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963號
申請人:歐趙林,男,******,住址:廣州市******。
委托代理人:管瑩,女,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廣州科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科密智能),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21號六層601。
法定代表人:鍾爾瀚。
委托代理人:魯敬民,男,該公司總經理;伍業平,男,該公司人事經理。
被申請人二:廣州市陽光科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陽光科密),地址:廣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大道西78號之一(辦公樓、A、B、C、D廠房)。
法定代表人:姚達光。
委托代理人:黃朝良,男,廣東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三:廣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科密股份),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羅氹(土名)。
法定代表人:鍾奮強。
破產案件管理人負責人:餘關寶,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龍洋,男,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欣穎,女,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四:廣州市科密辦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科密辦公),地址:廣州市增城朱村街丫布路口。
法定代表人:鍾奮強。
被申請人五:廣州市科密點鈔機有限公司(以下稱科密點鈔機),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19號602企客眾創空間辦公卡位B15號。
法定代表人:鍾爾瀚。
委托代理人:魯敬民,男,該公司總經理;伍業平,男,該公司人事經理。
案由:勞動報酬與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上述爭議一案,於2020年12月28日訴至本委,經本委依法立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歐趙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管瑩、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的委托代理人魯敬民、伍業平、陽光科密的委托代理人黃朝良、科密股份的委托代理人龍洋、馮欣穎到庭參加庭審,科密辦公經本委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確認與科密智能解除勞動關係,並由科密智能支付經濟補償175500元(9000元/月*19.5個月);二、裁決科密股份支付拖欠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間工資48000元;三、裁決科密智能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期間的應休未休30天年休假工資24827.59元;四、裁決確認與科密智能在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本案相關案情
申請人與相關被申請人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與科密智能、科密點鈔機確認,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係同一個經營團隊經營的關聯公司,在2016年11月起對申請人進行共同勞動用工;申請人在發生涉案的降薪糾紛前工資為9000元/月,科密智能對於當月工資都於次月底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申請人與科密智能、科密點鈔機均確認申請人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實際未休年休假。
二、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確認以經營困難為由決定自2020年10月起對核心員工先行發放70%工資,並於2020年11月30日支付申請人70%工資即6300元(9000*70%);當日申請人在微信中與鍾爾瀚就此提出疑問,雙方進行了交流。申請人對科密智能、科密點鈔機於庭審後補充提交的微信交流界麵截圖均確認真實性,其中載明:申請人對被下降工資表示不能接受,鍾爾瀚解釋係因公司經營困難、先發70%是全公司一致行動,“首先開會討論了,也知道利弊,公司沒賺錢,虧錢,不得已這麼做,就是為了繼續做下去,不讓大家失業,已經承擔了社會責任”,未發的30%工資將“作為入股的資金未來享受分紅,或者是等公司財務狀況好了後補償”“離職了也會一並還回去,不會少的”;申請人在微信中提出“公司原本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補償裁員”,鍾爾瀚回複“沒想過讓你走”;申請人後續回複其仍然不能接受。科密智能於2020年12月28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20年12月25日的《被迫離職通知書》。申請人在該通知書中描述:其於2020年11月30日發現2020年10月工資實發5841.02元,並當日詢問魯敬民了解到公司自2020年10月開始從9000元/月降薪30%即降至6300元/月,申請人對此表示不能接受故即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返還被無故扣除的2700元、支付2020年11月和12月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三、申請人與陽光科密確認在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於2007年11月28日簽訂了期限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並於2009年12月27日續訂了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陽光科密在2006年1月至2009年7月期間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
四、申請人與科密股份於2012年10月31日簽訂了期限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科密股份在庭審中陳述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對該陳述未提出異議。
五、申請人提交其社會保險繳費曆史明細記載其繳費主體依次為: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為科密智能,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間為陽光科密,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間為科密智能,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期間為陽光科密,2011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間為科密股份,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為科密辦公,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未參保,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間為科密點鈔機,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為科密智能。
