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91號
申請人:陳卓,男,漢族,******,住址: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請人: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九佛建設路115號三樓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敏。
委托代理人:石榴,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勞動報酬爭議。
申請人陳卓訴被申請人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卓、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石榴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年終獎20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差額400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545元;四、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月4日止的工資差額2273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19年7月4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辦公室主任,雙方於2019年7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
二、雙方於2021年2月4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於離職交接表中“人力資源部“欄中記載”按政策享有年終獎;年薪10%正常結算;2021年年假按出勤計等”。
三、申請人每月工資20000元(全月且包含周六日),其中:90%當月發放(工資結構為:崗位工資10500元、職務工資6000元、績效工資1500元);10%年終一次性發放,被申請人每月10日以銀行轉賬發放上月工資,有發放工資條。
四、被申請人2020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行政後勤類-部門負責人(經理/主任/總監)20000元;
五、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差額4000元;
六、申請人2021年帶薪年休假為10天。
申請人於2021年3月22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年終獎20000元問題。
根據申請人確認的被申請人2020年終考評實施辦法規定,被申請人自2021年1月24日至1月31日完成員工書麵總結、開展員工考核評分、績效溝通、考核結果報送,在績效溝通環節,“考評結果由直接上級與被考核者溝通麵談等,經績效麵談且員工對考評結果無異議後,方可簽字”。被申請人於庭審時確認其對申請人進行2020年終考評時沒有與申請人績效麵談而由其直接上級於申請人考評鑒定表中“績效麵談”填寫,被申請人以申請人2020年度員工考評鑒定結果為不合格為由不予發放申請人2020年終獎,並表示“若申請人考評鑒定結果為合格,則其2020年終獎標準為行政後勤類-部門負責人(經理/主任/總監)2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主張其不予發放申請人2020年終獎的理由為申請人2020年度考評鑒定結果,被申請人在其對申請人進行考評時違反了其製定的2020年終考評實施辦法所要求的績效溝通麵談的規定,故本委對被申請人提出的2020年度申請人考評鑒定表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20年終獎20000元。
關於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差額4000元問題。雙方確認勞動關係解除的原因為協商解除,且被申請人同意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差額4000元,本委予以認可。
關於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545元問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均確認申請人2021年度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為10天,且如前述雙方勞動關係已於2021年2月4日解除。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申請人2021年度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折算後不足1天,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計算方法:35天÷365天×10天=0.96天)。
關於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月4日止的工資差額2273元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確認申請人月工資為20000元(全月含休息日),其中:每月發放90%,年終發放10%。被申請人人力資源部於《離職交表》中也表示“年薪10%正常結算”。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1月至2月4日的工資差額 2266.67元(計算方法:20000元×10%+20000元÷30天×4天×10%)。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年終獎20000元;
二、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差額4000元;
三、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1月1月至2月4日的工資差額 2266.67元;
四、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江點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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