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706號
申請人:呂家麟,男******,住址:哈爾濱市道裏區******。
委托代理人:朱雅琴,女,道外區濱江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申請人:廣東科穀特種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241號401房。
法定代表人:胡鼎榮,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堉穎,女,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宇嫻,女,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申請人呂家麟訴被申請人廣東科穀特種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呂家麟及委托代理人朱雅琴,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胡堉穎、唐宇嫻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19年5月31日,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就廣州青穀投資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更名前名稱)股權在廣州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申請人被聘為經理。雙方口頭約定工資3805元整,被申請人運營到時至今日沒有為申請人支付工資,其口頭承諾,兩年一起結算,但至今未結算,也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為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現提出仲裁請求如下:一、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的勞動工資100452元;二、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二倍工資200904元;三、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1415元;四、補繳2019年5月31日起應繳納的社保。
被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僅作為股東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身份行使股東權力,並掛名經理一職。被申請人原名廣州青穀投資有限公司,由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部控股,後因發展需要,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廣州青穀投資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並變更名稱為廣東科穀特種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同時新增經理呂家麟。事實上,呂家麟係股東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其作為股東指定代表掛名經理一職,僅為便於監督公司運作。2020年9月14日,因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理念不同,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決定退出合作而引發的經營糾紛,引起了申請人的不滿,故申請人提起本案的勞動仲裁。申請人掛名經理一職,是為了被申請人設立而形式上任命的職務,申請人不需要接受被申請人的管控,不需要實際履行崗位工作義務,與被申請人沒有勞動關係上的從屬關係。申請人的工作、生活區域均位於哈爾濱市,而被申請人的辦公地址在廣州,申請人除了行使必要股東權利的情況外,幾乎不會在廣州市出現。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六個月的社保並非基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購買行為僅係依照申請人股東代表身份的私人委托。申請人關於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綜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義務。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19年5月31日入職被申請人,工作崗位是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3805元,工資和獎金以兩年為一周期,到期一並結算。申請人主張工作職責是明確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主要負責廣州、黑龍江哈爾濱的業務,沒有約定工作時間,自由分配,負責監管哈爾濱服務站和廣州的一些經營事項,包括電梯維護保養的招標,招標標書的製訂和方針政策,還有行政工作,也頻繁來往廣州。申請人主張其是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的行政和法律顧問,與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係,隻是參股的公司與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存在關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為其繳納社保以及向其發送財務報表的行為都可以證明其有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其作為經理是有權利查看公司賬目,其工作中對接的人分別為法定代表人胡鼎榮、監事蘇建均、哈爾濱服務站負責人賈萬達。
申請人提交《轉讓合同》(摘頁)、《租賃合同》、《股東會決議》、《股東出資情況表》、《社會保險申報個人明細表》(2020年6月)、《科目餘額彙總表》以證明其主張。其中《股東會決議》載明的部分內容:召開時間為2019年5月31日,企業名稱由廣州青穀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科穀特種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科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注冊資本60%(600萬)轉讓給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免去胡鼎榮經理職務,聘任呂家麟為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係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的股東,申請人在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的股權高達70%,故申請人實際是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故申請人係被申請人的掛名經理,申請人作為股東履行職責,被申請人亦將財務報表發送給股東。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以股東身份要求購買社保,被申請人就為申請人繳納了社保,個人部分的社保費從股東分紅中扣除,後來因為股東間的糾紛就停止了購買。
被申請人提交《廣州青穀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授權書》、《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授權書》中載明“根據工作需要,現本人呂家麟代表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授權賈萬達、張旭查詢廣東科穀特種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相關賬目及處理有關工作事宜。授權人呂家麟(手簽),被授權人賈萬達(手簽)、張旭(手簽)”,落款為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加蓋公章),2020年10月27日。《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載明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朱亞珍、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載明該公司注冊資本3萬人民幣,股東為朱亞華、呂家麟。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經本委核查,申請人在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實繳的投資額為2.1萬元,占股70%,哈爾濱艾克普瑞斯電梯有限公司對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投資990萬元,占股99%,且《授權書》中已載明,申請人係代表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授權有關人員查詢被申請人的賬目及處理相關工作事宜,故申請人對黑龍江優尼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占股60%的被申請人擁有實際的控製權,若申請人作為勞動者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有形式上的要件或是雙方認可,否則無法分清其履行的是《公司法》中的職權職責行為還是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行為。其次,申請人工作時間自由分配,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中的從屬關係;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的高管,約定月薪僅為3805元並不符合常理,同時亦未對工資兩年一次性支付的主張進行舉證,故未形成勞動關係中勞動報酬的支付關係。最後,雖然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了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社保,但並不能以此認定雙方就存在勞動關係。綜上,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故申請人基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要求支付工資等的請求於法無據,本委全部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吳葵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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