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448號
申請人:熱孜亞˙阿布力克木,女,******,住址:江蘇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婉霜,女,係廣東駿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冰冰,女,係廣東駿道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億創街1號406房之279。
法定代表人:張潔,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咪咪,女,係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鵬飛,男,係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
申請人熱孜亞˙阿布力克木訴被申請人廣州豌豆思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郭婉霜、廖冰冰,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何咪咪、高鵬飛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支付2021年8月工資11642.91元;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285.82元;三、按每月3492.87元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期間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金;四、被申請人承擔案件受理費;五、向申請人開具離職證明。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一項、第五項仲裁請求。
本案相關情況
申、被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20年12月15日入職被申請人,崗位為學科老師;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從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的勞動合同。
二、申請人最後工作日及離職日期均為2021年8月31日,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1796.64元。
三、申請人已收到被申請人支付的2021年8月工資。
四、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您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相關規定,公司決定自2021年8月31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手冊》第三章獎懲製度第二條懲罰製度(二)第6點載明“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以及聚眾鬧事、煽動和參與鬥毆、集體怠工、罷工等活動。”《員工手冊》第三章獎懲製度第二條懲罰製度(二)第9點載明“惡意損壞或不維護公司利益及名譽的行為。”
六、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5日對《新員工入職資料簽收表》、《員工手冊員工簽字欄》中收到員工手冊的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七、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5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員工競業限製協議》,其中3.2條約定,經濟補償標準為稅前月薪的30%,申請人離職後被申請人未支付競業限製補償。
八、被申請人提交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檢測報告》係被申請人對新辦公場所空氣環境所作的抽樣檢測,但涉及申請人的工作場所未檢測;被申請人提交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檢測報告》載明的檢測日期為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20日。
九、被申請人提交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30日的聊天信息,內容為多位員工就辦公環境及多名老師在新工作環境中出現各種不適、檢測報告網上無法查證等問題在工作群中發起質疑以及被申請人的回應。其中包含申請人在內的部分員工發言:“這些事情本不應該發生,新裝修的場地需要多久才能入住,有裝修經驗的老師可以說說,在無法確定是否安全的情況下,為什麼要求員工回去?好像管理層已經回去辦公了,在直播間待過的寶貝有空去檢查檢查吧,真的沒有開玩笑,如果得了白血病,那就是傾家蕩產的結果”“為什麼會有那麼完美的失誤,恰恰就是基層老師的直播間沒有數據,咱們上層領導的辦公環境的數據就那麼透明和良好呢?”“第一個沒有檢測直播間所在的區域,已經有多位老師在直播間上課之後,都表示出現了頭暈頭痛、起紅疹的情況,疑似甲醛不達標;第二個現在有老師發現報告的號碼在官網上查不到”“已知吸甲醛的情況下還強硬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是何居心”“其一,已經有這麼多人回去上班了,並且出現的不適人數已經越來越多,請先做好統計工作,統計出現身體不適老師的統計,調查現狀!對已回公司上班的老師進行體檢檢測以及身體不適老師的安撫與賠償!其二,直接正麵回應證書的問題!實現數據證明等透明化,兌現昨天說的周二中午12點開會同屏的承諾!在此之前下發全麵的通知,全體員工都應該具備知情權!其三,遺漏老師直播工作場所的檢測!這個‘失誤’的問題,請找出直接負責人來回應,除了完整解決方案還要清處罰措失,既然承認了這個失誤就要坦坦蕩蕩!其四,針對未來直播間等樓層會持續釋放甲醛和致癌物橄苯,請給員工一份詳細的長久的解決方案和具體的實施規劃”“我們的問題以及需求是:1、公司薪資核算的紅頭文件,包括基本工資,上課KPI和續費獎金的核算規定和細節。整個更改流程是否合法,請公示涉及更改的決策者(合同上的保密薪資每個月是否有按時發)。2、培訓營的暗物質灰測的合理性令人質疑,培訓依據7、8月的數據卻沒有在6月與老師們同屏提升營的標準具體原因,誰溝通,下達不當,誰的原因,如此不尊重老師的管理層,站出來公開道歉,不接受未提前一個月公布以及未經認可的說明實施。3、公司的空氣檢測合格證書和長期方案的問題,開會公示解決。