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756號
申請人:嚴超健,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係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九佛建設路115號三樓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敏,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文力,男,係被申請人職員;馬雯婷,女,係被申請人職員。
案由: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
申請人嚴超健訴被申請人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嚴超健及委托代理人任懿飛,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文力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支付2021年8月、9月、10月工資60000元;二、支付2021年7月被扣的10%工資1200元;三、支付2021年中秋節、國慶節的假日禮金2000元;四、支付2021年8月、9月、10月交通補貼5000元及10月餐補300元;五、支付拖欠2021年8、9月工資的罰金48000元;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4000元;七、支付代通知金24000元;八、確認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當庭明確第一項仲裁請求為支付2021年8月工資24000元、2021年9月工資24000元、2021年10月工資12000元;明確第六項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4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1年4月20日入職,崗位為市場總監,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021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製,試用期為六個月。
二、申請人試用期前三個月工資標準為崗位工資9600元、績效工資9600元,合計19200元;試用期後三個月工資標準為崗位工資12000元、績效工資12000元,合計24000元。
三、申請人2021年5月工資明細為:崗位工資9600元+績效工資9600元+交通補貼2000元+餐補600元,合計應付工資為21800元,扣除社保431.94元、住房公積金720元,稅前應付工資20648.06元;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明細為:崗位工資9600元+績效工資9600元+交通補貼2000元+餐補600元,合計應付工資21800元,扣除社保431.94、住房公積金720元、個稅409.24元,實發工資20648.06元;2021年7月工資明細為:崗位工資9367.74元+績效工資9019.35元+交通補貼2000元+餐補600元,合計應付工資20987.1元,扣除社保506.38元、住房公積金720元、個稅469.44元,實發工資19760.72元。
四、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8月工資386.63元、9月工資4957.67元、10月工資6026.64元,申請人2021年10月計薪天數為10.5天。
五、申請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間每月社保個人繳費金額及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金額分別為431.94元、720元。
六、申請人每月餐補600元,被申請人自2021年8月開始不再以貨幣方式隨工資發放,而是發放到工作卡中,2021年8月、9月的餐補已發放至申請人工作卡中。
七、申請人離職時間為2021年10月15日,離職原因係被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2日向申請人發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該通知中載明“鑒於您:1.在試用期多次違反單位考勤管理規定及通知要求,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製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及《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出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V1.0》第三條第(3)項規定,《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員工獎懲製度V1.0》第二條第(二)項規定。2.在試用期間績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公司定於2021年10月15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八、《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出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V1.0》第(三條)考勤管理第2點考勤處理第(2)載明“曠工:按曠工天數扣除2倍全額日薪。連續曠工3次(以最小計量單位半天為1次)或全年曠工累計3天以上,視為嚴重違反醫院規章製度,醫院有權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出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V1.0》第(三條)考勤管理第1點考勤情形第(3)款載明“曠工:無故遲到、早退超過30分鍾的;未獲準假而缺勤,未獲準外出參加會議或出差的均視為曠工;曠工以半天為最小計量單位。”
九、《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第一部分“薪酬”第(二)條“薪酬標準”中載明“績效工資:按月度業績考核結果發放”;第(六)條“薪酬調整”中載明“連續三次考核成績為D級或半年度內累積四次D級,淘汰”
十、《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第二部分“績效考核”第(六)條“考核流程”中載明“考核程序:自評,月度考核執行時間為當月最後一日;直接上級評,月度考核執行時間為次月1日;總監複評,月度考核執行時間為次月2日;分管領導簽審,月度考核執行時間這次月3日;報人力資源部,月度考核執行時間為次月4日”“評分等級:A級,90分及以上,績效工資標準100%……D級,70分以下,績效工資標準60%”
十一、《關於實行全體員工考勤打卡的通知》載明“因出差、外勤不能打卡的,需提前釘釘發起外出申請,審批通過係統可自動顯示外勤”
十二、被申請人於2021年9月6日以郵件方式向申請人發出《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8月績效考核表及考勤異常的通知》,載明的內容大致為“……未按規定在9月4號完成提交2021年8月的績效考核表,截至今日(9月6日),人力部仍未收到您的績效考核表……請您於9月7日15:00前完成績效審批補交到人力資源部。……8月釘釘係統打卡記錄顯示您多次未經外出審批但進行外勤打卡,且打卡地點均在家中,不符合醫院考勤相關管理規定,請於9月7日15:00前對此考勤異常情況進行書麵說明並報分管院領導批示,否則將按考勤相關管理規定及員工獎懲管理規定予以記錄與處罰。”
