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93號
申請人:盧清豐,男,******,住址:廣東省汕尾市******。
被申請人: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城彩頻路7號302B。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
委托代理人:譚勁慈,女,係該單位人事職員。
委托代理人:梁曉婷,女,係該單位法務。
案由:勞動報酬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3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盧清豐,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譚勁慈、梁曉婷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被克扣的績效600元並賠禮道歉。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勞動關係基本情況:申請人於2019年7月9日入職,從事物流組客服專員崗位,具體負責跟進客戶訂單是否已發貨、處理沒有發貨的客戶訂單、處理客戶退貨的訂單、處理發往**等特殊物流區域可能不能正常收件的訂單、與缺貨訂單的客戶溝通等具體事務。
二、績效考核內容與考核方式:
1、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考核的內容包括:如果訂單發生客戶退款則需要及時攔截和追回已經交給物流的件、對需要部分退款的訂單與公司審單人員核實確認刪除已退款貨物才交物流、發出後超過**天仍未顯示物流信息的訂單需要及時補發貨等。
2、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考核中認定為有效業績件的標準是:成功將應該退回的訂單貨物追回到公司倉庫的計為有效件,能準確將部分退款訂單的貨物通過審單準確發貨的計為有效件,能及時跟進成功補發貨的計為有效件等。
3、考核過程的具體操作流程是:需要申請人等物流客服專員自行彙總當月本人所處置的件製作電子表,發給被申請人負責審單的金某進行核實,金某核實無誤後形成各物流客服專員的有效件彙總電子表和進行排名,反饋給各物流客服專員本人。獲取績效獎金的條件是:物流客服專員當月有效件總量在所在組的排名為前兩名,第二名可領取600元績效獎,排名第三及之後則無此績效獎。
4、2021年2月份考核結果為: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同組同事林某和申請人在2021年2月的排名分別為第二名和第三名,係該排名結果導致申請人不能領取當月績效獎600元。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雙方在庭審中確認對案涉糾紛的實質事實爭議點是兩個方麵,具體闡述和認定如下:
一、關於林某2021年2月是否應當納入考核排名問題。申請人主張林某當月存在請假行為實際出勤未滿15天不應當納入考核排名,剔除林某的話,則申請人排名為同組第二,可以領取600元績效獎。被申請人在庭審中陳述林某當月係休帶薪假,公司對其視同正常出勤,故此其出勤已滿15天可以納入考核排名。對此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對林某休帶薪假的陳述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納。申請人僅以林某實際到司天數不足15天為由主張林某不應當納入排名,本委對該主張不予采納。
二、關於申請人2021年2月有效業績與林某有效業績排名先後問題。雙方確認被申請人有告知申請人其當月業績量為729件、林某業績量為733件。申請人主張其向金某獲取了其與林某兩人的有效業績量彙總表,但該彙總表顯示有**8674、**1255、**0397、**9957、**4767、**4218、**9366、**8366、**06042、**69627共10個物流件為實質未處理完畢的無效件被納入林某的有效業績量中,應當剔除,剔除後申請人的業績量排名應該是第二名。被申請人對此主張在數據核對過程中已經明確告知申請人前述10個物流件屬於已經處理完畢的有效件,應當計入林某的有效業績量。
本委認為對於申請人提出的10個物流件異議,被申請人作為業務經營方,有義務舉證證實相關物流件已經在2021年2月期間被有效處置且屬於林某業績量範圍。但被申請人經本委指定期限內補充舉證後,仍未提供足以證實前述10個物流件在2021年2月期間已經處置完畢且達到上述可被認定為有效業績件標準的證據。本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上述10個物流件不應當納入林某有效業績件的陳述,予以采納,結合雙方對排名所依據業績量分別為第二名733、第三名729的陳述,對第二名剔除10件後,申請人排名應當調整為第二名。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應當支付其2021年2月期間績效獎600元,予以支持。
三、關於賠禮道歉,該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處理事項,本委不予處理。
此外,本案糾紛根源實質僅是被申請人所經營業務的物流單號及其實際處置情況的勞資雙方核對行為,本屬於被申請人在日常業務經營中通過優化完善內部物流跟單機製和對物流組客服專員加強跟單過程的公開透明管理即可解決。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前述管理措施,導致此案糾紛案前調解失敗、當庭無法完成舉證且堅持不與申請人庭後溝通協商,係對勞動爭議處理仲裁資源的浪費。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應當在後續管理中及時予以改進解決,以便在企業內部盡早解決和避免再發類似糾紛。
裁決結果
本案因被申請人拒絕調解而調解失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申請人2021年2月績效獎600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張國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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