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565號
申請人:劉新根,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代理人:劉文婷,女,係廣東厚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信如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建業六路8號3棟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如昌,職務:行政副總。
委托代理人:李雪芳、李竹蘭,均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工傷待遇、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等爭議。
申請人劉新根訴被申請人廣州信如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獨任庭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劉新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文婷、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雪芳、李竹蘭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第一次住院夥食補助費325元(150元/天×0.7×5天-200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第二次住院夥食補助費315元(150元/天×0.7×3天);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第二次住院醫療費和術後門診醫療費合計4450.63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1日的工資1839.08元(8000元/月÷21.75天/月×5天);六、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合計22174.16元(8000元/月×3.5個月-2256.78元-2014元-1555.06元);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份至8月份房租費、水電費合計1787元;八、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000元(8000元/月×7個月);九、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000元(8000元/月×1個月);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2000元(8000元/月×4個月);十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傷後續治療費15000元;十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賠償金8000元(8000元/月×0.5個月×2)。申請人當庭明確第十二項仲裁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4月15日。
二、工作崗位:模切師傅。
三、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雙方簽訂期限為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的勞動合同;
四、工資發放情況:被申請人於2021年6月4日支付工資2256.78元、2021年6月22日支付工資2014元、2021年7月21日支付工資1555.06元。
五、繳納工傷保險情況:被申請人於2021年4月份開始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
六、最後工作日:2021年4月21日。
七、工傷認定情況:申請人於2021年4月21日受傷,並於2021年7月19日經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於2021年8月23日經廣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拾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
申請人於2021年9月18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月工資標準。被申請人提交《劉新根每月工資明細表》擬證明工資支付情況。該表載明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1年4月份應發工資為2286.782元,其中基本工資2100元、實際出勤天數13天、出勤工資1255.172元、加班工資216元、部門獎金815.61元;2021年5、6月份應發工資均為2100元。申請人對該表不予確認,該表的實際出勤天數與實際並不符合,屬於虛假數據,並主張月工資標準固定為8000元。申請人提交模切人生網QQ聊天記錄截圖,並主張申請人係看到該群裏的招聘信息而與被申請人取得聯係,並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對模切人生網QQ聊天記錄截圖不予確認,並主張該QQ聊天記錄的招聘信息不是直接由其發布,而是委托他人發布,但具體薪資待遇由被申請人與應聘人員溝通後再確定。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提交的模切人生網QQ聊天記錄截圖中載明的月薪情況並不足以證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實際執行的薪酬待遇,本委對此不予采納。其次,從被申請人提交的《劉新根每月工資明細表》可見,其實際出勤天數包括申請人受傷後,視為出勤的天數,而且被申請人核算4月份工資的公式與4月份實際情況相符合,故本委對被申請人的主張予以采納。綜上,本委按申請人受傷前出勤天數進行折算得出,申請人受傷前月工資標準為6587.51元[(2100元÷21.75天×5天+216元+815.61元)÷5天×21.75天]。
二、關於受傷前工資的請求。如前所述,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6月4日支付申請人受傷前(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21日)工資,故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委對此不予支持。
三、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於2021年7月23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間應為停工留薪期滿後第二天,即2021年8月5日。被申請人主張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醫療期證明資料,申請人於2021年6月10日出院後全休4周後,應於2021年7月7日工傷假期到期,但經被申請人兩次發送《催促到崗通知書》後,仍未返崗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或者續假手續,按照《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連續曠工3日以上),並於2021年7月23日予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本委認為,首先,申請人於2021年7月19日方認定為工傷,並於2021年8月23日評定為拾級傷殘及確定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而被申請人僅憑申請人2021年6月10日的《出院診斷證明書》載明的全休4周,要求申請人於2021年7月8日返崗上班,於法無據,被申請人於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屬於違法解除。其次,雙方確認申請人受傷後未再回司上班,故本委對申請人於停工留薪期滿後第二天(2021年8月5日)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時間的主張予以支持。最後,如前所述,申請人月工資標準為6587.5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87.51元(6587.51元×0.5個月×2倍)。本委對申請人的主張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本委核算為準。
四、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如前所述,申請人於2021年4月15日入職,2021年8月5日解除勞動關係,故本委對申請人的請求予以支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五、關於工傷待遇的請求。如前所述,申請人於2021年4月15日入職,於2021年4月21日因工受傷,經本委核實,被申請人於2021年4月22日為申請人辦理稅務增員,並繳納2021年4月份工傷保險費,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新入職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尚未為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並自該職工發生工傷之日起計發。因此,申請人的工傷待遇請求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資。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5月21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如前所述,申請人受傷前月工資為6587.51元,且被申請人已支付2021年4月21日-30日應發工資1075.28元[6587.51元÷21.75天+(1255.17元-2100元÷21.75天×5天)]、2021年5月份應發工資2100元、2021年6月份應發工資2100元,故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差額17818.86元(6587.51元÷21.75天×8天+6587.51元×3個月+6587.51元÷21.75天×3天-1075.28元-2100元-2100元)。2、住院夥食補助費(兩次)、住院醫療費(第二次)、門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如前所述,被申請人已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申請人依法應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申請人理應積極主動申領工傷待遇,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積極配合申請人辦理工傷待遇的申領工作。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5月21日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醫療費、門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基金支付,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醫療費、門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請求對象錯誤,本委對申請人住院夥食補助費(兩次)、住院醫療費(第二次)、門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主張不予支持。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申請人受傷後未再回司上班,故其離職前月均工資應為6587.51元,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5月21日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月工資標準低於廣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11262元×60%)的,應按廣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11262元×60%)核算其工傷保險待遇。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028.8元(11262元×60%×4個月)。4、後續治療費。申請人主張該項請求係其對後續治療費用的預估。本委認為,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終止或者解除後,考慮到此後其就醫及傷殘對勞動者的生產勞動、日常生活造成影響,因而由工傷基金支付給予的一定程度賠償,即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此,申請人的該項請求屬於重複請求,且該項請求亦未實際發生,缺乏事實依據,本委對此不予支持。
六、關於房租和水電費用的請求。申請人該項請求不屬於本委處理範疇,本委對此不予處理。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5月21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業務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差額17818.86元;
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028.8元;
四、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87.51元;
五、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巫開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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