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649號
申請人:廣州雅詩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科學城神舟路883號。
法定代表人:郭勇。
委托代理人:辛敏虹、馬凱靜,係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田明軍,男,******,住址:湖南省隆回縣******。
申請人廣州雅詩生物製品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田明軍關於返還借款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馬凱靜、辛敏虹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時間到庭應訴,本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20年3月23日,被申請人向公司OA係統發起借支申請,以購買園區垃圾桶及直飲濾芯、軌道燈為由借備用金3000元。我司於2020年3月25日將款項3000元電彙至被申請人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收款賬號:******)。被申請人收到3000元後至今並未使用該款項購買上述產品且未歸還備用金。期間我司多次催款,被申請人以各種借口拖延還款。2020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未按照公司製度,直接通過微信申請離職且未經其領導同意拒不到崗,我司已多次與被申請人溝通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及退還借款事宜,但均未果。後公司多次通過電話聯係及信函、企業微信、釘釘等方式聯係被申請人,至今未獲得聯係,亦未收到還款。被申請人向我司借支備用金3000元,但未按照申請使用備用金,且未歸還備用金。現雙方已解除勞動關係,經我司多次催要,被申請人始終未歸還借支款項。現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歸還所借款項3000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於2018年11月7日入職,崗位是電工,2020年12月14日離職,雙方簽訂了1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在職期間為被申請人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流水》、社保繳費記錄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提交《借款審批單》、OA係統截圖、《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及微信聊天記錄、釘釘聊天記錄證明被申請人借支備用金且拒絕返還的事實。其中《勞動合同》載明期限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2月30日(試用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約定被申請人從事電工工作,實行標準工時製,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為基本工資2100元/月,申請人於每月15日向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流水》顯示申請人在每月15日左右向被申請人支付上月工資。社保繳費記錄顯示申請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借款審批單》及OA係統截圖顯示被申請人在2020年3月12日填寫《借款審批單》,並於2020年3月23日在公司OA係統發起申請,要求借備用金3000元,用於購買垃圾桶和直飲機濾芯、軌道射燈管,經相關人員審批後,公司人員在係統流程中表明“已於2020-3-25 15:59:32提交銀行支付,支付結果以銀行實際支付結果為準”。《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顯示申請人於2020年3月25日15:56:38向被申請人賬號轉賬3000元。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申請人行政人員於2020年12月15日下午向被申請人告知“您於2020年12月10日上午9:42在微信提出離職申請,當時已與您溝通關於填寫離職資料,但您至今未填寫相關資料;在2020年12月14日至15日仍未按考勤製度到崗工作,在此期間公司同事多次致電聯係,您沒有接聽或關機狀態,導致多項工作無法正常進展。據財務部反饋與您多次溝通返還借用公司3000元備用金事宜,至今仍未返還3000元備用金,如您於2020年12月16日前仍未與我司聯係和交接工作,返還公司備用事宜,我司將向有關公安機關立案追究您相應的法律責任。”,被申請人回複“不做了就是不做了,怎麼還這麼多問題,財務借支的費用月底前我會給他清理幹淨,你發的這些想代表什麼”,2020年12月15日下午行政人員再次告知被申請人“離職也需要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明天你需要到崗做好交接手續,公司已多次和你溝通離職事宜,在12月14日開始你就聯係不上,同事多次電話和發信息給你,你都不予以理睬。需要提前離職可以協商,辦理好手續、交接完成即可。好聚好散,沒必要搞這麼多麻煩的事情”,但發現已被被申請人拉黑。申請人財務人員“靜文”在2020年12月30日向被申請人表示“田,欠款3千元這2天盡快還上吧”,被申請人回複“我盡快”,2021年1月4日被申請人表示“靜文你幫我和郭總說說公司那錢我盡快轉到賬上,這段時間是真困難老婆動手術搞五六萬,我這麼久又沒上班,你幫我爭取一下時間最遲二十號這樣”“可能也會提前轉,謝謝了”,“靜文”回複“好”,1月19日“靜文”再次聯係被申請人表示“田,19號了,借款可以還上了嗎?”,被申請人回複“你們什麼時候放假靜文,我這邊錢還沒拿到”,1月20日“靜文”問被申請人“田,欠款還是今天還上吧,你先前說今天還”,被申請人回複“在想辦法借,錢還沒到位”,1月27日“靜文”聯係被申請人,對方無應答,1月28日“靜文”再次聯係被申請人表示“田,你29號能還錢嗎?公司這邊要走法律程序了?”,對方無應答。釘釘聊天記錄顯示申請人行政人員於2020年12月16日向被申請人表示“請於今天(2020年12月16日)按考勤製度到崗上班並做好工作交接!”,並於12月1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限期返崗通知》並表示“附件為《限期返崗通知書》請查收並按通知要求返崗!”,該通知載明“田明軍,你已於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以事假為由申請事假共計29個工作日。鑒於2020年12月14日再次申請事假,未向公司提交任何正當理由,也未經公司批準,自行脫離崗位,拒不到崗。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製度》相關規定,你的行為已構成曠工,連續曠工3日,公司有權按照你自動離職處理。現通知你於2020年12月18日上班時間到公司準時報到,逾期不報到的,公司屆時將會跟你正式解除勞動關係。另請你於2020年12月30日前還清公司欠款,逾期不還款的,公司將會追究你相應的法律責任。特此通知”;2020年12月22日,申請人再次通過釘釘向被申請人發出《關於人事行政部田明軍自動離職的通告》,該通告載明“公司各中心、部門:原人事行政部電工田明軍於2020年12月10日微信通知行政主管申請離職,截至2020年12月17日,人事行政部門一直在嚐試與其聯係,但經多次致電均無法與其取得聯係。截止2020年12月22日,該員工仍未與公司聯係,也並未上班,曠工已達7日,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製度》。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製度》第7.3條的規定,現對該員工做如下處理:1、該員工無故自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2日未到公司上班,應做曠工處理,曠工共計7日。2、根據規定,曠工3日視為該員工自行離職,離職日期為2020年12月14日。3、我司在此鄭重聲明:自該員工離職之日,公司即與其終止勞動關係,該員工在外開展任何業務均與我司無關。如因該員工自動離職造成公司利益或聲譽損失的,我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4、另田明軍欠公司款項需於2020年12月31日前還清,逾期不還款的,公司將會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記錄顯示被申請人已閱讀前述通知和通告。申請人有出示前述證據原件核對。
申請人於2021年3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就本案未提交任何證據及書麵答辯意見。
上述事實,有仲裁申請書、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亦未提交證據及書麵答辯意見,本委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委在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基礎上對本案進行裁決。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流水》、社保繳費記錄、釘釘聊天記錄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情況,並提交了證據原件核對,已盡到了基本的舉證義務,故本委對被申請人曾係申請人公司員工的事實予以確認。申請人同時提交《借款審批單》、OA係統截圖、《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申請人在職期間因工作向公司借用備用金3000元,被申請人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在離職前或離職時已完成3000元備用金的核銷或返還工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故對申請人的主張,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請人應當將預支的3000元備用金返還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返還申請人借支的備用金3000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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