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721號
申請人:何靈敏,女,******,住址:廣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李富成,男,係申請人配偶。
第一被申請人:江西通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66號308室。
法定代表人:施忠陳。
委托代理人:方衝,男,係被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孫妍,女,係被申請人法務主管。
第二被申請人:廣州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海珠區東曉路橋東新街15號首層之三。
法定代表人:姚英武,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豔,女,係第二被申請人法務。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年休假工資爭議。
申請人何靈敏訴第一被申請人江西通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廣州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富成,第一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方衝、孫妍,第二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豔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自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日存在勞動關係;二、兩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937.30元;三、兩被申請人支付年休假工資908元;四、兩被申請人共同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申請人當庭撤銷第四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第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勞務承攬協議》,甲方發包方為第一被申請人,乙方承攬方為申請人,約定由乙方承攬甲方的每日優鮮項目,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所需必要用具由甲方提供;雙方約定承攬期限為1個月,自2021年4月9日起,承攬期限屆滿,乙方仍需承攬甲方項目的,若甲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順延一個周期;雙方約定按月計算項目承攬費用,承攬費應當依法繳稅的,由甲方代扣代繳,每月15日支付上月成交傭金費用。該協議第四點約定“甲乙雙方為純民事承攬關係,不是勞動關係,雙方均不承擔勞動關係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還約定“因乙方為項目派遣員工,若甲方所在項目合作終止或員工被辭退等,甲方有權根據員工情況,調換員工的工作地點和崗位,但一定在甲方辭退員工3個工作日內及時發出‘調崗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規定:工作名稱及地點,若員工接到調崗通知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崗,視為主動離職。”
二、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於2021年4月9日開始提供勞動,第一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的工作崗位是分揀員,工作點是黃埔區大沙鎮文衝村東新街1號,工作內容是按照客戶訂單分揀配貨給快遞員。
三、第一被申請人分別於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15日、向申請人轉賬支付“廣州-每日優鮮4月薪資”“廣州-每日優鮮5月薪資”“廣州-每日優鮮6月薪資”“廣州-每日優鮮7月薪資”“廣州-每日優鮮8月薪資”4320元、7090.63元、5010.80元、4535.24元、3729.84元。第一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離職前月均工資為4937.30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於2021年8月24日向申請人出具《調崗通知書》,載明“由於每日優鮮大學城店急需一名分揀人員,現抽派何靈敏員工去大學城店工作,支援該門店的分揀任務,工作地點被調到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星光下道烏托邦(每日優鮮大學城店),經過我司各方考慮,調崗從2021年8月25日起開始執行,調崗後工資及其他待遇按照分揀崗位標準執行。請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天內將工作交接完畢後至新崗位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及以上者(含3日),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按自動離職相關規則處理!”
五、第一被申請人於2021年8月27日向申請人出具《終止勞務協議通知書》,載明“何靈敏同誌係我單位員工,……2021年4月9日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務協議。2021年8月25日,因該員工不服從公司調崗安排,且連續達3天以上未去新工作地點報到、上崗,我單位決定將從2021年9月2日起與該同誌終止本輪勞務協議,不再順延下一周期的勞務協議,請員工本人知悉。”
六、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確認第一被申請人與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倉儲物流配送服務合同》《補充協議》,第一被申請人為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一個或者多個城市/區域的一個或多個前置倉項目提供倉儲物流配送服務,第一被申請人派自身服務人員可為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包括前置倉倉儲商品接收、入庫、理貨、盤點、訂單接收、訂單產品分揀打包、物流配送等服務。
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1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是否與兩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
申請人主張其入職的是第二被申請人處,第一被申請人是代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工資,申請人不懂法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協議,故主張其與兩被申請人均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主張其日常工作由每日優鮮店文衝店的經理管理,其在微信群聊中發出了排班表,申請人按該排班表上班,每月休息2天,上班時間為7:00至19:00,中途吃飯時間自行安排,申請人主張其用手機定位進行打卡。
第一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2021年4月9日以自願兼職的身份在每日優鮮門店做兼職,申請人自願、平等與我方簽訂勞務承攬協議,承攬期限為1個月,若到期雙方都沒有異議的前提下協議自動順延下一個周期,且協議第四條已經明確規定雙方是民事承攬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第一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屬機動人員,由店長根據門店業務實際情況由店長靈活安排。第一被申請人不確認申請人主張的工作時間,認為排班表不是其提供的,主張係第二被申請人安排。第一被申請人庭審調查階段主張沒有要求申請人打卡考勤,是按照工作量來計算報酬的,在質證階段又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移除考勤截圖》真實性確認,主張並沒有將申請人移除考勤組,而是把申請人轉移到新的工作場所的考勤組。
第二被申請人主張其及其關聯公司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常熟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前置倉的物流配送事宜已全部外包給江西通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並與江西通才公司簽署有《倉儲物流配送服務合同》,江西通才公司負責項目合作過程中的全部事宜,具體包含但不限於倉儲商品接收、入庫、理貨、盤點、訂單接收、訂單分揀打包、物流配送等服務,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署《勞務承攬協議》,申請人係第一被申請人向每日優鮮公司提供服務過程中的人員,故第二被申請人主張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被申請人主張其不清楚申請人的工作時間,其按工作量與第一被申請人進行結算,並不直接管理第一被申請人的員工。
本委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第一被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關聯公司簽署了《倉儲物流配送服務合同》,負責第二被申請人前置倉的物流配送服務,其招用申請人提供的勞動是其業務組成部分,且其對申請人進行打卡考勤的管理、工作崗位的調動安排,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轉賬支付時列明係“月薪資”,甚至在《終止勞務協議通知書》明確載明“何靈敏同誌係我單位員工”,本委認為第一被申請人基於管理者的優勢地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申請人簽訂《勞務承攬協議》試圖規避其應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本委依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點的規定,認定第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成立,根據申請人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本委認定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從本案的證據來看,第二被申請人關聯公司與第一被申請人簽署了《倉儲物流配送服務合同》,第一被申請人向其提供服務,申請人係第一被申請人員工,自然也向第二被申請人關聯公司提供服務,但第二被申請人不直接管理申請人、不直接向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本委認定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關於第一被申請人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申請人主張第一被申請人對其作無正當理由的調崗安排,其不同意,故其未按《調崗通知書》安排從2021年8月25日起到大學城店工作,8月25日、8月26日、8月27日均在文衝店上班,直至27日晚上被移除考勤組。第一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崗位是機動的,因為文衝店單數不多,根據業務調整需要給申請人安排新的工作場所,其不清楚申請人是否同意調崗,表示當時的溝通沒有記錄,其表示亦不清楚上述3日申請人是否在文衝店上班,申請人未到新崗位上班,其也未進行催告。
本委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第一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連續達3天以上未去新工作地點報到、上崗”為由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其未能舉證證明其調崗的合理性,申請人未到新崗位上班,其也未進行催告,故本委認定第一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937.30元。
三、關於申請人年假工資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其在入職第一被申請人處前,2020年3月至2021年臘月27日曾在其他單位就職。
本委認為:依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2008〕1號)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申請人不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故本委認定申請人該項仲裁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當庭撤銷第四項仲裁請求,其有權處分自身權益,本委予以允許。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2008〕1號)第三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第一被申請人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4937.30元;
三、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楊 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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