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610號
申請人:中建鐵投軌道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廣州中新廣州知識城九佛建設路333號自編283室。
法定代表人:仲崇濤,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豔寧,女,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王晨,男,******,住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損失爭議。
申請人中建鐵投軌道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王晨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劉豔寧,被申請人王晨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損失60000元;二、裁決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二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被申請人於2018年7月10日簽訂《員工服務承諾書》,載明“本人自願承諾:一、本人向公司提供的各項信息均真實有效,本人滿足落戶北京的各項硬性要求,如因個人原因無法落戶,責任由本人承擔。二、本人承諾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服務期限為6年。在服務期限內,本人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履行完6年服務期,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6萬元賠償金。三、本服務期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及保護。”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
三、申請人於2021年5月17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申請》,載明“本人因家庭原因,選擇回家發展,故申請離職”。2021年6月30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正式離職。
申請人於2021年8月19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被申請人是否要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損失。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簽訂《員工服務承諾書》的背景是在被申請人入職時,申請人為幫助被申請人落戶北京安心工作,申請人在辦理戶口的過程中需承擔許多人力、物力成本,且北京戶口指標屬於稀缺資源,對企業招聘優質員工具有重要意義,所以,雙方就被申請人辦理北京戶口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如果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則需要支付申請人損失60000元,現被申請人違反了《員工服務承諾書》的承諾,不顧申請人的巨大損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主張當時承諾入北京個人戶口,但實際入的是集體戶,申請人沒有完成其承諾,且口頭約定若被申請人離職後不保留北京戶口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對此未向本委提交證據。
本委認為: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北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被申請人主張當時申請人承諾為其入北京個人戶口,但實際入的是集體戶,申請人沒有完成其承諾,且雙方還口頭約定若被申請人離職後不保留北京戶口就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對此未向本委提交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其主張不予確認。本委認為戶籍進京指標具備稀缺性,申請人為被申請人辦理了戶籍進京手續,而被申請人明知其承諾了6年的服務期,現履行服務期不夠三年即提出辭職,其辭職行為確實會給申請人帶來一定損失,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製,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本委酌定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損失30000元。
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二項仲裁請求,其有權處分自身權益,本委予以允許。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賠償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損失30000元。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楊 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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