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53號
申請人:汪長城,男,******,住址:湖北省公安縣******。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禹拓測控技術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黃埔區茅崗路828號大院12號2樓209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代理人:蔣麗,女,係該單位職員。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6月4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汪長城及委托代理人陳澤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蔣麗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000元和代通知金6500元。申請人當庭撤回關於代通知金6500元的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7月22日入職,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7月2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從事機加工工作。
二、申請人確認以6500元/月作為計算其經濟補償的基數,被申請人對此表示如需要支付的話同意按該基數。
三、申請人最後在職日為2021年6月10日。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雙方在庭審中確認對案涉糾紛的實質事實爭議點是兩個方麵,具體闡述和認定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在2021年6月1日、2日達成了以結清工資並支付6500元經濟補償為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
雙方在庭審中確認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1日12:14通過微信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履行,決定從2021年6月30日起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6500元,請你於2021年6月29日前至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申請人在2021年6月1日12:38表示“你把我的工資一切費用今天給我,我過來簽字”、6月2日9:52表示“我現在就可以簽,你能不能把該算給我的都今天給我”,被申請人回複“如果你本人想在6月30日之前解除勞務合同,請與公司確認離職日期,並主動至綜合部辦理工作交接,公司會依法結清相關費用”,申請人表示“你跟禹拓商量清楚把工資全部結清,我過來簽字今天就可以走”;6月2日9:56申請人再次表示“我來簽,今天工資能全部到賬嗎?你回答啊,我過來簽字馬上工資到我賬上?”,被申請人答複“你辦了工作交接嗎?”,申請人表示“我可以馬上過來辦,你確定我就馬上過來辦”。結合前述對話,和雙方均確認在2021年6月1日之後至6月10日期間申請人是必須繼續出勤和實際有繼續出勤的事實,足以認定,雙方實質並未在2021年6月1日、2日達成以結清工資並支付6500元經濟補償為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被申請人主張雙方已經達成前述一致意見,不予采納。
二、關於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10日發出《開除通告》是否違法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員工手冊》中規定“工作時間內非因公擅自離開工作的”予以嚴重警告處分;“嚴重警告後無明顯改進或仍不改正的、或一年累計受到三次警告的或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嚴重警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申請人於2020年7月22日簽名確認閱悉了該《員工手冊》,可以作出處理本案糾紛的依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21年6月4日下午3點前後的微信對話中確認了申請人在2021年4月2日存在40分鍾未經允許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21年6月4日晚上8時11分前後的微信對話中可以體現申請人在2021年6月4日下午再次出現未經允許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據此被申請人先後在2021年4月7日、6月7日兩次對申請人發出《處罰通告》。基於前述《員工手冊》規定,本委對該《處罰通告》中的嚴重警告處分予以采納。
申請人的前述情形符合被申請人《員工手冊》中關於“嚴重警告後無明顯改進或仍不改正的、或一年累計受到三次警告的或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嚴重警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規定。被申請人在2021年6月10日對申請人發出《開除通告》於當日對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張國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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