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120號
申請人:覃建昌,男,******,住址:廣西忻城縣******。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任懿飛,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大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公園西路28號灣區數娛產業園A棟6001(僅限辦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陳曦昱,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女,係該公司行政人員;肖寅爽,男,係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覃建昌訴被申請人廣州大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覃建昌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淑玲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2465.78元,當庭變更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370.92元(月均工資6685.46元×1個月×2倍);二、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1月6日工資886.36元,當庭變更數額為1195.4元(基本工資6500元÷21.75天×4天)。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5月6日入職被申請人,崗位是校企渠道專員,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止(試用期從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為市場部門市場渠道專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製,月工資5200元,轉正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工齡津貼+保密津貼,被申請人每月10日前發放工資,並約定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30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2020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辭退通知書》,以公司發現申請人無法勝任渠道專員一職為由,決定辭退申請人,並表示公司將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故決定給予申請人6500元補償金。
三、雙方確認的銀行流水顯示申請人2020年5月至11月的實發工資分別為5388元、5240.82元、6410元、6143.06元、7113.06元、6563.06元、6773.06元。
四、申請人2021年1月正常出勤3天(1月4日、5日、6日),最後工作日為2021年1月6日。
五、申請人於2021年1月1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工資問題。
申請人主張2021年1月出勤3天,加上法定假日1天,被申請人應當支付其4天的工資,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6500元+績效提成,故該月工資的計算基數為6500元。
被申請人對上述計薪天數無異議,同意支付申請人該月工資,但不認可其主張的工資構成和工資標準,認為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5200元/月計發。
申請人稱在職期間被申請人沒有發放過工資條,但其銀行流水顯示的實發工資可以證明每月工資在6500元以上,且被申請人《辭退通知書》上載明的補償金數額也可以印證其工資標準。申請人另提交《廣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公積金《繳費明細》作為證據,其中參保記錄顯示被申請人在2020年8月至12月為申請人參加了社會保險,申請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304.24元/月、失業費4.2元/月。公積金《繳費明細》顯示繳存基數6500元,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的繳存比例均為5%,即各自325元/月,合計650元/月。
被申請人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也確認沒有發放過工資條,在本委指定時間內提交工資明細台賬證明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情況,該明細顯示申請人的工資構成為工資核定5200元(基本工資2100元+崗位工資1900元+保密津貼1200元)+補貼(不固定),2020年8月起為工資核定6500元(基本工資2100元+崗位工資2900元+保密津貼1500元)+全勤獎200元+補貼(不固定)+績效(不固定),2020年5月至12月的應發合計分別為5400元、5240.82元、6410元、6900元、7870元、7320元、7530元、5943.29元,實發工資分別為5388元、5240.82元、6410元、6143.06元、7113.06元、6563.06元、6773.06元、5186.35元;其中2020年8月起扣除社保個人繳納部分431.94元/月、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325元/月。申請人表示因未發放過工資條,對前述工資明細不予確認。
本委認為,雙方對沒有結算2021年1月工資以及申請人當月應計發4天工資的事實均無異議,本委對此予以確認。被申請人雖否認申請人主張的工資計算基數,但其補充提交的工資明細載明申請人離職前的月核定工資也為6500元,相互之間可以印證,故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認定其月工資標準為6500元。在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的情況下,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補發申請人2021年1月工資1195.40元(6500元÷21.75天×4天)。申請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合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被申請人確認以《辭退通知書》中的理由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也確認未按照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亦無證據證明申請人不勝任工作以及有對申請人進行培訓或調崗。
申請人當庭確認未收到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本委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依法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申請人確認無證據證明申請人不勝任工作,也無證據證明有對申請人進行調崗或培訓,故其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既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也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申請人雖對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明細不予認可,但其載明的實發工資以及扣減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能夠與申請人提交的銀行流水、社保、公積金繳費記錄對應,故本委依法采納該工資明細作為認定申請人離職前月應發工資的證據,認定申請人離職前月均工資為6744.87元〔(5240.82元+6410元+6900元+7870元+7320元+7530元+5943.29元)÷7個月〕,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489.74元(6744.87元×1個月×2倍)。申請人僅請求13370.92元,屬對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本委依法從其請求。
裁決結果
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補發申請人2021年1月工資1195.40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370.92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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