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77號
申請人:羅衛榮,男,漢族,******,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物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北路109號、113號201房
法定代表人:葉泗開,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章寶,男,係被申請人員工。
申請人羅衛榮訴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物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關於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進行公開審理。申請人羅衛榮,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劉章寶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自2019年1月入職被申請人處,被派遣至廣州市荔灣區芳村大道明心路36號惠愛醫院美沙酮治療點擔任保安員一職,工作至2020年5月31日。在職期間,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給予其參加社會保險,導致斷繳了一年的社會保險。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協商後,被申請人答應補繳但遲遲沒有處理,特此提出仲裁請求,具體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被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與案外人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該公司將申請人派遣至被申請人惠愛醫院項目工作,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駐了專人管理。被申請人作為用工單位,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請勞動仲裁委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稱其自2019年1月底入職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稱申請人自2018年2月18日入職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後直接派遣至惠愛醫院項目。申請人的工作崗位是惠愛醫院美沙酮治療點保安員,每天上班8小時,在職期間工資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發放,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的最後工作日為2020年5月31日。申請人有簽訂《勞動合同》,但無法確認與哪個主體簽訂,被申請人稱該《勞動合同》為申請人與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署,但雙方均未提供《勞動合同》予以核查。
另查明,被申請人與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共簽署四份《勞務派遣協議》,協議約定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派遣崗位為保安崗位,工作地點為廣州市惠愛醫院,最後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期限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申請人向本委提供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這兩份證據顯示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具備勞務派遣資質,並提供《廣州市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駐廣州市惠愛醫院項目部派遣人員名冊》,名冊上顯示申請人入職時間為2019年2月18日。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4日申請仲裁。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相關書證、庭審筆錄等為據,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關於勞動關係的問題。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構成的條件包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庭審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確認申請人在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工資報酬均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並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間為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申請人並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在工作期間與被申請人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或與被申請人構 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必備條件。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是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聘用並派遣至惠愛醫院項目,並提供《勞務派遣協議》、《派遣人員名冊》等證據予以佐證,與申請人的工資及社保由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負責發放和繳納的事實可相互印證,該主張具備合理性,本委予以采納。申請人應另行向廣州本葉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主張確認勞動關係。因此,申請人請求確認與被申請人於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彭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鍾楚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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