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335號
申請人:蔣海鷗,女,******,住址:廣西灌陽縣******。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市健凱大藥房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東路183號。
法定代表人:朱愷。
委托代理人:高海濤,男,係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珺婕,女,係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5月7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高海濤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明確,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9166.78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2615.09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2年7月15日。
二、工作崗位:營業員。
三、勞動合同:共簽訂2次固定期限書麵勞動合同,第二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勞動關係解除情況: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載明解除、終止合同原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合同到期未續簽,並已超過4月有餘,即視為終止勞動關係。即本人不在(再)繼續為公司效力,於2021年5月1日前交接完畢。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主張不清楚申請人何時向被申請人發出《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5月1日。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在2021年4月26、27日左右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通過短信向其主管發送,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5月1日其並沒有上班。雙方均沒有證據證明所主張的最後工作時間。
本委認為,一方麵,由於雙方均沒有證據證明所主張的申請人最後工作時間,因此本委根據《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載明的“於2021年5月1日前交接完畢”及5月1日為勞動節法定節假日的實際情況,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21年4月30日解除。另一方麵,申請人以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為由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二、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被申請人主張其非惡意不續簽勞動合同,是由於管理層人員之間的調換導致未能及時續簽。此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廣州健凱大藥房合同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申請人負有合同期滿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申請人並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存在惡意,所以被申請人不需要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退一萬步來講,即使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也應該從2021 年2 月開始計算,同時結合申請人工資構成的情況來看,應當剔除房屋補貼、加班費、夜班費和節日費等相關福利費來計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為基本工資+獎金。
《廣州健凱大藥房合同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載明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合同人員應以書麵形式向大藥房表明去留的意願,大藥房根據工作需要及考核情況,分別按兩種情況辦理,一是擬續簽合同的,大藥房將通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
被申請人提供了有申請人簽名的2020年全年的工資表以及打印的申請人2021年1月至4月的工資條為證。申請人主張有申請人簽名的2020年全年的工資表屬於照片,沒有原件,對該證據三性不予確認,僅確認應發工資數額及實發工資數額,不清楚工資結構。被申請人主張由於該工資表已經歸檔做賬,故提供複印件。工資表及工資條記載,申請人的工資一般由工資2100元+夜班費+加班費+房屋補貼+獎金組成,有的月份有年終獎、節日費或節假日補貼、清飲補貼,申請人2021年2月至4月剔除夜班費、房屋補貼、節日費的應發工資數額分別為7130元、8620元、8170元。
本委認為,首先,雖然《廣州健凱大藥房合同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載明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合同人員應以書麵形式向大藥房表明去留的意願,且無證據證明申請人曾書麵表明去留的意願,但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第二期勞動合同已於2020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而申請人實際上繼續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直至2020年4月30日,其已以實際行動表明留下,雖然在流程上存在瑕疵,但不能以此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申請人,相反,該條文規定擬續簽合同的,大藥房將通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但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麵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本案中,被申請人一方麵自認由於管理層人員之間的調換導致未能及時續簽,另一方麵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終止勞動關係,而是繼續用工,直至申請人以此為由向其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因此,本委認定被申請人對雙方續簽勞動合同事宜未盡主動管理職責,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被申請人,故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第二期勞動合同於2020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申請人繼續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則被申請人應當自2021年2月1日起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直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之日,即2021年4月30日。最後,關於申請人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從上述規定可見加班工資亦屬工資的組成部分,而房屋補貼、夜班費、節日費屬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福利,雖有津貼、補貼之名,實則屬於福利,不屬於工資的範圍,故本委將上述項目剔除出計算二倍工資差額的基數。綜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920元(7130元+8620元+8170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3920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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