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50號
申請人:雷有彬,男,******,住址:重慶市開州區******。
委托代理人:植成龍,男,廣東致亮律師事務所律師;丘小芳,女,廣東致亮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州敏惠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永和經濟區永順大道西4號。
法定代表人:TAKAHIRO NATSUME(夏目高宏)。
委托代理人:周佳佳,女,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莫煒傑,男,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申請人雷有彬訴被申請人廣州敏惠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雷有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植成龍、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佳佳、莫煒傑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10年12月2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從2011年1月1日起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購買社保,但一直不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2016年12月1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廣州,工作內容為從事生產製造類崗位工作,薪資待遇按敏實集團員工試用期轉正審批表或敏實薪資調整審批單執行,且被申請人有權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法單方調整乙方工資,無需書麵通知乙方和溝通,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上述約定屬於加重勞動者義務、免除單位責任的條款,不利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依法屬於無效條款。2020年11月17日,申請人被認為對生產事故存在嚴重品質管理對策失職,被申請人給予記大過處分並撤銷線長職務,當月績效為0元。2020年11月開始,申請人的基本工資由原來的3500元/月降低到3300元/月且按此基數計算加班費,但被申請人卻從未就降薪事宜與申請人協商一致且書麵通知申請人,導致申請人於2021年4月份才知曉自己的基本工資已經降低了,但其他同樣被處罰而調整崗位的卻沒有降低基本工資,因此申請人便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但被申請人卻認為該調整是合法合理的。對此,申請人認為自己已經在被申請人處連續工作了十年,但月基本工資最高卻隻有3500元,且被申請人單方調低了其月工資後卻不曾書麵通知和協商,實在讓申請人難以接受。同時,被申請人的規章製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被迫向被申請人提出單方麵解除勞動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被申請人未支付。現仲裁請求:一、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薪資及崗位條款係無效條款;二、確認被申請人單方對申請人調崗降薪且未書麵通知申請人進行協商的行為違法,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資差額1200元;三、確認連續十年未足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違法;四、確認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10個月經濟補償100129.75元。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於2010年12月28日入職,先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其中關於薪資和崗位的條款並未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也沒有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任一情形,合法有效。申請人2018年4月1日起擔任生產二部門框一課生產線線長,2020年11月發生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公司經濟損失,被申請人據此按照《敏實集團獎懲管理辦法》8.3.4(8)規定,於2020年11月23日對其予以記大過處分並撤銷其線長職務,申請人作為責任人同意該處分。崗位調整後,被申請人將其基本崗位工資從3500元下調至3300元,仍高於其他作業員,同時技能工資從800元上調至1000元,保證其薪資不變,被申請人並未拖欠其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勞動報酬。被申請人已為其購買了社會保險,其關於社會保險的主張不屬於勞動爭議審理範圍。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向被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一情形,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10年12月28日入職被申請人單位,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乙方的工作內容是從事生產製造類崗位工作”,“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試用期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為/元或具體薪酬情況以‘敏實集團聘用意向書(offer)’或敏實集團新進人員薪資福利審批表執行”,“試用期滿工資按敏實集團員工試用期轉正審批表或敏實薪資調整審批單執行”。
申請人自2018年4月1日起擔任生產線線長職務,薪酬待遇為:基本工資3500元+技能工資800元+按基本工資3500元為基數計算的加班費+浮動績效。被申請人於每月1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工資,並向申請人提供電子工資條。申請人提交的電子工資條打印件顯示,2020年11月及之前基本工資為3500元,“模擬全薪4300元”;2020年12月基本工資調整為3300元,“模擬全薪4300元”。
對以上調整,雙方確認其原因是,被申請人於2020年11月23日發出《獎懲通知》對申請人進行了處罰。該《獎懲通知》載明:“2020年11月17日**廠焊裝發現**支架批量虛焊,造成客戶端嚴重抱怨,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經調查,結果如下:11月15日,夜班生產過程中品質管控存在諸多管理缺失的情況。根據**產品線《質量零容忍條例》和《集團獎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包括申請人在內的10名責任人員作出處罰,其中“生產二部2FJ線長雷有彬,當晚值班未對所轄產線進行品質稽查及支援人員的跟進管理,存在嚴重品質管理對策失職,給予記大過處分並撤銷線長職務,當月績效為0元”。被申請人向其客戶“某汽車有限公司”支付了“**虛焊索賠”款34051.87元。
被申請人提交的經申請人簽閱過的《敏實集團獎懲管理辦法》第8.3.4(8)規定,“損壞、浪費公司財物或失職等其他不當行為使公司形象受到嚴重損害,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001-100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視情況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申請人於2020年11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品質不良流出檢討》,在被申請人2020年11月24日的《獎懲建議申請》中簽名確認同意“記大過處分並撤銷線長職務,當月績效為0元”。被申請人在2020年11月25日《**異動晉升流程》中載明申請人被調整為“生產二部門框一課作業員”,申請人在其中簽名。申請人在庭審中陳述“撤職可以,但是不能降薪”。
2021年4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載明其理由是:“第一,單位單方麵隨意對我調崗並降低薪資待遇,屬於對勞動合同進行實質變更,但未曾與我進行任何協商溝通”;“第二,單位未曾按照國家規定為本人繳納足額社會保險費”;“第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薪資及崗位條款,明顯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依法屬於無效條款”,並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即日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最後出勤日為2021年4月26日,於2021年5月5日辦理交接手續離職。申請人於2021年6月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關於申請人工資標準按照被申請人規章製度和在職期間調整審批表單執行的約定和工作崗位為“生產製造類崗位”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申請人主張勞動合同條款的約定方式存在免除用人單位義務、排除其合法權利的情形,不予采納。申請人提出關於社會保險繳費的訴求,不屬於本委勞動爭議調處範圍,可另循法律途徑申請解決。申請人對其擔任線長期間的生產線出現產品虛焊導致被申請人被客戶索賠繼而導致被申請人按照規章製度對其作出記大過處分、撤銷線長職務和調整為“生產二部門框一課作業員”的安排並無異議,本委予以確認。申請人從線長職務降至作業員後基本工資從3500元/月調整至3300元/月,但每月“模擬全薪”仍維持4300元,被申請人該工資調整行為及其調整金額未超出合理範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單方對其調崗降薪且未書麵通知其進行協商的行為違法,不予采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基於以上認定,申請人於2021年4月26日向被申請人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主張的事由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張國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