十三、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8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8月曠工21天,計發申請人工資的公式為:(24000元+交通費2000元)÷21.75天×1天-社保431.94元-住房公積金720元,應當為負工資,但實際支付了申請人386.63元,具體計算辦法不清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9月曠工17天,計發申請人工資的公式與2021年8月一致,9月實際發放4957.67元。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10月出勤10.5天,計發工資的公式與2021年8月一致,實際發放申請人6026.64元。被申請人主張雖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為不定時工作製,但並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故該約定無效。被申請人主張其公司要求所有員工自2021年7月開始實行釘釘打卡考勤,並且要求對於出外勤的人員提前履行外勤審批手續,但申請人自2021年8月開始沒有申請釘釘外勤/出差審批流程、沒有上班、上班打卡的位置在申請人住址小區,故根據《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出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V1.0》第(三條)考勤管理第2點考勤處理第(2)款關於曠工需扣工資的規定,扣除了申請人8、9月的工資。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8月績效考核評分為20分,故被申請人依據《市場人員薪酬考核方案V1.0》的規定,扣減了申請人40%的績效工資。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沒有提交2021年9月的績效考核表,故扣減了申請人100%的績效工資。被申請人沒有在中秋節、國慶節沒有發放禮金,被申請人代理人也沒有。
被申請人提交《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出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V1.0》、《關於實行全體員工考勤打卡的通知》、《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市場人員績效考核表(8月)》、《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8月績效考核表及考勤異常通知》、《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9月績效考核表的郵件通知》、《8月考勤記錄》、《9月考勤記錄》予以證明。申請人主張其在職期間沒有收到過《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9月績效考核表的郵件通知》,對上述其他證據真實性均予確認。
申請人主張其入職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製,但被申請人要求自2021年7月開始釘釘考勤,但從來沒有要求申請人在何處地點進行打卡,申請人作為市場總監,因工作原因大部分工作需要跑外勤,申請人為了同時滿足拜訪客戶和公司規定的在正常工作時間打卡的要求才在家附近考勤,且自2021年7月以來一直如此考勤,但被申請人突然在2021年9月6日以郵件方式提出8月考勤異常及8月績效考核問題的通知,並讓申請人作出解釋, 故申請人就上述問題通過微信方式向HR餘瑩進行了回複,提出了對2021年8月績效考核表、考核標準的異議,以及說明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約定。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並沒有給申請人下達過考核目標,申請人也沒有在8月的績效考核表中簽字確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的《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中規定全體職員每月可享600元的工作餐補貼及春節、中秋、國慶可享禮金1000元,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10月半個月的餐補及中秋、國慶節的禮金。申請人提交《勞動合同》、《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薪酬與福利確認書》等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對《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薪酬與福利確認書》兩份證據均不予確認。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雙方均應合法、誠信、全麵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
一、關於被申請人是否構成違法解除的問題。
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理由之一為申請人違反考勤管理規定,屬於嚴重違紀,達到被解除的條件。本委認為,被申請人關於不定時工作製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故無效的主張,其目的是讓申請人承擔缺勤或曠工的責任,本案申請人崗位為市場總監,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製,該約定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符合市場人員的工作特性,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未按規定履行不定時工作製審批程序所帶來的法律不良後果不應當由申請人承擔。眾所周知,履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員工對自己的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並不適用正常工作時間的考勤管理,被申請人一方麵與申請人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製,一方麵又要求申請人按正常工作時間進行考勤,其本身就存在矛盾;其次,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7月出勤均為正常出勤,但同時又未能證明雙方已協商或以實際行動對約定的不定時工作製進行了變更,故本委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然履行的為不定時工作製;再次,從被申請人提交的考勤記錄顯示,申請人僅部分上班打卡地點在其家附近,而被申請人一律認定為曠工,與事實不符,且被申請人關於曠工的有關定義及因曠工而扣發工資的相關規定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綜合以上,本委認為申請人並不存在曠工的事實。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未履行外勤審批手續,但被申請人提交的《關於實行全體員工考勤打卡的通知》中關於“因出差、外勤不能打卡的,需提前釘釘發起外出申請,審批通過係統可自動顯示外勤”的規定顯然與其“外勤(出差)需要申請審批批準後才能外勤(出差)”的主張不符,從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人2021年8月、9月的考勤記錄來看,申請人除2021年8月遲到打卡一次(遲9分鍾)、2021年9月遲到打卡3次(遲7-13分鍾),其餘均顯示為“正常”或“外勤”,故被申請人該項主張並無依據。綜合以上,本委認為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曠工及未按要求考勤屬於嚴重違紀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的第二個理由為試用期績效考核不合格。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未能主張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標準,且該條件已向申請人明確,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其次,申請人也不符合《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第(六)條薪酬調整中約定的連續三次考核成績為D級或半年度內累積四次D級淘汰的條件。
