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099號
申請人:廣州鬆宇鬥山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雲埔工業區埔南路8號A棟。
法定代表人:鍾文貴,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黎洋,男,係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海鋒,男,係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鍾麗梅,******,住址:江西省贛州市******。
案由:返還資金爭議
申請人廣州鬆宇鬥山機械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鍾麗梅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海鋒,被申請人鍾麗梅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返還31000.29元及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3.85%,從2021年9月7日計算至被申請人付清款項時止;二、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二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被申請人於2017年12月13日入職申請人處,2020年4月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異動至關聯企業廣東岩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從該月起,廣東岩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發放被申請人的工資,為被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5月26日,被申請人離職並辦理了離職手續。
二、被申請人入職後,與申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崗位,雙方確認被申請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任行政崗,2018年9月任營運管理崗,負責申請人與廣東岩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展會和市場活動,被申請人在開展活動前先從公司借支,活動搞完後,再將報銷憑證交給公司財務衝賬。
三、被申請人於2019年12月與申請人財務確認其借支已清完。被申請人提出離職前,申請人重新核對賬目發現59000元的賬目是其他人員的報銷憑證衝抵了被申請人的借支,再次要求被申請人對賬,被申請人離職後還於2020年5月28日返回公司對賬。
四、申請人財務李某花於2021年4月22日發微信給被申請人,告知其賬目核對後還差31000.29元,讓其回公司對賬,被申請人對此未回複。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第一項仲裁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不予確認,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屬民事糾紛,主張本委無管轄權;二、本案已過仲裁時效,被申請人離職時對申請人主張的賬務問題進行了核對,但至申請人仲裁立案已過一年時間;三、本案申請人主體不適格,該筆費用係案外人廣東岩迪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賬目出現問題,與申請人無關;四、被申請人於2019年12月與申請人財務確認過借支已全部清完,但在被申請人提出離職後,申請人反複對賬,且賬目金額一變再變,被申請人認為係申請人對公司賬目管理存在問題,僅憑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涉案費用由被申請人占用。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離職後,其也持續要求被申請人對賬,把借支款返還給公司,被申請人也當庭確認申請人於2021年4月微信告知被申請人關於返還借支的問題,故主張時效中斷,其仲裁請求並沒有過仲裁時效;申請人主張其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且涉案費用發生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故主張其主體是適格的;申請人向本委提交《離職交接單》《被申請人借支憑證》《申請人付款憑證》《被申請人結算款項目錄表》,主張被申請人累計向公司借支553120.10元,尚有31000.29元借支未結算也未返還。
被申請人對《離職交接單》真實性確認,但對該交接單“財務交接”欄列明的“財務賬上顯示有59000元需要處理”不予確認,主張其離職時向公司提交《員工離/辭職審批單》,在離職原因欄列明其在公司已沒有任何借支並被迫離職,其直屬領導對此已簽字審批通過。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借支憑證》《申請人付款憑證》真實性確認,對《被申請人結算款項目錄表》不予確認,主張有問題的賬目發生在2019年9月之前,2019年12月已經與公司財務確認過是無任何借支的。
被申請人主張其提交報銷憑證給公司財務後,有些財務需要其做登記,有些財務不需要其登記,也沒有任何簽收手續,其主張所有的報銷和借款單據都掌握在公司手上,有可能公司將其提交的票據弄丟了。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提交報銷憑證後,財務會給被申請人一張衝賬多少的收據,申請人當庭出示收據的其中一聯,主張還有一聯是給被申請人的。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確認,收據上並無被申請人簽名或者簽收的字樣。
本委認為:第一,本案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的問題。本委認為本案爭議屬於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屬於本委處理的範圍;第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否過時效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而中斷,本案申請人於 2021年4月22日發微信給被申請人,告知其賬目核對後還差31000.29元,讓其回公司對賬,上述事實導致本案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應從2021年4月22日重新計算,故申請人於2021年9月10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未過仲裁時效;第三,申請人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被申請人自認有爭議的賬目發生在2019年9月之前,此時本案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故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主體適格;第四,申請人是否要返還31000.29元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交的報銷憑證未有簽收記錄或其他登記記錄,2019年12月其已確認被申請人清完借支,2020年又發現衝賬錯誤,上述事實可證實申請人財務管理製度缺失,財務管理實務混亂,故本委認定其向本委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係被申請人未提交足額的報銷憑證進行衝賬,因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第一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二項仲裁請求,其有權處分自身權益,本委予以允許。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楊 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