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148號
申請人:劉珈汝,女,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陳宇佳,均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惠州築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區惠州大道11號佳兆業中心二期(C座酒店、寫字樓)40層05、06號。
法定代表人:任玉玲,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海銘、林秀茹,均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9月7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劉珈汝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懿飛、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葉海銘、林秀茹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333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20333元。申請人庭審時明確其第一項仲裁請求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333元,並當庭撤回第二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1年6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工作崗位是銷管副經理,雙方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二、申請人的工資結構為稅前工資18333元(其中3666元作為績效薪酬,按照公司績效管理製度執行發放)+綜合補貼2000元,被申請人每月10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形式發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間的工資,有發工資條,領取工資不需要簽收。
三、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為2021年9月3日,解除原因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申請人主張的賠償金。被申請人主張:首先,根據被申請人發布的崗位職責,申請人的崗位要求是負責統籌被申請人各項目的銷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統籌各項目的簽約工作(組織各專業部門對簽約文件進行審核、會簽;指導各項目銷售與客戶的簽約)、項目現場銷管團隊及日常事務的管理、項目銷售數據的收集、彙總等。申請人入職時的崗位為銷管副經理,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對於該崗位員工的要求期望是非常高的,但是申請人在試用期期間並未主動履行各項職責,很好地完成崗位職責的各項要求,其工作能力與崗位定位不匹配。其次,根據被申請人發出的《新員工聘用意向確認書》第二條“錄用規定”第1)項規定“入職者所提供的年齡、教育、培訓及工作履曆是真實的”,根據申請人入職時所提供的銀行工資流水記錄顯示,申請人2020年 9月至10月期間的發工資的用人單位名稱係“廣州市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其入職時填寫的《背景調查信息收集表》中的單位名稱“合景泰富集團”並不一致。雖目前很多房地產集團會設立有物業服務業務,但是基本上均是獨立的,獨立的業務、獨立的人員等,而且房地產業務與物業服務業務在本質上係有區別的。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是廣州市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但其入職時填寫的信息是“合景泰富集團”,提供的工作履曆存在虛假,因此,被申請人有權根據《新員工聘用意向書確認書》第二條“錄用規定”的規定,予以解除勞動關係,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最後,申請人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很好地完成部門負責人安排的基礎性工作任務,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作任務、未能很好地配合部門其他同事的事項工作、簡單性工作多次出現錯誤等,且對於無法按照時間要求完成的工作事項,並未提前溝通、反饋,影響部門負責人其他工作事項的安排。被申請人提供了崗位職責要求、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績效考核表、工資流水單、背景調查信息收集表、解除通知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為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崗位職責要求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其主張該信息的發布時間是2021年9月13日,是在申請人離職後發布的,而且招聘的工作崗位是銷管高經/經理/主管,並非單獨針對一個崗位列明的招聘要求,因此該招聘信息中列明的崗位職責是三個崗位的綜合性要求,被申請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崗位職責與該招聘信息所載明的一致,被申請人以該崗位職責認定申請人不符合錄用條件缺乏事實依據;對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的證明內容有異議,其認為該聊天記錄不完整,隻是截取了申請人在職期間幾天的工作群記錄,不能證明申請人未參與該項目的溝通協調,且該項目的統籌簽約工作也不是由申請人負責,而是由另一位銷管經理負責;對績效考核表不確認,主張申請人在職期間從未見過改表格內容,也不知悉最後績效考核的結果;對工資流水單證明內容有異議,主張被申請人辭退申請人的理由是申請人不符合崗位要求,而並非以簡曆造假為由辭退,其主張申請人並沒有虛構簡曆信息,廣州市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景泰富集團的全資子公司,銀行流水記錄是申請人在辦理入職手續時主動向被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並未對此提出異議,因此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被申請人調查信息收集表確認,並主張申請人在職時填寫的背景調查信息完全真實,沒有造假的行為;確認有收到被申請人出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主張解除的原因應以被申請人的策劃總監於2021年9月3日通知申請人的解雇理由為準;對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內容有異議,其主張被申請人是在淩晨12:10電話聯係申請人,該聯係時間已經超過工作合理時間範圍,申請人因休息沒有跟進是合理情形,且第二天申請人在上班時間前已經及時予以回應,即使申請人工作中存在疏忽,但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過於嚴苛;對被申請人提供的工作總結與計劃表,申請人確認每周有將下周工作計劃上報,但是申請人並未看到過該表中所載明的風險提示情況,該表中所述的申請人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沒有經過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同時主張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條可見被申請人處存在工會,但是被申請人在解除申請人前並未通知工會,解除程序違法。
本委認為:首先,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但被申請人提供的工作總結及計劃表、2021年新員工試用期績效評估表上並沒有申請人的簽字確認,被申請人也未提供證明證據在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前有向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的周工作總結及計劃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以及告知申請人試用期績效評估結果,由此,本委認定對被申請人提供的工作總結及計劃表、2021年新員工試用期績效評估表不予采納;其次,被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申請人在2021年8月3日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布置的任務,但被申請人僅憑申請人一次工作中存在的疏忽主張申請人存在工作多次達不到要求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以此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過於嚴苛;再次,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存在履曆造假的情形,但申請人在入職時即將工資流水單及背景調查信息收集表交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理應對申請人的履曆情況進行了嚴格的調查核實,申請人抗辯廣州市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合景泰富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存在合理事由,被申請人僅憑申請人銀行流水信息載明的工資發放賬戶與申請人填寫的用人單位不一致即主張申請人存在履曆造假行為不成立。綜上,本委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屬於違法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20333元[(18333元+2000元)×0.5個月×2倍)]。
申請人當庭撤回第二項仲裁請求,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委依法予以準許。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333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黃曉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鍾泳欣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