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535號
申請人:鄧海漫,女,漢族,******,住址:廣東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 男,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市樹童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大道東856號2801房。
法定代表人:周旋。
申請人鄧海漫訴被申請人廣州市樹童教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關於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鄧海漫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到庭參加了庭審,被申請人經依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對其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自2021年7月13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職稅務專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7560元。2021年10月8日被申請人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突然借故辭退申請人,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被申請人仍拖欠申請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資未予結清。申請人特提出仲裁請求,具體如下: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資15129.48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78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一個月工資7560元。
被申請人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提交書麵材料進行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有原件),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自2021年7月13日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工作崗位為稅務專員。申請人主張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7560元/月,轉正工資8500元/月,主張離職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為7560元/月。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在2021年10月8日通知全體員工公司不再運營,通知申請人不用回去上班,並向申請人出具《離職證明》和《薪酬確認單》。
另查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蓋章《離職證明》(有原件),其中記載申請人的任職時間為2021年7月13日至10月8日,離職原因為被申請人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蓋章《薪酬確認單》(有原件),其中記載截至2021年10月7日,被申請人仍有工資款項合計15129.48元未向申請人結算。
申請人於2021年10月9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請。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有關書證、庭審筆錄等為據,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一、關於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工資的問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被申請人未到庭參加庭審且未就此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加蓋被申請人公司公章的《薪酬確認單》,本委對申請人主張的未結算工資款項金額15129.48元予以采信。據此,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工資共計15129.48元。
二、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本案為被申請人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加蓋被申請人公司公章的《離職證明》中記載的解除原因一致,本委對此予以采信。現被申請人未到庭參加庭審且未能提供證據材料或說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委據此認定被申請人單方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申請人主張離職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為7560元/月,與《薪酬確認書》中的每月未發工資明細基本一致,本委予以采信。據此,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60元(7560元×0.5×2倍)。申請人在本案中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780元是對其自身權益的處分,屬於合法範圍之內,本委予以支持。
三、關於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一個月工資的問題。經本委審理查明,本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額外一個月的工資,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的工資15129.48元;
二、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780元;
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彭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鍾楚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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