有勞務合同的”“他曾經離職過半以後再回來的”。
被申請人僅確認以上《2006年至2021年銀行流水(1994年至2006年工資發現金)》《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的真實性,主張無法辨認錄音時間、地點及人物且申請人提交的文字翻譯中對部分關鍵點做了增減,顯然存在誤導。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於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由廣東LX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X公司”)派遣至其處工作,擔任打磨工,用工至2019年12月31日。2021年5月,被申請人向廣州JX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X公司”)借用申請人,因此才代JX公司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及發放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最後工作至2021年5月7日,當天晚上被申請人派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溝通讓其回去上班,申請人拒絕了,是申請人自己不願意回去上班。關於李某晴向申請人發放工資係由於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明確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單位代為發放,故從2016年6月起由李某晴發放工資。此外,由於JX公司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合作關係,所以最後一個月由JX公司委托被申請人代為為申請人參保。
被申請人提供了申請人與LX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分別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與LX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分別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及委托協議,JX公司與LX公司簽訂的合同期限分別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及委托協議,LX公司的營業執照、2013年至2022年期間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為證。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為了給員工買異地的社保,拿LX公司的合同欺騙員工簽字,申請人被欺騙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均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申請人隻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申請人保留做筆跡鑒定的權利且認為鑒定費用應由被申請人墊付。就算申請人曾簽過LX公司的合同,也不具備認定勞動關係的法律效力。申請人自1994年12月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5月6日,長達將近27年的時間在同一個崗位從事打磨工作,並不符合法律關於勞務派遣用用工的規定。這是被申請人為了規避社保方麵的用工成本,披著“勞務派遣”名義委托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其實並不存在真實的勞務派遣用工。此外,被申請人提交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中J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某婷代表被申請人簽字,而被申請人的股東伍某芳又代表JX公司簽字,二人皆是公司高管,足以證明兩家公司存在人員混同,即被申請人通過設立關聯公司,虛構勞動關係,以第三方名義購買異地社保。
申請人於2021年5月1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於2021年6月22日變更仲裁請求。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首先,申請人提供的《穗安安公司2020年度年終獎(全員工工齡、入職時間)》真實性無法查明,可為單方製作;《一張1995年9月9日公司中秋節合影照片》未顯示任何與被申請人有關的內容,與本案關聯性不足,無法作為證明入職時間的證據,此外,被申請人於2001年7月19日才登記成立,亦與申請人主張事實明顯不符;《2006年至2021年銀行流水(1994年至2006年工資發現金)》未顯示任何與被申請人有關的內容,與本案關聯性不足;《多次與公司法人及老板溝通的音頻光盤》相關談話內容含義不明確,又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證明力不足;《勞動合同》並無被申請人簽章,無證明力;僅《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顯示申請人2021年4月由被申請人參保、《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李某晴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基本每月均向申請人銀行賬戶轉賬。但是,由於被申請人提供了反駁的證據,以上兩份證據無法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其次,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明其與L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效的證據,而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與L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與LX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及委托協議、JX公司與LX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及委托協議,LX公司的營業執照、2013年至2022年期間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反駁李某晴於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向申請人銀行賬戶轉賬並非基於勞動關係。此外,關於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情況違法的問題,是否違法應該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曾就此向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及相關行政部門曾作出認定結論,本委對此不予采納。最後,雖然《社保流水(清遠、深圳、廣州)》顯示申請人2021年4月由被申請人參保,但是社會保險關係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綜上,申請人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自1994年12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證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請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無事實依據,本委亦不予支持。
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範圍,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補繳養老保險,本委不予調處。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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