各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期間申請人與科密智能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本委認為申請人此項仲裁請求在2017年7月1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實施之前已經明顯超過法定的一年仲裁時效,其無正當理由在2020年12月28日才提出該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與各被申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認定問題。
經本委依職權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五個被申請人公司的成立與股東情況具體如下:
科密智能成立於1998年10月13日,股東為鍾爾瀚、鍾奮強、鍾偉霞;科密點鈔機成立於2016年7月7日,股東為鍾奮強、鍾偉霞。
陽光科密成立於2002年8月14日,股東原為陳善明、鄧漢民、梁偉斌、劉光華、劉新元、邱永誌、姚達光、張海燕、張樂和;於2019年6月5日變更為張樂和、張海燕、鄧漢民、劉新元、姚達光、王育紅、晏誌芳;於2019年7月25日變更為陳善釗、姚達光、張海燕;於2021年4月27日變更為陳善明、姚達光、張海燕。姚達光、陳善釗、陳善明、邱永誌曾輪換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科密股份成立於1999年6月11日,發起人為魯敬民、鍾奮強、周錦城、夏逸楠、林茹、劉永革、陳建武、初昊陽、安徽華茂產業投資有限公司、馬俊、毛小明、姚雪鬆、蕪湖博思投資管理中心、葉勇、郭明、蕪湖博得投資管理中心、高偉超、彭永成、邱國富、廣州誠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泓瑞方投資合夥企業;股東後續變化情況不詳。鍾奮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魯敬民擔任監事會主席,林茹、袁誌敏、陳招兵、周錦城、王政、唐忠誠、陸正華、雷鳴、邱國富、劉永革擔任該董事等職務。
科密辦公成立於2005年1月19日,股東為科密股份,後於2015年8月31日變更為科密股份和鍾奮強。鍾奮強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周錦城擔任監事。
申請人提交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查明,陽光科密的注冊地址“廣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大道西78號之一(辦公樓、A、B、C、D廠房)”與科密股份的注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村依羅氹(土名)”實質是同一個地址,隻是土名與新名的差異,且陽光科密與科密股份之間存在主體混同、同址辦公、用工管理混亂等情形。
結合上述主體資產關係、高層人員任職情況和申請人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主體及其時間段,本委認定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建立與變動情況如下: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為科密智能單獨用工;2006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為陽光科密單獨用工、科密智能協助其中部分時段參保繳費;2011年4月起為科密股份單獨用工,因未見2015年12月底科密股份與申請人勞動關係轉移手續,故此本委認定與科密股份勞動關係持續至2016年10月,其中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由科密辦公協助參保繳費;2016年11月起由科密智能、科密點鈔機對申請人進行共同用工直至2020年12月28日。
三、關於申請人與鍾奮強於2016年11月21日簽訂的《拖欠工資支付協議》的效力與責任主體問題。該協議簽訂時,鍾奮強同時係科密股份的發起人和董事長兼總經理、科密辦公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的股東。結合該《拖欠工資支付協議》所列明的未支付工資所屬的時間段,和本委對前述各階段申請人所屬勞動關係主體的認定,足以認定鍾奮強在2016年11月21日簽訂《拖欠工資支付協議》時,實質是代表前述四個被申請人單位對尚未支付申請人的2016年1月之前工資合計110046.06元作出在2017年5月之前支付完畢的確認和承諾。2017年5月支付期限屆滿後,申請人在前述四個公司主體的混同管理勞動關係仍處於存續期間,因此對2017年5月期滿後前述工資中尚未支付完畢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工資合計48000元,不受一年仲裁時效限製,該義務由後續對申請人進行用工、簽訂勞動合同、參保繳費的公司主體陸續承接。2020年12月28日申請人與科密智能解除勞動關係當日向本委申請仲裁提出該項仲裁請求,未超過法定仲裁時效。最後一個階段為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對申請人共同用工,因此科密智能、科密點鈔機應當共同對申請人支付該工資,基於該工資產生於科密股份為勞動關係主體、科密辦公為其參保繳費期間,因此科密股份、科密辦公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四、關於申請人2018年至2020年期間應休未休30天年休假工資問題。如前文所認定,2018年至2020年期間申請人與科密智能存在直接勞動關係,科密智能依法應當安排申請人休帶薪年休假。科密智能確認申請人在此期間未休年休假,但在本案中未對此提出仲裁時效抗辯意見,本委不予審查仲裁時效問題。申請人在2018年2年起至2020年期間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為10天/年。按此計算,科密智能應當支付申請人2018年至2020年期間應休未休年休假待遇9000/21.75*10*3*200%=24827.6元。因申請人與科密智能均確認在此期間科密智能與科密點鈔機對申請人共同用工,因此,科密點鈔機對前述款項與科密智能承擔連帶責任。
五、關於申請人解除與科密智能勞動關係是否可以領取經濟補償的問題。從申請人與科密智能確認的2020年11月30日微信交流記錄可知,科密智能有告知申請人先行支付70%的原因是公司經營遭遇困難,且係全公司核心人員的統一措施,並有作出承諾將在經營好轉時進行補發。科密智能收到申請人寄出的《被迫離職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52分,申請人同日向本委申請仲裁,科密智能實際補發申請人前述暫未發放的30%工資的日期也為2020年12月28日;申請人主張其申請仲裁時間是當日上午,科密智能補發工資的實際到賬日期為當日下午17時左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本委認為科密智能對先行發放2020年10月工資的70%並非故意拖欠或者克扣,且有對申請人作出解釋係為了度過經營困難期、明確表示不是為了要申請人離職,並承諾將作補發且實際已在前述時間作出補發,後續2020年11月工資9000元已於2020年12月31日發放,2020年12月工資9000元也已於2021年1月29日發放;再結合前文所認定的2016年1月之前工資110046.06元的補發情形,可見科密智能前述2020年10月工資支付不足額的情形,並不足以導致申請人隻能選擇與科密智能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據此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等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工資48000元,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第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24827.6元,第五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張國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謝添翼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