綜合以上,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已構成違法解除。
二、關於績效工資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被申請人關於支付申請人2021年8、9、10月工資計算方式的主張不僅與績效工資發放標準的主張前後矛盾,也未能對上述期間的工資計發方式與結果不符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說明,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本委結合申請人2021年5-7月工資發放明細及《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對於績效工資發放標準的約定,采信被申請人依據月度考核結果發放績效工資的主張。被申請人主張扣發申請人2021年7月10%(1200元)、2021年8月40%績效工資的理由為申請人7月、8月的考核評分及申請人已確認的該月考核結果,但從被申請人提交的考核表及簽名慣例來看,申請人並未在“被考核人簽字”欄進行簽名確認,同時被申請人也未能對申請人作出評分的標準進行舉證。據此,本委對被申請人扣發申請人2021年7月、8月績效工資的行為不予認可。對於2021年9月績效工資。被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1日發出《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9月績效考核表的郵件通知》,申請人主張未曾收到該通知,但申請人未能證明已按《市場人員薪酬與考核方案V1.0》的要求提交了2021年9月的績效考核表,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故本委對《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9月績效考核表的郵件通知》予以確認,采信申請人未提交2021年9月績效考核表的事實。《關於嚴超健總監未提交9月績效考核表的郵件通知》中載明“……請您於明天早上09:00分前補交到人力資源部,否則您9月份的績效工資將會延遲發放”,從該內容看,被申請人對於未按時提交績效考核表的情況處理辦法為延遲發放,而不是不發放,故本委酌情按績效考核評分等級中“D級70分以下,績效工資標準60%”的規定,認定申請人2021年9月績效工資按60%發放。對於10月績效獎金。該月未能考核的原因係被申請人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造成,故本委采納申請人按出勤天數計發該月績效工資的主張。
三、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被雙方對申請人2021年4月20日入職、2021年10月15日離職均無異議,故本委確認申請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間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四、關於工資、交通補貼、餐補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已確認餐補自2021年8月開始不再以貨幣方式連同工資一起發放,而是發放至工作卡中,據此,本委對申請人要求變現發放2021年10月餐補3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根據申、被雙方當庭陳述及雙方確認的工資明細,本委確認申請人2021年8月、9月、10月每月的工資結構為:固定工資12000元+績效工資12000元+交通補貼2000元,合計26000元。結合申、被雙方當庭已確認的情況及前述本委對申請人績效工資、不存在曠工事實的認定,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工資差額1200元,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8月工資差額24461.43元(12000元+12000元+2000元-431.94元-720元-386.63元),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工資差額15090.39元(12000元+12000元×60%+2000元-431.94元-720元-4957.67元),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10月工資差額5373.14元(26000元÷21.75天×10.5天-431.94元-720元-6026.64元),合計應當支付46124.96元。
五、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本委認為,前述已認定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申請人在職期間足月工資分別為21800元(5月)、21800元(6月)、22187.1元(7月)、26000元(8月)、21200元(9月),以此計算的申請人離職前的平均工資為22597.42元,故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597.42元。
六、關於因拖欠工資而應支付罰金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該項請求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七、關於代通知金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代通知金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八、關於中秋節、國慶節禮金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主張該請求的依據為《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的相關規定,雖然被申請人對該規定不予認可,但並無證據證明係由申請人偽造或篡改,該證據加蓋了被申請人的騎縫章,且該規定中關於發放餐補、交通補貼的規定與申請人所享相符;其次,《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報酬的約定為“詳見《薪酬確認書》”,說明雙方另外有關於勞動報酬的書麵約定,被申請人不予認可申請人提交的《薪酬與福利確認書》,但又未能舉證說明該證據係由申請人偽造或篡改,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最後,《薪酬與福利確認書》約定“其他福利(補貼)按《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執行”,且載明的工資、試用期、補貼均與申請人實際所享相符。綜合以上,《勞動合同》、《薪酬與福利確認書》、《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及申請人實際薪資情況已形成證據鏈,可以相互佐證,故本委對《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薪酬與福利確認書》予以確認。依據《廣州皇家麗腫瘤醫院福利(補貼)管理規定V1.0》的規定,本委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中秋節、國慶節禮金2000元。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工資差額1200元、8月工資差額24461.43元、9月工資差額15090.39元、10月工資差額5373.14元,合計46124.96元;
三、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597.42元;
四、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中秋節、國慶節的節日禮金2000元;
五、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吳葵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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