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80號
申請人:陳思婷,女,******,住址:廣東省珠海市******。
被申請人:廣東漫遊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87號A2棟403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胡湘東。
委托代理人:何文燕,女,係被申請人行政部員工。
案由:提成工資、年休假工資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3月29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思婷、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何文燕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提成工資16344.38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062.5元(庭審時明確)。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7年6月12日。
二、離職時間:2021年1月29日。
三、工作崗位:運營,漫遊頭狼團隊成員。
四、勞動合同:有簽訂。
五、工資構成:底薪+提成+社保。
六、工資發放:每月20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工資,每月月底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提成。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提成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提成按其提交的證據《提成計提文件》計算,即按代運營酒店的利潤計提10%,利潤見其提供的證據《傭金明細》中表格最右邊的項目“本期應結算服務費”,其沒有另外收到關於運營成本的文件或規定,隻收到《提成計提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申請人提供了《提成計提文件》《傭金明細》為證。被申請人不確認《提成計提文件》是現在的計算標準,主張是2020年6月1日開始的計算標準,但是代理人不清楚該計算標準具體執行到什麼時候,也不清楚申請人的提成應如何計算。被申請人確認《傭金明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確認“本期應結算服務費”就是利潤,主張應當要扣減運營成本,有銷售額的2%推薦費需支付給推薦人,但代理人不清楚運營成本如何計算。被申請人庭後提供了《提成明細》《獎勵明細》《運營成本》《推薦費》《運營成本(接待費)》為證。《提成明細》記載XH酒店和YT酒店的提成在申請人與王某某之間分配,其中2020年8月,XH酒店的運營成本比應收服務費超出39570.56元,申請人當月提成為-3957.06元。《運營成本》《推薦費》《運營成本(接待費)》為被申請人或相關人員與案外人的轉賬、協議、聊天記錄。申請人不確認除《獎勵明細》以外的上述其他證據,主張王某某的提成所得已在當月“直播資源”按實際工作發放完成,王某某也已於2020年10月30日離職,其不清楚有2%的推薦費,被申請人主張的虧損訂單對應當期代運營酒店與被申請人已完成結算,代運營酒店並未對該事件有任何意見或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此外,被申請人支付推薦費、接待的行為與申請人的提成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庭審時主張申請人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的提成為3822.96元,2020年11月補發提成1000元,共計4822.96元,但庭後提供的《提成明細》又主張實際未發放申請人提成1608.12元。
被申請人主張已於2020年11月發放申請人2020年8月代運營YT酒店提成1437.29元。申請人予以確認。
《提成計提文件》載明漫遊頭狼團隊代運營店鋪的提成計提標準為運營傭金利潤計提10%。《傭金明細》記載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XH酒店、YT酒店的應結算服務費分別共計125301.24元、38142.60元。
本委認為,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提成計算方式、運營成本計算方式、代運營酒店利潤計算方式的有效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次,被申請人提供的《提成明細》沒有具體計算方式,主張的提成數額隨意變化,主張的申請人2020年8月提成甚至為負數,主張隨意且不符合常理,本委不予采納。再次,申請人提供的《提成計提文件》《傭金明細》可基本證明其主張,雖然主張的“本期應結算服務費”就是利潤與常理不符,但由於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各期運營成本,故而本委采納申請人關於其提成工資的計算方式。最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雙方已於2021年1月29日解除勞動關係,因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的提成工資,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14907.09元[(125301.24元+38142.60元)×10%-1437.29元=14907.09元]。
二、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其2020年度年休假共5天,已休2天,剩餘3天未休,但被申請人分別在2020年9月18日及2021年1月20日發放的工資中各對其已休的1天年休假扣減了1天工資,此外,被申請人沒有發放其2020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申請人提供了《考勤表》為證,顯示申請人申請2020年8月10日、11日、12月25日休年休假且在上述日期未打卡。
被申請人確認《考勤表》的真實性,主張申請人2020年8月10日、11日、12月25日休年休假但其並未扣減工資。自認2020年8月7日少算了申請人半天工資,同意補回;2020年12月4日,申請人未按考勤規章製度要求補卡,故當天按0.5天計算工資。認為離職後年休假自動作廢。被申請人代理人主張不清楚是否曾發放申請人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被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為證,《工資表》顯示申請人2020年8月應出勤23.5天,實際天數23天,2020年12月應出勤25天,實際天數24.5天。
申請人主張其底薪4500元,以4500元為基數計算其年休假工資。申請人提供了《銀行流水》為證,經本委核算,申請人2020年度月平均已實發工資為5900.29元。
本委認為,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分別在其2020年8月、12月的工資中各對其已休的1天年休假扣減了1天工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次,申請人提供的《考勤表》證明其在2020年度已休年休假3天,與其主張的已休2天不符,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認定申請人2020年度已休年休假3天。最後,根據本案查明情況,申請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明顯超過其主張的4500元,申請人主張以4500元為基數計算其年休假工資,本委予以認可。綜上,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工資,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827.59元[4500/月÷21.75天×2天×(300%-1)]。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間提成工資14907.09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827.59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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