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008號
申請人:姚華江,男,******,住址:湖南省平江縣******。
委托代理人:唐裕文,係廣東國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蓉蓉,係廣東國穗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州恩梯恩裕隆傳動係統有限公司,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駿達路11號。
法定代表人:IKUO WATANABE(渡邊 鬱雄)。
委托代理人:陳祥娟,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申請人姚華江訴被申請人廣州恩梯恩裕隆傳動係統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姚華江,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唐裕文、李蓉蓉,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祥娟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4146.05元(14943.07元/月×7.5個月×2=224146.05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入職時間為2014年3月3日。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已解除,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為2021年6月9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工作崗位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其崗位為電焊工,主要負責電焊維修,做容器維修工作。2018年1月份中旬,被申請人以讓申請人去倉管部幫忙為由,口頭形式變更申請人的工作崗位,申請人鑒於良好的勞工關係,在倉管部幫忙,同時要兼顧電焊維修工作。後申請人多次申請調回原崗位,直至2021年6月10日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也沒有把申請人調回去。申請人提交了《特種作業操作證》《叉車證》《微信截圖》《申請書》等證據為證。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崗位是倉管員,申請人入職以來一直從事倉管員崗位工作,並在入職後的試用期內考取了倉管員上崗需要的叉車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內容:負責甲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實施晝夜輪班製度及適當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並未約定申請人崗位是電焊崗位。容器維修具有偶發性,而非常規性工作,容器維修已於2018年外包給第三方公司。被申請人提交了《工作申請書、人事資料卡、新進人員職前訓練記錄表》《倉管員職工條件及執掌表》《從業人員外訓申請單》《勞動合同》《試用期滿通知》《公司外包容器維修記錄》等證據為證。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工作申請書》中顯示“申請何種工作:倉管、生產工”;《人事資料卡》中顯示“部門:供應部,職稱:倉管員”;《從業人員外訓申請單》中顯示“職稱:倉管員”,申請人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且申請人多年從事倉管工作,可認定申請人入職崗位為倉管員,故本委對申請人關於電焊工崗位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關於被申請人是否違法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認為其崗位為電焊工,倉管工作並非是其本職工作,曾多次向領導申請調回電焊維修崗位,於2021年2月26日通過書麵形式申請調回電焊維修崗位。2021年五一期間上線新係統,被申請人故意不通知申請人參加培訓,2021年6月7日前申請人都是給其他員工打雜幫忙,6月7日開始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使用係統獨自工作,申請人認為沒有培訓過不會使用係統,拒絕獨自操作。2021年6月9日,被申請人單方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理由是申請人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怠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不需要電焊工,通過各種理由將員工擠走,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提交《錄音文稿》附帶DVD光盤、《解除勞動合同及辦理離職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一直是倉管崗位,從事倉管工作,被申請人多次對申請人進行倉管工作培訓,其工作不需要使用新係統,且被申請人曾告知申請人可以參加新係統培訓的消息,申請人口頭回複自己要離開公司不參加。從2021年2月起,申請人開始消極怠工,拒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被申請人多次會同工會主席等人與其麵談要求改正,申請人屢教不改,嚴重違反被申請人的規章製度,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違紀辭退處理,相關事實、製度和法律依據充分,依法無需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提供《獎懲或遲到通知單、內部審批單、公告(2021.6.7)》《姚華江談話記錄(2021.6.8上午)》《獎懲或遲到通知單、內部審批單、公告(2021.6.8)》《姚華江談話就記錄(2021.6.9)上午》《獎懲或遲到通知單(2021.6.9)》《嚴重違紀談話記錄(2021.6.9)》《內部審批單、公告》《員工手冊及員工簽閱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及回複》《培訓記錄》、U盤等證據予以證明。申請人對《獎懲或遲到通知單、內部審批單、公告(2021.6.7)》《姚華江談話記錄(2021.6.8上午)》《獎懲或遲到通知單、內部審批單、公告(2021.6.8)》《姚華江談話記錄(2021.6.9上午)》《獎懲或遲到通知單(2021.6.9)》《嚴重違紀談話記錄(2021.6.9下午)》、《內部審批單、公告》三性不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認為申請人無違反公司規章製度,隻是被申請人想單方麵解除申請人找出的各種理由;對《U盤【①2021.6.7-2021.6.9談話視頻;②2021.6.7、2021.6.8主管與申請人溝通的視頻】》三性不予認可,該視頻是被申請人單方製作,沒有經過公證部門提出,也沒有見證人;對《員工手冊及員工簽約表》員工手冊簽名的真實性認可,其餘不認可。申請人對員工手冊內容不知情,手冊內容是否通過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或工會通過表決,如無,申請人認為員工手冊無效,其依據該手冊處罰申請人無依據;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及回複》三性不予認可,是被申請人內部流程,申請人對其流程不知曉;對《培訓記錄》真實性認可,證明內容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本案要證明的是5月份培訓,並且該證據無法證明新的培訓內容。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的《員工手冊》第4.6.2.3第5款明確規定,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令,妨礙團隊建設或造成公司嚴重利益、聲譽損害者,予以記大過;第4.6.2.4第3款、第7款明確規定,在有效周期內,已記大過累計達二次且未經功過抵消者,再犯可記大過情況的或不服從管理人員合理指揮調度,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予違紀辭退,並應依法追訴。被申請人提交的《員工手冊及員工簽約表》以及申請人對《員工手冊》簽名真實性確認,可證明《員工手冊》已經過民主程序製定且申請人已知悉該製度內容,前述製度可作為被申請人用工管理依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視頻、麵談記錄、懲罰公告等證據,形成證據鏈,且與申請人提交的錄音、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可證明申請人不服從工作安排,符合《員工手冊》規定的違紀辭退情形,被申請人據此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仲 裁 員 薑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詩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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