4、不接受三率以及續費率作為考核老師的標準,續費獎金才多少?老師又不是銷售,合同又沒寫。5、建立合理的投訴釘釘程序機製,針對教務、考研,管理層,班主任,提供證據即可投訴,互相監督......”。被申請人對上述作出多次回應,其中部分回應為“收到你們的想法了。在這裏要跟你們說聲抱歉。最近一周你們反饋的問題,行政已經在解決了。的確速度沒有你們理想中快,而且這個過程中並沒有確確的公示出來做了什麼,接下來如何做,因為信息不透明導致大家的情緒累積。這裏,實在對不起......”“1、長期的治理方案,落實到日期,包括但不僅限於每一次的殺消日期也具體動作,以及直接情況(8月31日12:00公布出來)。2、有甲級資質的機構,證書報告公示且能從官網查證,且能解釋清楚為什麼之前查不到(檢測之後會公布出來)。3、教學部通知廣州教師不要回公司,等具體日期檢測除醛完畢之後,證明數據真實有效方可選擇回公司,並且出具下一次檢測和除醛計劃。且在這個過程之前的請假,由教務調出之前的請假情況,來做好教師降級的消除(8月30日開始落地推進)。4、教資考試,廣州全麵取消線下考試,由教師通過教師端進行學習和培訓(8月30日生效)。5、關於在8月提出的請假,身體不好的老師,做好老師的身體情況跟進,且同步準備好就醫報銷的標準與條款,以及員工慰問的方案(9月15日之前公布出來規則文件)。這個是我們今天一起商討出來的解決方案,這個方案和時間,我們會嚴格去落地。有任何情況,也會隨時公布出來,希望大家一起監督,一起創造更好的教學部。”“各位教學老師你們好,已經收到大家關於業務常規問題的需求,目前整理下來為以下4點:1、薪酬規則(考勤、考核)的變動;2、提升營的進群規則與提升範圍等;3、教資項目組的考試規則;4、培訓項目的更改。關於以上老師的訴求已經轉達至人力部門--進行溝通核實,我們將安排時間對以上問題進行統一解決和跟進,請大家關注自己的個人釘釘信息。如還有其他問題或建議,請大家反饋至官方反饋通道郵箱。”“大家不用過於激動,已經收到大家的反饋了,你們的需求已經登記下來了,我已經收到很多其他老師的投訴,大群的刷屏已經嚴重影響了其他老師的正常工作與信息獲取。請保持本群的信息暢通,不影響其他老師接收大群通知消息。給我們處理的時間和空間,處理完畢後我們會公開回複大家反饋的問題。接下來的反饋請大家彙總到渠道,用正確的渠道反饋問題,我們都會一一回應和處理。如還有需要反饋的地方,請轉到教學內部郵箱......請各位老師放心,我們找的檢測公司都是具有資質的專業公司,出具的各檢測報告都是正規、有效、合法的,蓋章的紙質版已經給到大家,但是電子版報告上傳網上需要時間,這是行業的情況,目前第一次的檢測報告在10月可以查詢到(經確認檢測公司一般是定期批量上傳,我們會盯緊,有進展我們隨時會同頻)。按照上麵發的方案,我們9月6日左右會安排第二次全麵治理消殺,治理過程和檢測取樣會向老師公開。大家有什麼好的意見建議煩請反饋到郵箱……”
十、申請人於2021年9月23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支付2021年8月工資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確認已到2021年8月工資,故請求撤回該項請求,對此本委予以準許。
二、關於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因被申請人一直沒有就辦公場地環境安全問題進行解決,申請人隻是想了解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此事件是被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導致,2021年8月29日還在向被申請人了解問題,8月31日就被解除了勞動關係。申請人主張其是正當行使權利,也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故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捏造歪曲事實,煽動員工情緒,對抗公司管理,惡意損害公司名譽,給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秩序和聲譽造成惡劣影響;被申請人主張曾多次提醒申請人理性反映問題,共同解決問題,但申請人依然惡意對公司和領導進行聲譽和人身攻擊,聊天記錄裏僅僅兩天時間,申請人的言行越來越激烈,步步逼近,不理性的行為讓更多的員工加入對公司的對抗中。故根據《員工手冊》第三章獎懲製度第二條懲罰製度(二)第6點、9點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本委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主要依據為申請人在微信工作群中的發言,但綜合本案現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本委認為申請人行為未達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程度,被申請人據此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如下: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健康安全的辦公環境,這是用人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被申請人辦公場所裝修後發生多名老師在新環境中出現不適、檢查報告無法查驗等問題,申請人出於對自身的健康擔心,在微信工作群中就相關問題進行反映和詢問,同時提出對教學當中的數據標準應當公開公示的要求,屬於勞動者行使知情權的表現,並無不妥。其次,從雙方確認微信工作群聊天記錄可知,在被申請人以2021年8月29日、30日的微信工作討論事宜主張申請人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一周之前,申請人已就相關問題向被申請人進行反映,但被申請人亦確實未能及時對員工的訴求作出處理,由此造成員工不滿情緒的積累和蔓延,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工作群其他老師正常接收工作信息等情況產生不良影響,被申請人應負一定責任。雖然本係列案中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在微信工作群發表的言論也有一定不妥,尤其是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已對相關問題作出積極回應和勸喻後,申請人及相關人員的部分發言內容有過激之嫌並令人不太好受,申請人對此也應予以自我反省,但被申請人並無證據顯示上述情況有影響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其他員工日常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該情況也尚未達到被申請人規章製度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以及聚眾鬧事、煽動和參與鬥毆、集體怠工、罷工等活動”的程度,更不屬於“惡意損壞和不維護公司利益及名譽的行為”的情形。