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721號
申請人:陳嘉儀,女,******,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三泰嘉鴻(廣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伴河路136號501房。
法定代表人:葉東曉。
申請人陳嘉儀訴被申請人三泰嘉鴻(廣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關於支付工資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嘉儀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本委指定時間到庭應訴,本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本人於2020年9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工資為3800元/月(試用期),轉正4200元/月,被申請人未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1月16日的工資。現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1月16日的工資5790元,當庭變更為支付2020年10月工資3800元。
被申請人書麵辯稱:我司因經營困難暫停營業,雙方確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離職後,根據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情況,實際出勤等情況進行核算,我司尚欠申請人10月份工資3800元,11月工資1965.52元。為便於結算,我司在2021年1月8日先行支付了申請人11月份工資1965.52元,因公司資金困難,尚欠2020年10月工資3800元,我司承諾該款三個月之內支付完畢。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2020年9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2020年11月底離職,雙方簽訂了1份勞動合同。
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表》(2020年10月、11月)、《招商銀行戶口曆史交易明細表》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以及在職期間工資發放情況,並當庭出示了前述證據原件核對。其中《勞動合同》載明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試用期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約定申請人從事行政前台工作崗位,實行標準工時製,月薪為2100元,被申請人於每月15日向申請人支付上月工資。《考勤記錄表》顯示申請人10月整月正常出勤,11月正常出勤至11月16日。《招商銀行戶口曆史交易明細表》顯示被申請人在2020年10月21日轉賬支付申請人工資3800元。
被申請人庭前提交的《工資對賬單》及《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顯示應付申請人2020年10月工資3800元、11月工資1965.52元,2021年1月8日已轉賬支付工資1965.52元。申請人確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8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未到庭應訴,但在庭前提交了答辯書及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首先,本案被申請人雖未到庭應訴,但庭前提交了答辯書和證據材料,結合雙方的陳述以及證據可知,雙方對拖欠工資的事實以及數額均無異議,本委對此依法予以確認。其次,雙方均確認已解除勞動關係,故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補發申請人2020年10月工資3800元。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合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0月工資38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孔令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謝添翼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