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698號
申請人:林海爛,女,******,住址:廣東省吳川市******。
被申請人:廣州政興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光譜中路11號2棟3單元05層04單位(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李國政。
申請人林海爛訴被申請人廣州政興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關於支付工資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林海爛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公告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時間到庭應訴,本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本人於2020年10月10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約定崗位是美工,被申請人未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的工資共3292.3元。現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工資3292.3元;二、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500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2020年10月10日入職被申請人,崗位是美工,工作內容是做PPT宣傳片,工作地點與被申請人注冊地址一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資3000元+提成,每月20日左右通過支付寶賬號支付工資,實行6天8小時工作製,每周休息一天,2020年10月、11月的工資分別由經理唐德山、財務楊某某轉賬支付,被申請人未為其繳納社保;被申請人的主要業務是幫助店家進行天貓入駐;2021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李國政讓員工依次到辦公室談話,通知自今日起公司放假,沒有說明回來上班的時間,當天也是最後工作日;至2021年2月23日,李國政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工公司不開了,讓大家另謀高就,承諾未支付的工資會在2021年3月底4月初支付,但至本案開庭當日,2021年12月、2021年1月的工資仍未結算,也再也無法聯係到李國政,大家隻能申請勞動仲裁,此前已有同事吳某某等6人申請了勞動仲裁。
申請人提交如下證據證明其主張:1、支付寶轉賬記錄,顯示“*德山”於2020年11月21日轉賬2069元給申請人、“*蓮蓮”於2020年12月28日轉賬3000元給申請人;2、微信群“政興工作群”聊天記錄,顯示“鄒*”於2020年10月11日邀請申請人進入群聊, 整個群共有11個人,包括李國政(昵稱“不要@”)、唐德山、趙某某、鄒某、蒼白、馮某某、張某、楊某某(昵稱“花花”)、楊某蓮、申請人、吳某某。2021年2月1日,李國政在群裏告知大家“有點晚了,不好意思,最近一直比較忙,還出了點意外,還好是有驚無險。你們單獨發的微信,我就不直接一一回複了,現在微信還有客戶、朋友兩三百條微信沒看,你們完全放心,不可能不發你們工資。本來早幾天就發的工資錢,因為我老婆***意外和***等花了大幾萬,所以手上正好就沒了……今天全國幾個分公司關門倒閉,和項目投資失敗還有廣州公司的虧損,虧損了大部分積蓄,所以第一因為在醫院一直忙著,基本沒跟外界聯係,天天呆在醫院,第二公司裏麵也正好暫時沒資金了。現在正好過年,我和唐總都不在廣州。再怎麼沒錢,不可能發不起你們工資,暫時公司沒有任何收入,不過至少廣州公司還有幾百上千的商標無形資產,一個兩千,也有一兩百萬呀,但是現在期間過年買辦法變現。退一萬步講,不給的話,你們看得到的公司還有那麼多家具電腦,賣了也給你們發呀”,並發布群公告“收到回複下,有問題單獨私聊我咯”“工資表,今天讓唐總做好了,跟你們一一核對”“剩餘的年前都會一分不少給你們”,群內員工在群裏紛紛表示收到;2月8日,吳某某在群裏@李國政並問“李總,我們是什麼時候發工資?沒錢過年了”,其他人也在群裏表示“說好的年前發呢”“還有兩天就過年了”“收到的話回複一下好嗎”;2月9日,李國政表示“這兩天在想辦法,過年前也是後天過年嘛,就這兩天了,說了無論如何,你們工資肯定會發的”;2月13日,部分員工又在群內詢問工資發放事宜,沒有回複;2月22日,申請人在群裏@ 李國政並問“工資還沒發呢,大概什麼時候能發呢,至少也要禮貌性的回個消息吧”;2月23日,李國政在群內表示“我們廣州公司今年沒開了,大家自己另謀高就吧,祝願你們前程似錦,我現在重新開始,在湖南新做其他項目,湖南新公司的啟動都是投資人出錢,廣州辦公室現在沒時間清理,差你們工資應該在三月底四月左右全部給你們,不放心的私發我,我單獨打欠條按手印給你們”;3月1日,李國政表示“打了你們幾個人電話,在忙都沒接吧,今天接到勞動局電話,知道了情況,真的是苦逼,也知道大家也是不容,聽說有人租房也是找朋友借的錢,實在抱歉,大家工作幾個月以來也沒帶大家賺到錢,公司這邊也虧的很慘,我現在也是一身負債……今天聽到這個消息,找朋友到借,大部分兩千兩千借來,你們的工資湊得差不多了……其實站在老板的位置,就得承擔風險壓力和責任,工資從來沒說不給年也沒說少年的。今年新的一年,大家也都重新開始吧,各奔前程吧,我今年的目標就是把去年的負債給還了……”,並群公告表示“出勤工資表我發群裏,你們看看,還差三千多,正在湊,今晚睡覺前一定全給你們發了,順便看多餘的給你們每個人發給大紅包吧,看到消息收到希望大家回複一下吧……”,發送了2020年12月的工資表和考勤表到群裏,大家紛紛表示“按我們仲裁的申請來吧,我們大家也都不容易”,並問李國政“現在是已經不打算調解了?要是這樣就等開庭吧”。
申請人提交的2020年12月工資表、考勤表與上述李國政發到群裏的一致,其中工資表顯示申請人應發工資3000元(基本工資3000元)、實發工資3000元,已發工資1000元,剩餘未發2000元;申請人提交的2021年1月工資表、考勤表係由其他同事轉發群內,顯示申請人應發工資3000元(基本工資3000元)、工作日26天、請假2天、上班12天,工資算法(3000-200)÷26×12,實發工資1292.307692元。前述工資表、考勤表顯示的出勤情況一致。申請人確認其第一項請求3292.3元即為2020年12月月工資差額2000元加2021年1月工資1292.3元之和。
申請人於2021年3月15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以公告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應訴通知及開庭通知,公告期60日(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被申請人就本案未提交任何證據及書麵答辯意見。
經查,另有吳某某等6人就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等問題向本委申請勞動仲裁,該6案查明的情況與本案基本一致。被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成立,股東為李國政、唐德山,經營範圍:專利服務;商標代理等服務;版權服務;科技中介服務;科技信息谘詢服務;科技項目代理服務;科技項目招標服務;科技項目評估服務;科技成果鑒定服務;信息技術谘詢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除外);企業管理谘詢服務;企業財務谘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企業產權交易的受托代理;工商谘詢服務;工商登記代理服務;計算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網絡技術的研究、開發;網絡信息技術推廣服務;計算機網絡係統工程服務;投資谘詢服務。
上述事實,有仲裁申請書、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亦未提交證據及書麵答辯意見,本委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在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基礎上對本案進行裁決。
申請人向本委提交了工資單、考勤表、微信群聊天記錄證明其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提交了證據原件核對,已盡到基本的舉證義務,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請人的主張,確認其與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工資問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作出認定。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已足額支付申請人2020年12月、2021年1月的工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請人的主張,認定被申請人應當補發申請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間工資3292.3元。申請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問題。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記錄可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於2021年2月23日明確通知全體員工公司不開了,讓大家另謀高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1500元(3000元×0.5個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間工資3292.3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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