再次,用人單位加強管理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保障,但這種管理自主權應當在法治範圍內和合理、適當的尺度內行使體現。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其中一種重要方式,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與勞動者之間良好的溝通平台,充分聽取勞動者的合理訴求與意見,而非單方麵苛求勞動者的無條件順從。任何人均難免犯錯或失誤,適當的批評教育或處罰,給予改正的機會,才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正確方法,才有利於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申請人因老師們在新辦公場地工作而引發身體不適、教學數據標準不明的情況下,出於對自身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及自身權益是否受損等疑慮下產生迫切及抱怨的情緒,並因此作出程度尚不嚴重行為時,被申請人作為管理者,可通過先行警告、微信群臨時禁言、集中開會說明、組織部分員工另外建立群聊途徑等恰當的方式解決問題,而非在兩天的短時間內即簡單粗暴地直接以申請人嚴重違紀而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綜合以上,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結合申、被雙方均已確認申請人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11796.6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593.28元(11796.64元×1個月×2倍)。現申請人僅主張23285.82元,屬於對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本委予以支持。
二、關於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與被申請人簽訂了《競業限製協議》,至今仍未解除。申請人主張勞動關係解除後至開庭當日,申請人仍然在履行競業限製義務,但被申請人未支付競業限製經濟補償,故被申請人應當按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間每月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
被申請人主張在申請人離職當天通過口頭及發出離職證明的方式告知申請人無需履行競業限製義務,但是申請人拒收《離職證明》,於是通過申請人所留的地址以郵寄的方式向申請人郵寄了《離職證明》,但遭到拒收退回,因離職證明中已明確申請人無需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故無需支付申請人競業限製經濟補償。被申請人提交的《EMS單及妥投證明》載明被申請人於2021年9月2日通過EMS向申請人寄出內容為“文件”的快遞,收件地址為“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佛山市金色領域1座3214室”,退回妥投的理由為“原址查無此人及退(逾期沒取)”。對此,申請人確認聯係電話係其本人的,但並未收到快遞的電話,也從未收到過被申請人當麵或郵寄方式出具的《離職證明》。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已向申請人發出解除競業限製協議的意思表達,也無證據證明其寄出的“文件”內容即為《離職證明》,且所寄地址係申請人的聯絡地址或申請人提供的聯絡地址,對此應承擔不利後果。故本委對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送達《離職證明》並已告知申請人無需履行競業限製義務的主張不予采納。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已履行競業限製義務事實的主張提出抗辯,故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已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8847.48元(11796.64元×30%×2.5個月)。被申請人當庭已作出與申請人解除競業限製協議的意思表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在競業限製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製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本委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競業限製義務當庭解除,因係被申請人請求解除競業限製協議,根據該條規定,被申請人應額外支付申請人三個月的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綜合以上,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已履行競業限製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8847.48元及額外支付申請人三個月競業限製經濟補償10616.98元(11796.64元×30%×3個月),合計應支付19464.46元。
三、關於被申請人承擔案件受理費的請求。
本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故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予以駁回。
四、關於開具離職證明的請求。
本委認為,申請人當庭撤銷該項請求,對此本委予以準許。
裁決結果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3285.82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競業限製經濟補償19464.46元;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吳葵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