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93號
申請人:邵小飛,男,******,住址: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代理人:高克,男,係河南龍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南方家庭購物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蘿崗區永和開發區新莊二路34號之二C區。
法定代表人:林明潤,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子愷,男,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邵小飛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東南方家庭購物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高克、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徐子愷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3231.5元(7604.5元×7個月)。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7年9月11日。
二、工作崗位:IT技術部職員。
三、勞動合同: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四、合同期限: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五、解除勞動關係時間:2020年11月24日。
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記載:您在上班時間多次違反公司製度,經用人單位多次提出,拒不改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經管理團隊慎重討論並參考工會意見,違反了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行為。因此,公司決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日期為2020年11月24日。
七、申請仲裁日期:2020年12月1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上班時間利用公司電腦玩遊戲、看電視劇,屢次不改,嚴重失職,違反勞動管理規章製度,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合理合法。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在工作時間內多次利用公司電腦打遊戲、看劇,嚴重違反被申請人規章製度,並據此於2020年11月24日單方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由被申請人負舉證責任。但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情況,被申請人提供兩位員工的證人證言,但兩位員工均未出庭作證,並且被申請人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情形,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為由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事實依據不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法定情形。根據該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按申請人實際工作年限以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數額為基數,雙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由於雙方一致確認解除時間為2020年11月24日,且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區間的平均工資為7604.5元,故本委認定賠償金的金額為53231.5元(7604.5元×3.5個月×2倍)。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53231.5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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