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636號
申請人:王姍,女,漢族,******,住址:廣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展龍,男,係廣東大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晰,男,係廣東大觀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東漢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億創街2號(自編號:T2)1514房。
法定代表人:何長江。
委托代理人:黃金杏,女,係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揚利,女,係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案由:勞動報酬爭議。
申請人王姍訴被申請人廣東漢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王姍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展龍、羅晰、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金杏、胡揚利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績效工資80000元。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0年2月10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辦公室主任,雙方於2020年2月10日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被申請人采用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方法,申請人月基本工資2100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季度發放。被申請人於2021年1月4日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實際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15000元+績效工資,被申請人沒有績效考核製度。
三、被申請人沒有集體合同,除申請人外,被申請人沒有其他中層管理人員。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2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績效工資80000元問題。為證明其績效工資標準,申請人提交其於2020年2月10日簽署的《員工到職表》並記載:申請人轉正後工資+福利待遇為“15000元/月+10000元/月(績效工資,按季度發放)”,但被申請人對前述《員工到職表》的真實性不予確認,申請人稱其沒有《員工到職表》原件而隻有打印件,且該證據的原件由被申請人保管,但申請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的入職流程簽署文件中包括《員工到職表》或存在員工辦理入職手續簽署《員工到職表》的管理慣例,也沒有提交證據以證明該證據的原件由被申請人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在被申請人否認《員工到職表》的真實性時,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對申請人提供的用以證明其每月績效工資為10000元的《員工到職表》,本委不予采信。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及雙方確認的《錄用呈批表》記載,申請人轉正後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15000元+績效工資,但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以證明申請人的績效工資的具體標準或計算方法,且被申請人於庭審辯稱其成立至今未實質開展相關工作並無相關業務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時,因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被申請人無集體合同且無可以參照的類似工作崗位,同時,被申請人實際發放給申請人的月基本工資遠高於2019年度廣州市城鎮非私營/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水平,故,就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的績效工資80000元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江點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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